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发展,危旧房改造、开发区建设、公路修建等等施工项目都可能会涉及到房屋拆迁。而说起拆迁,大家可能马上会想到一面墙上喷上了一个大大的“拆”字,也有人开玩笑说,谁家墙上被喷上了这个字就是发财了。
相信大家都知道,负责拆迁工作的是拆迁办,那么,拆迁办主任是什么级别呢?在拆迁的时候有权力调动公安局警力参与吗?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概念。
拆迁办的全称叫“拆迁办公室”,听名字就知道了,拆迁办就是负责和拆迁相关的工作,而拆迁办也是近几十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城镇化建设而新增设的一个机构。
但是,要特别说明的是,拆迁办并不是政府里的一个常设部门,而是根据相关工作需要设置的临时部门,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一般是从政府里各单位临时抽调过来,组织人事关系都在原单位,等工作结束后再回到原单位工作,工作性质属于临时的借调。\n\n\n 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会根据相关的工作需要从各政府部门借调,比如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党委或者其他部门,所以这些工作人员的编制也会比较复杂,有行政编、事业编等等,并且一些非常基层的工作也会聘用临时工。因为不是常设的政府机构,所以拆迁办主任的级别也是根据每次工作负责人的级别来定。一般来说,拆迁办主任会由一名正科级或者副处级的人员担任。
那么,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办有没有权力调动公安局的警力参与呢?
答案非常明确,没有!
根据公安部党委下发的相关文件,明令禁止公安机关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因为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侦破刑事案件,而拆迁属于民事工作,就算发生了纠纷,也是属于民事纠纷,所以,根据公安部的要求,公安机关是不能参与拆迁工作的,而拆迁办主任自然也就没有权力要求警察参与,更谈不上调动了。
但是,如果在拆迁过程中发生了治安事件乃至刑事事件,公安机关就需要介入管理了。比如在有些拆迁过程中会遇到强拆的情况,会碰到打砸闹事逼迁的情况,在这个时候,公民是可以报警寻求公安机关保护的。而根据相关要求,公安机关碰到公民的求助,也必须出警。
所以,在拆迁是一种民事行为,公安机关只有在相关人员碰到危险的时候才能出警保护,否则,是坚决不允许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的。
法律分析:
镇长不管拆迁纠纷。
但镇长可以当第三人对拆迁纠纷进行调解。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镇长属于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其没有强制拆迁的权利,也没有对违章违规建筑进行强拆。
对于有关行政主体和公民之间因为拆迁补偿引起的行政诉讼,由有关政府部门受理,而不是镇长受理。
而对拆迁补偿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更不属于镇长的管辖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拆迁办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拆迁办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
拆迁办是拆迁办公室的简称,负责与拆迁有关的事务,是在城市改扩建过程中应运而生的办事机构和组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遇到强制拆迁:
1、及时报警,敦促警察对非法强拆立案调查,科学的做法是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警察在接到公民报警后,有出警的义务。
如果警察到达现场未阻止非法强拆的行为,属于不作为。
如因故未能到达现场, 当事人可在事后到县公安局书面报警,警方有义务对破坏公民财产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如果不立案,属于不作为,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促使警察立案调查;
2、摄影摄像,固定现场证据,在摄影摄像时,当事人应注意,摄影不要靠太近,以避免摄像设备被抢夺或损毁,但摄录的画面一定要清楚,包括强拆实施过程,参与强拆的人员情况都要摄入画面。
最好同时有一人近前录音,在录音中能够辨别现场人员在强拆实施过程中的身份,职责等;
3、及时委托律师介入,调查取证,提起诉讼,如果个人的房子已经被强拆了,简单说就是有人以暴力手段侵犯个人的财产权,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实施了这一行为,对于当事人来说,通过司 法途径都是唯一办法,如果是个人实施了这一行为,那么涉及到刑事犯罪,应敦促警察立案调查,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犯 罪嫌疑人进行赔偿。
综上所诉,通常是属于政府设立的联动部门。
拆迁办公室简称拆迁办,一般来讲,拆迁办不是常设机构,只是临时部门,主管部门是建设机关,其人员构成可能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甚至包括临时雇佣人员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请问一下 拆迁办的上级单位是什么部门?街道办有自己的拆迁办吗??拆迁办公室简称拆迁办,一般来讲,拆迁办不是常设机构,只是临时部门,主管部门是建设机关,其人员构成可能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甚至包括临时雇佣人员等。
这些人员都有各自的单位和部门,比如,属于房管局、土地局甚至地方党委、政府乃至公检法等各个部门,他们的组织人事关系以及工资关系等,都在原单位,到拆迁办只是行政上的借调。
街道办事处有强制拆除村民宅基地内房屋的权利,有的街道办也设拆迁办公室。
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法律分析:
镇长不管拆迁纠纷。
但镇长可以当第三人对拆迁纠纷进行调解。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镇长属于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其没有强制拆迁的权利,也没有对违章违规建筑进行强拆。
对于有关行政主体和公民之间因为拆迁补偿引起的行政诉讼,由有关政府部门受理,而不是镇长受理。
而对拆迁补偿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更不属于镇长的管辖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和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并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负责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以上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律依据和责任分工。
法律分析
拆迁办属于房屋征收部门。
,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下来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章,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章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规章,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160;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章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160;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结语
房屋征收部门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组织,负责监督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但其行为后果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共同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1、西安市拆迁办主任是谁
2、西安拆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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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办主任是谁西安,镇长可以管拆迁纠纷吗?
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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