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海域养殖纠纷等行政诉讼领域、以及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民商诉讼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民商诉讼领域:尤其擅长处理企业间相关的合同纠纷,以及在民间借贷、婚姻家庭领域均有相关涉猎。
妻子正被歹徒强奸,丈夫大怒把歹徒打死,算正当防卫吗?
正当防卫打死人,若构成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则无罪,若构成防卫过当则有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防卫中打死人构成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1)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
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
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此要件;
(2)出于保护非法利益的目的而实施的“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如果以引诱的手段故意激怒他人袭击自己,打死打伤他人的不是正当防卫;
赌博犯罪时,为保护赌资而将另外抢劫赃物的罪犯打死打伤的行为,也不是正当防卫;
(3)不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实施的貌似正当防卫的行为,如防卫挑拨即故意挑逗、引诱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于对方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情况而是犯罪行为。
二、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1)不法侵害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的严重不法行为,也包括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类的不法行为,而且这种不法侵害是客观的、现实的;
(2)如果实际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自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的,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属于假想防卫;
(3)尤其要指出的是,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防卫。
如司法机关逮捕人犯、执行搜查任务时,拒捕、拒查者或第三者进行的反抗,不叫正当防卫。
三、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1)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
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如抢劫犯正在抢劫,被抢劫的人和群众可以防卫。
如果抢劫者已被群众抓住,这时就不能以正当防卫的理由对其继续打击,而应扭送公安机关。
四、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对实施不法行为者的亲属,或其他人进行报复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犯罪行为。
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其包括两个并列的判断标准:
一是防卫措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一般而言,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
“明显超过”,强调对方为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不必过于苛求;
二是防卫结果不能造成重大损害。
重大损害不等于一般损害。
具体来说,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客观上造成严重损害但防卫措施并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2)如为泄私愤故意对他人头部、胸部等身体关键部位实施暴力殴打行为,且持续时间较长,可能导致防卫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属于严重危及防卫人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
防卫人对该不法侵害人的暴力打击行为实施正当防卫,杀死不法侵害人,客观上仍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3)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但现实中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
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
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中捅死人构成防卫过当:
只要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构成防卫过当,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尤其要注意,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丈夫K死侵犯自己老婆的强奸犯算正当防卫吗?
法律分析:
如果是一般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而杀人,构成防卫过当的,那要承担刑事责任,通常会减轻或免除处罚。
如果是特殊正当防卫,也就是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行为做出的防卫,那么不存在防卫过当,即使杀死人,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打死人,若构成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则无罪,若构成防卫过当则有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防卫中打死人构成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1)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
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
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此要件;
(2)出于保护非法利益的目的而实施的“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如果以引诱的手段故意激怒他人袭击自己,打死打伤他人的不是正当防卫;
赌博犯罪时,为保护赌资而将另外抢劫赃物的罪犯打死打伤的行为,也不是正当防卫;
(3)不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实施的貌似正当防卫的行为,如防卫挑拨即故意挑逗、引诱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于对方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情况而是犯罪行为。
二、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1)不法侵害行为是指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的严重不法行为,也包括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类的不法行为,而且这种不法侵害是客观的、现实的;
(2)如果实际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自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的,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属于假想防卫;
(3)尤其要指出的是,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防卫。
如司法机关逮捕人犯、执行搜查任务时,拒捕、拒查者或第三者进行的反抗,不叫正当防卫。
三、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1)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
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如抢劫犯正在抢劫,被抢劫的人和群众可以防卫。
如果抢劫者已被群众抓住,这时就不能以正当防卫的理由对其继续打击,而应扭送公安机关。
四、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对实施不法行为者的亲属,或其他人进行报复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犯罪行为。
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其包括两个并列的判断标准:
一是防卫措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一般而言,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
“明显超过”,强调对方为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不必过于苛求;
二是防卫结果不能造成重大损害。
重大损害不等于一般损害。
具体来说,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客观上造成严重损害但防卫措施并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2)如为泄私愤故意对他人头部、胸部等身体关键部位实施暴力殴打行为,且持续时间较长,可能导致防卫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属于严重危及防卫人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
防卫人对该不法侵害人的暴力打击行为实施正当防卫,杀死不法侵害人,客观上仍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3)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但现实中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
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
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中捅死人构成防卫过当:
只要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构成防卫过当,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尤其要注意,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如果只是口头对当事人进行威胁,没有采取具体行动的,不得提前进行正当防卫。
如果是持刀等凶器进行威胁,则提前采取正当防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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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仁简路拆迁补偿公告公示,正当防卫打死人有罪吗
内容审核:王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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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