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征拆引起打架时间久了,北京律师:最高检鼓励正当防卫,我们也要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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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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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功底扎实,擅长办理政企纠纷、企业拆迁、关停腾退、自然资源及规划纠纷,对行政诉讼拥有一定的执业经验。执业之初即开始接触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办案过程中更是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擅长以诉讼与非诉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与个人客户提供专业的行政法律服务,把“以个案推进法制进步”作为执业理念。

由于征拆引起打架时间久了,北京律师:最高检鼓励正当防卫,我们也要量力而行

一、北京律师:最高检鼓励正当防卫,我们也要量力而行

北京律师:最高检鼓励正当防卫,我们也要量力而行

二、正当防卫的法律辩护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 抢劫 、强奸、 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 抢劫 、强奸、 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三、最高检对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

[摘要]正当防卫制度经历了久远的历史沿革,完成了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嬗变。

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为了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正当防卫制度内含相互协调的多元的法律价值追求。

但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在整体构建上却存在法律价值缺失的问题,值得关注。

[关键词]正当防卫个人本位社会本位法律价值

Abstract:theregulationofself-defensehasalongtimehistory,andithastransformedfromindividualdepartmenttosocialdepartment.Inthesocietyofrulebylawitpursesmuchlegalvaluewhichco-ordinatewitheachothertopromotethehumancivilization.However,thereisdefectoflegalvalueinthewholestructureofregulationofself-defenseinournation,andweshouldfocusonit.

Keywords:self-defenseindividualdepartmentsocialdepartmentlegalvalue

一、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嬗变中的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从本能的反应到理性的肯定

人由动物进化而来,动物自身的防卫本能也在人类身上得到继承,但是有意识的行为活动使人与动物的界限得以划清,正如让?雅克?卢梭所说:

\"在我看来,任何动物无非是一部精巧的机器,自然给这部机器一些感官,使它活动起来,并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一切企图毁灭它或干扰它的东西实行自卫。

在人体这部机器上,我恰恰看到同样的东西,但有这样一个差别:

禽兽根据本能决定取舍,而人则通过自由行为决定取舍。

\",因此,正当防卫只能是由本能和大脑共同支配行为的人类所拥有,体现出本能反应之外的理性特征。

随着人类的群体形式——人类社会的出现,防卫行为也表现出内外有别。

人们对来自人的攻击的防卫反应与人们对来自自然界攻击的反应都是出自本能的自我保护,但是前者除了消极的反射本能,还被赋予了“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能动的社会属性,即人类社会所包含的人对人的攻击的争斗则要求一定的正当性。

这种正当性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则表现为充满恐怖的自然复仇,“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古老格言在广为流传的同时,将复仇形态的正当性防卫凝化成一种习惯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予以保留。

随着奴隶社会阶级统治的出现,稳定的统治秩序需要行为规范披上法律的外衣被普遍的遵从,因此,复仇形态的正当防卫经过庄严的仪式以社会理性的形式得以肯定,公元前1792年的汉穆拉比法典就是一个例证,其中规定:

“自由民侵犯他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出处死并掩埋之。

”在一千多年之后的古罗马,“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应认为是合法的。

”的严肃文字永远刻在了矗立的铜柱之上,历史的沉积遮挡不住理性的闪光。

此外,雅典、古印度、古代中国等的相关记载无不表明正当防卫所走过的从本能到个人理性再到社会理性的进化历程。

四、正当防卫法律价值的理性思考

正当防卫适用困境

本人办理过一起,造成一死一伤后果的防卫案件。

防卫人在逃跑过程中被制服在地,受到多人持器械围殴。

其在处于劣势时,为了摆脱困境,慌乱间挥刀自保,刺伤被害人。

这种出于摆脱殴打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具有一定的被动性,行为的目的具有防卫的意图,具有正当性。

办理过程中,经过我们不断地取证、沟通,本案法官认可了我们正当防卫的观点。

但是法官并不想拿自己的职业生涯冒险,将案件陷入争议当中。

在最终判决中,法官虽然没有认定正当防卫,但是还是进行了轻判,在一死一重伤的情况下,我当事人只判了八年。

从这个案子大致反映了正当防卫适用困难的原因。

首先是正当防卫的定义和适用条件的规定相对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

虽然《刑法》第二十条明确了正当防卫的条件,但到了具体案件中,如何界定是否满足这些条件仍存在较大争议。

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尚不明确。

正当防卫条款中并未明确规定防卫过当的具体认定标准,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容易产生分歧。

实务中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通常较为复杂,这使得在认定过程中容易出现较大争议。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通常会采取谨慎的态度,不会轻易认定正当防卫。

谁闹谁有理

跟前面我们办理的案件相似,目前刑事案件的处理中,还经常出现谁闹谁有理的现象。

电影中所谓的被害人,两次在检察院闹事,向检察院施压,已经构成犯罪,不仅不敢报警,反而是副检察长当众承诺“一定能起诉”收尾。

实则是先对案件下结论,然后再根据既定结论反向办案,这跟电影宣传的法治精神着实不符。

然而这才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现实。

我们在办理很多案件的辩护的时候,就经常碰到这种情况。

明明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为了怕被害人闹事,始终不敢取保候审;

本来不构成犯罪,为了社会效果不得不仓促立案……

反而是对经过层层监督审查,依法依规做出的无罪判决,处于高度紧张状态。

我们去年拿到一个抢劫杀人案件的无罪判决以后,被各方深切关心,千叮万嘱让我们小心谨慎行事。

从中能深切体会,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及办理后,各个部门所面临的巨大办案压力。

在中国,一向信奉“死者为大”。

但是这只是朴素的传统思想,未必符合法律精神,甚至很多时候是相违背的。

荒唐的是,电影中的被害人律师,一个法律从业人员,带人闹事,不是谈事实讲法律,而是说什么“死者为大”, “杀人偿命”。

正当防卫案件往往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有时甚至引发舆论狂欢。

这种舆论氛围可能对司法机关及法官产生压力,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在防卫行为导致死亡的案件中,司法人员可能还需面对被害人家属的压力,如围堵办案单位、四处上访等。

重要的不是辩护律师的缺位

很多刑事律师对电影《第二十条》中辩护律师的缺席愤愤不平,在我看来大可不必。

这跟我们平时受到的不公平待遇比起来,根本不算什么。

换个角度看问题,看似电影讲了一个正当防卫条款激活的故事,侧面反映出检察机关之前诸多办案存在的问题,本质是他们自我纠错。

检察机关拍这个电影宣传了自己,也自揭了伤疤。

既然是影视剧,那肯定是经过加工的,不可能完全符合现实情况。

把功劳都揽在自己身上,也是人之常情。

总不能指望他们在电影中为辩护律师树立良好的形象?要知道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可是他们的对手,也是他们平时工作中比较反感的一类人。

退一步讲,电影中不只有辩护律师的缺席,公安的形象其实一般。

你看李茂娟的亲哥、李茂全李队,因为吕玲玲的两次退侦,那是一点好脸色都不给她。

抱怨警察也是人,也需要休息,顺带对吕玲玲进行了基于性别的人身攻击。

正好趁着电影的机会夹带私货,把跟自己有梁子的人,包括而不仅限于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阴阳一下,没毛病的。

推翻惯例的压力

这个电影如果有了辩护律师的角色,就会把检察官置于很尴尬的位置。

因为电影中的吕玲玲身份是是检察官,其实干的却是司法实务中辩护律师的活。

所以,干脆去掉辩护律师这一角色,让故事看起来更顺理成章一点。

吕玲玲在电影的所作所为,其实是屁股坐歪了。

明明是控方,却做起辩方的活,不但增加自己的办案风险,给导找麻烦。

也因此被领导和同事不理解、不认可和被排斥。

当然,像王永强的案子,检察官肯定还是觉得有问题的,但是他们只能选择了对自己最安全的方式。

就如韩明在公交司机张贵生见义勇为案件中的所作所为

每一次打破惯例都要付出代价,遵循先例才是最安全的,涉及很多人的自身的利益,他们便会对试图革新者施压。

当然,也不能说律师这一角色完全缺失,毕竟电影成功刻画了被害人代理律师,这一卑劣猥琐的不堪律师形象。

没有了辩护律师,检察官便失去了对手,电影的冲突来源,变成检察院与被害人的冲突。

你看电影海报,便是以检察官的视角的高高在上的俯视这些坏人们,其中律师占据了抢眼的位置。

普通检察官坚守的勇气从何而来

我们在办案子过程中,接触的检察官,办案压力非常大。

检察官也是普通人。

现实中的检察官可能更多的是韩明这种打工人,整天办不完的案子。

检察官光鲜亮丽的身份后面,面临的也是柴米油盐酱醋茶的无奈。

让他们鼓起勇气对抗惯例,需要的不是冲动,而是制度的保障。

哪怕韩明在听证会上慷慨激昂的发言触动人心,韩明最后挺身而出的动机也是不充分的,好像一开始卑微讨好领导的不是他,一下子就脱胎换骨了。

在中年人看来,吕玲玲的做法多少有点不地道了。

十年前因为保护她,韩明被分配到县里苦熬十年。

十年后,中年韩明为了孩子高考过来挂职,吕玲玲却要他抛弃一切再勇敢一次?我想,一个有家有孩子的人都能体会,这太考验人了。

所谓无巧不成书,太多的巧合促成了电影中案件的圆满结局,这也让变成了一个小概率事件。

恰好碰到了吕玲玲,恰好韩明儿子见义勇为制止校园霸凌,恰好张贵生的死让韩明有了愧疚之心,恰好领导爱慕吕玲玲,对其多有包容……

那只要其中一个环节没有出现巧合,王永强案件就不会是正当防卫的结果。

现实生活中,我们碰到的绝大多数检察官,他们有奉献精神、充满睿智,但是我们更希望看到的是,更多的检察官能够像韩明、吕玲玲,面对压力能够坚守。

而这更需要制度给他们保障,让他们能够承受打破惯例的代价,而不是每一次打破惯例的合法办案,都要付出普通人不能承受的代价。

当检察官有了坚守的勇气,我们辩护律师的工作,会变得更加轻松。

就不会听到检察官跟我们说:刘律师,我认同你的辩护观点,但是我也是没办法,你们也多理解下我们。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且影响到千千万万家庭的大事。

这也不是哪一个人,哪一个部分就能实现,需要所有法律从业者的共同努力。

五、第二十条:重要的不是辩护律师缺位,而是给检察官更多坚守的勇气

正当防卫适用困境

本人办理过一起,造成一死一伤后果的防卫案件。

防卫人在逃跑过程中被制服在地,受到多人持器械围殴。

其在处于劣势时,为了摆脱困境,慌乱间挥刀自保,刺伤被害人。

这种出于摆脱殴打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具有一定的被动性,行为的目的具有防卫的意图,具有正当性。

办理过程中,经过我们不断地取证、沟通,本案法官认可了我们正当防卫的观点。

但是法官并不想拿自己的职业生涯冒险,将案件陷入争议当中。

在最终判决中,法官虽然没有认定正当防卫,但是还是进行了轻判,在一死一重伤的情况下,我当事人只判了八年。

从这个案子大致反映了正当防卫适用困难的原因。

首先是正当防卫的定义和适用条件的规定相对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

虽然《刑法》第二十条明确了正当防卫的条件,但到了具体案件中,如何界定是否满足这些条件仍存在较大争议。

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尚不明确。

正当防卫条款中并未明确规定防卫过当的具体认定标准,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容易产生分歧。

实务中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通常较为复杂,这使得在认定过程中容易出现较大争议。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通常会采取谨慎的态度,不会轻易认定正当防卫。

谁闹谁有理

跟前面我们办理的案件相似,目前刑事案件的处理中,还经常出现谁闹谁有理的现象。

电影中所谓的被害人,两次在检察院闹事,向检察院施压,已经构成犯罪,不仅不敢报警,反而是副检察长当众承诺“一定能起诉”收尾。

实则是先对案件下结论,然后再根据既定结论反向办案,这跟电影宣传的法治精神着实不符。

然而这才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现实。

我们在办理很多案件的辩护的时候,就经常碰到这种情况。

明明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为了怕被害人闹事,始终不敢取保候审;

本来不构成犯罪,为了社会效果不得不仓促立案……

反而是对经过层层监督审查,依法依规做出的无罪判决,处于高度紧张状态。

我们去年拿到一个抢劫杀人案件的无罪判决以后,被各方深切关心,千叮万嘱让我们小心谨慎行事。

从中能深切体会,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及办理后,各个部门所面临的巨大办案压力。

在中国,一向信奉“死者为大”。

但是这只是朴素的传统思想,未必符合法律精神,甚至很多时候是相违背的。

荒唐的是,电影中的被害人律师,一个法律从业人员,带人闹事,不是谈事实讲法律,而是说什么“死者为大”, “杀人偿命”。

正当防卫案件往往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有时甚至引发舆论狂欢。

这种舆论氛围可能对司法机关及法官产生压力,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在防卫行为导致死亡的案件中,司法人员可能还需面对被害人家属的压力,如围堵办案单位、四处上访等。

重要的不是辩护律师的缺位

很多刑事律师对电影《第二十条》中辩护律师的缺席愤愤不平,在我看来大可不必。

这跟我们平时受到的不公平待遇比起来,根本不算什么。

换个角度看问题,看似电影讲了一个正当防卫条款激活的故事,侧面反映出检察机关之前诸多办案存在的问题,本质是他们自我纠错。

检察机关拍这个电影宣传了自己,也自揭了伤疤。

既然是影视剧,那肯定是经过加工的,不可能完全符合现实情况。

把功劳都揽在自己身上,也是人之常情。

总不能指望他们在电影中为辩护律师树立良好的形象?要知道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可是他们的对手,也是他们平时工作中比较反感的一类人。

退一步讲,电影中不只有辩护律师的缺席,公安的形象其实一般。

你看李茂娟的亲哥、李茂全李队,因为吕玲玲的两次退侦,那是一点好脸色都不给她。

抱怨警察也是人,也需要休息,顺带对吕玲玲进行了基于性别的人身攻击。

正好趁着电影的机会夹带私货,把跟自己有梁子的人,包括而不仅限于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阴阳一下,没毛病的。

推翻惯例的压力

这个电影如果有了辩护律师的角色,就会把检察官置于很尴尬的位置。

因为电影中的吕玲玲身份是是检察官,其实干的却是司法实务中辩护律师的活。

所以,干脆去掉辩护律师这一角色,让故事看起来更顺理成章一点。

吕玲玲在电影的所作所为,其实是屁股坐歪了。

明明是控方,却做起辩方的活,不但增加自己的办案风险,给导找麻烦。

也因此被领导和同事不理解、不认可和被排斥。

当然,像王永强的案子,检察官肯定还是觉得有问题的,但是他们只能选择了对自己最安全的方式。

就如韩明在公交司机张贵生见义勇为案件中的所作所为

每一次打破惯例都要付出代价,遵循先例才是最安全的,涉及很多人的自身的利益,他们便会对试图革新者施压。

当然,也不能说律师这一角色完全缺失,毕竟电影成功刻画了被害人代理律师,这一卑劣猥琐的不堪律师形象。

没有了辩护律师,检察官便失去了对手,电影的冲突来源,变成检察院与被害人的冲突。

你看电影海报,便是以检察官的视角的高高在上的俯视这些坏人们,其中律师占据了抢眼的位置。

普通检察官坚守的勇气从何而来

我们在办案子过程中,接触的检察官,办案压力非常大。

检察官也是普通人。

现实中的检察官可能更多的是韩明这种打工人,整天办不完的案子。

检察官光鲜亮丽的身份后面,面临的也是柴米油盐酱醋茶的无奈。

让他们鼓起勇气对抗惯例,需要的不是冲动,而是制度的保障。

哪怕韩明在听证会上慷慨激昂的发言触动人心,韩明最后挺身而出的动机也是不充分的,好像一开始卑微讨好领导的不是他,一下子就脱胎换骨了。

在中年人看来,吕玲玲的做法多少有点不地道了。

十年前因为保护她,韩明被分配到县里苦熬十年。

十年后,中年韩明为了孩子高考过来挂职,吕玲玲却要他抛弃一切再勇敢一次?我想,一个有家有孩子的人都能体会,这太考验人了。

所谓无巧不成书,太多的巧合促成了电影中案件的圆满结局,这也让变成了一个小概率事件。

恰好碰到了吕玲玲,恰好韩明儿子见义勇为制止校园霸凌,恰好张贵生的死让韩明有了愧疚之心,恰好领导爱慕吕玲玲,对其多有包容……

那只要其中一个环节没有出现巧合,王永强案件就不会是正当防卫的结果。

现实生活中,我们碰到的绝大多数检察官,他们有奉献精神、充满睿智,但是我们更希望看到的是,更多的检察官能够像韩明、吕玲玲,面对压力能够坚守。

而这更需要制度给他们保障,让他们能够承受打破惯例的代价,而不是每一次打破惯例的合法办案,都要付出普通人不能承受的代价。

当检察官有了坚守的勇气,我们辩护律师的工作,会变得更加轻松。

就不会听到检察官跟我们说:刘律师,我认同你的辩护观点,但是我也是没办法,你们也多理解下我们。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且影响到千千万万家庭的大事。

这也不是哪一个人,哪一个部分就能实现,需要所有法律从业者的共同努力。

六、律师谈暴力犯罪案件与正当防卫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 抢劫 、强奸、 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 抢劫 、强奸、 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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