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翻建拆迁补偿,收到省高院 再审申请立案通知书了又收到应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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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利兵律师

尹利兵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地产 行政诉讼

  尹利兵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始十余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京坤多家律所执业,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是行政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拥有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同时有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任法律顾问职位经历,深谙房产法律实务操作,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案件的经验。   尹律师执业十余年间,足迹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包括并不限于东到浙江、江苏,南至海南、广东、广西,西至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北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前后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每年参与庭审近200次,前后累积接待各类当事人近万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法律网站普法、各类短视频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并解答网友的咨询。多次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等主流平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企业家日报等知名媒体的采访,同时参与《金牌律师来了》、《律师帮帮忙》、《言律传媒》节目录制。尹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一直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正地摸着良心做事,不辞劳苦,亲力亲为,为广大业主和群众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产、养殖场、商铺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默默的做着忠实的守护神,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维权经验来做人做事。在多年代理维权过程中,尹律师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急老百姓之所急,不畏强权、诚信为本、体恤民生,坚决秉承“只为民告官老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全国的行政法及征地拆迁领域历经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得到委托人的一致盛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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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省高院 再审申请立案通知书了又收到应诉通知书

收到省高院再审申请立案通知书后又收到应诉通知书,这表示案件已经进入了再审程序,并且作为被申请人,需要准备应诉。

1. 再审程序的启动与立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表明,再审程序的启动是基于当事人对原判决或裁定的不满,并认为存在错误。

- 当事人申请再审后,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列举的十三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会裁定再审,并发出再审申请立案通知书。

2. 应诉通知书的含义与应对

- 应诉通知书是人民法院通知被申请人参与再审程序的正式文件。它表明,作为被申请人,已经被正式卷入再审程序,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应诉。

- 收到应诉通知书后,被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通知书内容,了解再审的具体事项、时间、地点等,并准备相应的应诉材料,如答辩状、证据等。

3. 再审程序中的权利与义务

- 在再审程序中,被申请人享有与原审原告相同的诉讼权利,如陈述权、辩论权、举证权等。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如按时出庭、提交证据等。

- 如果被申请人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存在其他不当情形,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驳回再审申请。

收到省高院再审申请立案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后,被申请人应当认真对待再审程序,积极准备应诉材料,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应当了解自己在再审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三人制度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关于第三人制度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权利以及救济途径的规定上。以下是对该法条限制的详细解读:

1)第三人的定义与分类限制

1.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法条,这类第三人必须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才能以独立的诉讼地位参加诉讼。这种独立性要求第三人的请求权必须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且与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具有直接的法律联系。

2.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类第三人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必须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才能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这种利害关系通常表现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影响到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

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权利限制

1. 诉讼权利:根据法条,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这意味着,只有在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第三人才享有与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权利,如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等。

2. 救济途径:对于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第三人,法条规定了其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救济途径。这一规定既保障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限制了其滥用救济权利。

3)第三人制度的程序性限制

1. 参诉时间:第三人通常应在一审程序终结前参加诉讼。一审程序终结后,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否则不得再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规定确保了诉讼的及时性和效率性。

2. 参诉方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这一规定明确了第三人的参诉方式,确保了诉讼程序的规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关于第三人制度的限制,既保障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又确保了诉讼的公正性、及时性和效率性。这些限制体现了法律对诉讼程序严谨性和规范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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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关于申诉和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最高法院关于办理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申诉与申请再审的定义与区别

1. 申诉的定义:申诉通常指的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处理的请求。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2. 申请再审的定义: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申请重新审理的法律程序。具体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3. 区别:申诉通常是对判决、裁定的全面审查,而申请再审则是对特定判决、裁定的重新审理申请。

二、申请再审的条件与程序

1. 申请再审的条件:

- 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列举的再审情形之一,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

2. 申请再审的程序:

-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具体程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至第二百一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条款。

三、申诉的特定规定与限制

1. 特定规定:

- 申诉通常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除非有特别规定;

- 申诉可以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

2. 限制:

-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 申诉和申请再审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否则可能被驳回。

四、向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再审申诉案件的特别说明

- 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 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进行办理。

申诉和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重要法律手段。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四、法院在一审诉讼中依申请作出追加第三人的决定后 第三人能否对此提出异议

法院在一审诉讼中依申请作出追加第三人的决定后,第三人能否对此提出异议,需分情况讨论:

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 法律规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2. 分析:

-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不享有与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包括提出异议的权利。这是因为他们并非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而是因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被通知参加诉讼。

- 若第三人被追加后,未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则其一般无权对追加决定提出异议。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被告型第三人

1. 法律规定: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诉讼地位类似于原告,有权对诉讼标的提出独立的请求权,并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

- 对于被告型第三人(即被追加为共同被告或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其诉讼地位相当于被告,依法享有被告的各项诉讼权利。

2. 分析: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第三人认为自身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且法院追加其参加诉讼的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理论上其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如提起诉讼或上诉)来维护自身权益,尽管法条未直接明确其可对追加决定提出异议,但基于其诉讼地位,可主张相应权利。

- 被告型第三人:当第三人被追加为共同被告或需要承担责任时,其诉讼地位发生变化,成为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此时,他们依法享有被告的各项诉讼权利,包括在认为追加决定不当时,通过上诉等合法途径表达异议。

三、异议的提出方式

1. 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若第三人认为追加决定不当,且自身被判决承担了民事责任,其有权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以表达对追加决定及判决结果的不满。

2. 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被告型第三人:

- 他们可在认为追加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时,通过提起诉讼、上诉或申请再审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具体方式需根据案件情况及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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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三人制度的限制,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关于申诉和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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