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房屋拆迁诉讼二审,2021年最高院裁定再审案例:二审法院漏判导致再审(附类案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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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房屋拆迁诉讼二审,2021年最高院裁定再审案例:二审法院漏判导致再审(附类案检索)

一、2021年最高院裁定再审案例:二审法院漏判导致再审(附类案检索)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936号裁定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楼东工贸集团公司

中铁北京工程局再审理由:

二审判决遗漏主体外工程价款,导致工程款总额认定有误。二审中,中铁北京工程局提交山西方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山西楼东综合服务大楼主体已完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山西楼东综合服务大楼主体外已完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其中主体工程造价106128946.28元,主体外工程造价5286899.82元,合计111415846.1元。山西楼东集团对该两份审核报告书予以认可,并同意中铁北京工程局依据审核报告结论变更诉讼请求,但二审判决只认定了主体工程的工程款,遗漏主体外工程款5286899.82元,导致二审判决第二项认定的山西楼东集团应付款数额错误。正确的尚欠工程款为总工程款111415846.1元减去已付款51450000元,即59965846.1元。

山西楼东集团辩称:

在二审中,山西楼东集团仅认可《山西楼东综合服务大楼主体已完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未认可《山西楼东综合服务大楼主体外已完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理由与裁判结果:

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二审判决是否遗漏主体外工程款。

原审已查明,中铁北京工程局与山西楼东集团于2011年10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铁北京工程局为山西楼东综合服务大楼工程承包人,山西楼东集团为发包人。涉案工程于2011年11月开工,至2013年12月冬季因山西楼东集团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停工,工程未全部完工,工程停工后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中铁北京工程局自认在施工期间山西楼东集团已支付工程进度款51450000元,故诉请山西楼东集团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9965846.10元及利息。

一审中,双方对已完工的工程造价未能达成合意,亦未进行司法鉴定。

二审中,中铁北京工程局提交了山西方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山西楼东综合服务大楼主体已完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山西楼东综合服务大楼主体外已完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其中主体已完工的工程结算审定价为106128946.28元,主体外已完工的工程结算审定价为5286899.82元。二审法院仅对主体已完工的工程价款进行了审理判决,遗漏了主体外已完工的工程价款的认定及处理。因此,中铁北京工程局关于二审判决遗漏了主体外工程价款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

综上所述,中铁北京工程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张淑芳

审 判 员李敬阳

审 判 员吴凯敏

二_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类案检索报告:

关键词:遗漏 诉讼请求 指令再审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778号裁定

裁判规则:经审查,李鸿涛、韩华原一审诉讼请求包括两项,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为裴志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原审本院认为部分并未对该项诉讼请求进行分析认定,遗漏了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审理。

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946号裁定

裁判规则: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大同监狱诉讼请求系“判令不得对位于大同市鸿滨嘉苑小区高层1、2号楼商铺7套、住宅39套的执行;依法确认位于大同市属于大同监狱的财产”,一、二审法院虽对涉案2号楼房产的归属以及应否停止执行进行了分析、评判,但对大同监狱涉案1号楼部分的诉讼请求未予审理,存在遗漏诉讼请求情形。

案例3、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026号裁定

裁判规则:二审判决确定的工程造价22518821.91元(7808824.90元+141767.81元+10788408.98元+2818974.19元+960846.03元)包括绿化工程清单内成活部分、绿化工程清单外成活部分、土方工程清单内部分、土方工程清单外部分以及绿化工程死亡部分鉴定值的40%,未将第一次鉴定意见中的道路工程造价2676644.43元及第二次鉴定意见中的大雁湾广场垫层工程造价35254.75元计算在内,遗漏了工程项目,认定的基本事实存在错误。

案例4、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419号裁定

裁判规则:袁海龙要求川投公司在欠付张其平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重审判决未就川投公司与张其平工程款结算的事实进行审查和认定,在川投公司与张其平就欠付工程款仍有较大争议的情况下,仅根据川投公司的自认确定欠付工程款不当,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此外袁海龙亦就欠付工程款利息提出主张,原审未予审理属遗漏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袁海龙的部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

案例5、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440号裁定

裁判规则:宏泰公司在一审主张因恒润公司停工导致的形象进度款延付利息损失,对此一、二审判决未阐明不予支持其主张的理由,属于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检索与解读

《民事诉讼法》

第177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207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390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遗漏诉讼请求,简称“漏判”,是指人民法院未就当事人的某一项诉讼请求进行判决。一审阶段漏判,是指一审法院未就某一项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二审阶段漏判,是指二审法院未就某一项上诉请求进行判决,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的,上一级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例外情形:(1)二审审理范围限于上诉请求,当事人未就一审漏判问题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不审理一审漏判部分,不构成二审漏判;(2)上诉请求超出一审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不审理超出部分,不构成二审漏判。这两种情形,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1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二、再审发现一审遗漏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三、2023年案件再审程序全面解析

再审案件开庭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原由第一审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可上诉;

原由第二审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按第二审程序审理,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上级法院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按第二审程序审理,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法律分析

再审案件开庭程序有哪些

人民法院对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1、决定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程序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对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2、决定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程序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再审程序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拓展延伸

案件再审程序:

法律规定与实践指南

《案件再审程序:

法律规定与实践指南》是一本全面解析2023年案件再审程序的权威指南。

本书详细介绍了案件再审程序的法律规定,包括相关法律条款、法规解读和司法解释。

同时,本书还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提供了实践指导和操作建议,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案件再审程序。

无论是法律从业者、律师、法官,还是学生、研究人员和对案件再审程序感兴趣的人士,都能从本书中获得有关案件再审程序的全面知识和实用指导。

本书旨在帮助读者提升对案件再审程序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支持。

结语

案件再审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分为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对于决定再审的案件,原来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程序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可提起上诉;

原来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程序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再审程序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案件再审程序:

法律规定与实践指南》是一本权威指南,详细解析了案件再审程序的法律规定,并提供实践指导和操作建议,旨在帮助读者提升对案件再审程序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四、再审立案改判概率

几率较小。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案件就是进入再审的几率都不大,因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必须进行审查,确定案件是否确有错误。

如果有错误,才能进入再审。

绝大多数的再审申请是被驳回的。

即使进入再审,不代表就一定能够改判,所以改判的几率很小。

下列情况会改变判决: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再审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过程,其目的是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进行纠正。

只有案件有错误,才能进入再审程序。

没有证据证明案件确有错误,法院是不会同意再审的。

无论是当事人申请再审,还是检察院抗诉,或者是法院主动再审,都是如此。

再审的特点是: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调解书。

二、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再审期间及其起算点是不同的:

第一,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第二,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五、一审漏判二审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六、二审遗漏诉讼请求,再审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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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最高院房屋拆迁诉讼二审,一审漏判二审如何处理

内容审核:张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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