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丰富征地拆迁业务行政诉讼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
毕节市七星关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u003E《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2021〕7 号)、《省农业农村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22〕29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七星关区朱昌镇、对坡镇、田坝镇、青场镇、放珠镇、生机镇、林口镇、亮岩镇、大银镇、八寨镇、普宜镇、层台镇、水箐镇、岔河镇、小坝镇、何官屯镇、清水铺镇、杨家湾镇、撒拉溪镇、长春堡镇、燕子口镇、田坝桥镇、小吉场镇、龙场营镇及千溪乡、阴底乡、野角乡、大河乡、团结乡、阿市乡、田坎乡、大屯乡、竹园乡、文阁乡、响水乡共 35 个乡镇行政辖区内、镇(乡)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农村村民修建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指农村村民在新增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房的行为。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的;
(二)符合分户条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需求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限额标准的 70%,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面积的;
(四)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根据征收方案,明确可以另行选址建设的;
(五)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迁建的;
(六)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迁建的;
(七)夫妻一方为村级组织成员且双方均无宅基地的;
(八)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 村民原住宅有合法用地手续(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或有用地批文等),建筑面积、层数等未超过第十七条限额标准,符合(或不影响)村庄规划,且经有资质的机构鉴定承载力满足加层条件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加层扩建。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的审批程序办理。加层扩建的住宅风貌
应与其周边住宅风貌相协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二)将宅基地或宅基地房屋出让、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四)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扩建住房的;
(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程序:
(一)村民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申请,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后,村级组织对村民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并会同村民做好宅基地初步选址,由村级组织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实地选址。
(二)实地选址。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级组织关于村民建房实地选址的申请后,在 5 个工作日内派出业务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选址要求。符合要求的,现场绘制宅基地宗地图,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三)选定图集或提供设计方案。实地选址后,村民可选用现行使用的《毕节市农村建房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形成符合地域特色和民族文化的建筑风格。属于历史文化名镇(村)和传统村落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镇(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选用的农村建房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的农村住宅设计方案需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定,建筑风格应符合保护传承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四)村级公示。村级组织收到村民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对讨论通过的,将村民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和村级组织审查意见、住宅建设相邻权利人的意见、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拟建房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所选用图集或
委托设计的农村住宅设计方案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
(五)政府联审。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级组织上报的申请资料后,实行“一站式”农村村民建房联审联办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由以下单位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自然资源所填写该户建房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农房建筑面积标准、建筑层高、间距等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是否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若涉及),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是否同意上报等内容。村建站填写该户是否选用现行使用的《毕节市农村建房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的农村住宅方案是否符合功能配套、抗震设防和乡村风貌等要求,是否同意上报等内容。农业服务中心填写该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相关材料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内容,并综合其他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涉及文物保护、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相关部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相关部门列席会议并填写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综合相关单位意见填写申请人是否符合农村住宅建设审批条件、住宅建设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备,是否同意建房。
(六)证书核发。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村级组织上报的申请资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且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受自然资源部门委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按程序办理农转用手续后再审批、核发证书。投资额 30 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的村民住宅,开工之前,须按规定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宅基地管控
第八条 鼓励盘活利用下列闲置宅基地:
(一)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
(二)通过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以外的多余宅基地;
(三)已按照相关政策处置的非法宅基地。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腾退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因地制宜、合理补偿、科学利用”的原则。村级组织可参照区级制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集体研究确定补偿标准,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应进行公示。腾退后的宅基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用于乡村的产业发展。腾退后不宜作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应按照规划进行土地综合整治,将宅基地进行复垦,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所在行政村产业发展和村庄建设需要。
第十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村集中建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村级组织做好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无法置换调整的,参照七星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被占用土地的农户进行补偿,村级组织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经村级组织同意,农村村民可以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赠与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受让人或受赠与人应当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赠与的,附着于该宅基地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需一并转让或赠与。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应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每户村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原则上每户村民宅基地用地面积不超过 200 平方米。
第五章 规划管控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变化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村庄建设范围和宅基地建设范围,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第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位于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在符合村庄规划和风貌管控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宅。属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零星布局的农户,引导其在规划确定的集中建房区选址新建,一般不得在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新增宅基地;利用原宅基地改建、扩建村民住宅的,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宅基地选址要求。
第十五条 农村宅基地选址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二)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不得使用 I 级保护林地、国有林地和赤水河流域范围内生态公益林地;
(四)不得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
(五)不在已确认的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危险区范围。不在河道防洪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六)不占用高压供电架空线走廊,符合公路、铁路规定的退让距离,符合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符合河道防洪要求,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安全,不得占用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高速公路不少于 30 米,国道不少于 20 米,省道不少于 15 米,县道不少于 10 米,乡道不少于 5 米,村组道不少于 5 米。
第十七条 农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 3 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 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 米,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 320 平方米以内,可采取独栋、联排建的方式建设。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应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规定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村民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2 年。逾
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经批准建房的农户,应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放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村级组织、建房户和承建方到现场定位放线,确定建房用地边界和建筑物平面位置。
第二十条 农村住宅项目竣工 1 个月内,村民应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应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户,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符合登记要求、材料完备的,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第六章 风貌管控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按照现行使用的《毕节市农村建房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的农村住宅方案建设,鼓励村民集中建房,形成相对集中、集约高效的村庄用地建设布局。充分利用闲置地,在村民住宅的房前屋后因地制宜打造“三园”(菜园、果园、花园),丰富村容村貌形态。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外立面宜采用穿斗枋造型、白墙面、砖墙裙、坡屋顶。少数民族民居可在通用型民居的基础上加上颜色变化和民族特色。太阳能热水器、墙面雨污水立管等应统一规划布置,做到整齐有序,雨污水管颜色应与墙体一致。
第二十三条 门框、窗框除使用木质可保留本色外,金属窗框、门框宜采用黑色、灰色或深咖啡色;大门、防盗门、院门色彩宜采用不同明度灰色、深色、木本色。外栏杆宜采用木质栏杆或采用仿木涂漆,不宜使用罗马柱等与地方元素不符的外来装饰。
第七章 质量管控
第二十四条强化质量监管,形成长效机制:
(一)实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全过程监管。农村村民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明。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任务的个体建筑工匠,应经过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安全生产和消防教育培训。对投资 30 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的村民住宅建设项目,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对采用委托个人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的低层村民住宅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质量安全监管。
(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公示制度。村民住宅建设现场须悬挂施工公示牌(或施工许可证),公示审批文件编号、建房村民姓名、宅基地面积和四至边界、建房层数、施工单位或个体建筑工匠、选用通用图集全称、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建设、验收的全程监管。严格落实村民住宅建设“五到场”(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要求。要建立到场台账,日常巡查中要对是否按照批准用地面积、四至边界等使用宅基地,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是否已办理,是否按选定的图集户型和批准的建筑面积、层高、风貌等要求建设住宅,房屋质量、抗震、消防是否满足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要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安全用火用电设施布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形成质量安全巡查、检查记录。
(四)加大农村村民住宅管理及宣传培训力度。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基层干部对农村宅基地和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乡镇要加强对村级组织的培训,加大农村村民住宅管理宣传力度,对村民新建、改建住宅的,在核发审批文件时,要向申请人发放、宣讲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常识,严禁以任何名义变相增加层高和建筑面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毕节市七星关区委办公室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七星关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七星党办字〔2020〕56 号)同日废止。国家和省、市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一、贵州省农村建房政策2022的新规定如下农民建房要严格按程序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以下要求的一律不得批准:
1、取得建房手续;
2、符合村庄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的;
3、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的;
4、符合一户一宅或用地限额规定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相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5、申请另址新建住房并签订引旧宅基地退出协议的。
农房建设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建设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施工,建房人应与承建人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等。
农房施工必须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要求,使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二、贵州建房新规定依据1、据了解,目前贵州政府部门并没有发布新的建房政策规定,仍然沿用去年发布的《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中的规定可知,贵州对建房相关事宜管理很是严格,结合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主要就是为了加强贵州省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并且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2、对于建房宅基地面积及建筑面积,政策中有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该条例中规定了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而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农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3米。
二、贵州建房要验收吗1、要验收,如今各地对农村建房管理都很严格,贵州省发布的建房政策规定中,明确规定建房是要进行验收的。
在住宅建设项目竣工一个月内都能提出验收,需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
相关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会组织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进行竣工验收。
2、验收通过以后会出具验收意见的,之后才能去办理产权证书。
验收工作人员主要会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用地面积、四至边界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层高、风貌等要求建设住宅,房屋质量、抗震、消防是否满足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
三、鼓励进城落户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盘活利用合法取得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的合法住宅。
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将依法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转变为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复垦为农用地。
法律依据《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房者向村镇建设管理所提交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建屋申请书。
(二)由村镇建设管理所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村镇建设管理所发给《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准建证》,方能动工建设。
在领取准建证时,必须按规定缴纳管理费。
村民建住宅的用地标准和申请审批,按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
法律分析:
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维护农民利益、推进新农村建设。
一方面,农村一户多宅、侵吞宅基地、宅基地外流、占用耕地等乱象愈发突出;
另一方面,很多农民有宅基地却出去打工、想建房的农民却没有或申请不到宅基地,在各种矛盾交织的背景下,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成了大势所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3米,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独栋、联排建的方式建设。
各县(市、区、特区)要在底前编制完成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村庄规划,明确村庄布局布点及各村庄建设用地边界等要求。
并组织开展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统筹考虑地质灾害避让等。
为解决宅基地管理粗放、农民建房无序等问题。
贵州省政府就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下发意见。
规划:
农房设计要有地方特色。
村庄规划与村土地利用规划要“两规合一”,引导农村建房、居住向村庄集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同时加强村庄及农房设计,体现地方特色。
村庄设计要融于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优化村落空间,彰显特色风貌。
新建农房要符合宅基地用地限额和建筑面积的规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层。
建设一批美丽乡村。
审批:
五种情况建房一律不批农民建房要严格按程序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宅基地用地手续,其中五种情况:
包括未取得建房手续的;不符合村庄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的;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的;不符合“一户一宅”或用地限额规定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申请另址新建住房不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协议的,一律不得批准。
同时也要规范审批流程,实现便民高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到审批程序公开、申请人名单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并提供审批代办“一站式”服务。
建设:
农房竣工后要申请验收农房建设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队)或具备相应建设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施工。
建房人应与承建人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等。
农房施工必须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要求,使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在农房建设过程中,建筑放样、基槽验收、主体封顶、竣工验收等重要时间节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机构、国土资源机构、村委会、承建人、建房人五方都要到场。
农房竣工后,建房人要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要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农房质量安全等进行查验。
竣工验收后,建房人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整治:
“两违”存量限期消化贵州省还将大力整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房,县级政府摸底后,制定整治方案,分别采取拆除、没收、完善手续、暂缓拆除等方式,逐步消化“两违”存量,争取在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
县级政府还要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两违”整治联动机制,遏制“两违”增量。
对新增“两违”实行零容忍,及时发现,及时依法处理,做到占地就退、出土就拆。
并运用大数据手段,对易违区域、易违时间点、易违人群实行重点监测,此外还要综合发力,引导农民集中建房。
法律依据《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应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农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3米,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独栋、联排建的方式建设。
风景名胜区周边、乡村旅游示范点、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制定相关规定,适当放宽上述区域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面积标准。
一、贵州省农村建房政策2022的新规定如下农民建房要严格按程序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以下要求的一律不得批准:
1、取得建房手续;
2、符合村庄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的;
3、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的;
4、符合一户一宅或用地限额规定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相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5、申请另址新建住房并签订引旧宅基地退出协议的。
农房建设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建设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施工,建房人应与承建人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等。
农房施工必须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要求,使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二、贵州建房新规定依据1、据了解,目前贵州政府部门并没有发布新的建房政策规定,仍然沿用去年发布的《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中的规定可知,贵州对建房相关事宜管理很是严格,结合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主要就是为了加强贵州省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并且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2、对于建房宅基地面积及建筑面积,政策中有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该条例中规定了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而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农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3米。
二、贵州建房要验收吗1、要验收,如今各地对农村建房管理都很严格,贵州省发布的建房政策规定中,明确规定建房是要进行验收的。
在住宅建设项目竣工一个月内都能提出验收,需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
相关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会组织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进行竣工验收。
2、验收通过以后会出具验收意见的,之后才能去办理产权证书。
验收工作人员主要会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用地面积、四至边界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层高、风貌等要求建设住宅,房屋质量、抗震、消防是否满足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
三、鼓励进城落户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盘活利用合法取得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的合法住宅。
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将依法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转变为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复垦为农用地。
法律依据《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房者向村镇建设管理所提交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建屋申请书。
(二)由村镇建设管理所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村镇建设管理所发给《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准建证》,方能动工建设。
在领取准建证时,必须按规定缴纳管理费。
村民建住宅的用地标准和申请审批,按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
法律分析:
1.属于本村居民,只有一处住宅,户籍所在村是中心村,确实有建设房屋必要的农户;
2.无房居住,需建房的村民;
3.因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垮塌或存在安全隐患,需搬迁。
法律依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八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第四十九条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条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
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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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毕节农村小瓦房拆迁,贵州农村建房政策2022的新规定
内容审核:刘睿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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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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