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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入户调查后,拆迁方还需进行以下工作:
一、制定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后,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且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此外,依据同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中需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确保补偿费用到位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拆迁方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若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同时,征收补偿费用需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实施征收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公告期满且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后,拆迁方将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实施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房屋被依法征收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同样依据上述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应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被征收人充分理解征收政策及相关权益。
法律分析: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收的土地进行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这是法定的程序,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作为被征收人,当我们遇到征迁工作人员入户进行土地、房屋测量的时候一定要积极配合,主动出示手头有的能够证明产权、承包经营权、所有权的各项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收的土地进行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这是法定的程序,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作为被征收人,当我们遇到征迁工作人员入户进行土地、房屋测量的时候一定要积极配合,主动出示手头有的能够证明产权、承包经营权、所有权的各项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迁摸底调查没有具体规定,一般两次。
拆迁调查摸底主要调查两个方面:
1、被拆迁房屋的状况,出具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价值评估报告;
2、被拆迁户家庭每一位成员的社会背景,工作组进场后,挨家挨户上门逐一谈判,宣传关于本地块的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拆迁政策和规定,几次谈判后递给一张按照政策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拆迁补偿如何安置1、进行摸底调查,征收项目正式启动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区域进行摸底调查,履行公示程序;
2、选定评估机构;
3、报请政府批准,确定评估机构后,房屋征收部门应拟定《补偿方案》,并报本级政府批准;
4、组织专家论证;
5、征求公众意见;
6、公布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布;
7、进行风险评估;
8、作出决定征收,区政府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情况、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0、公布评估结果;
11、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足额发放补偿款。
法律分析: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收的土地进行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这是法定的程序,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作为被征收人,当我们遇到征迁工作人员入户进行土地、房屋测量的时候一定要积极配合,主动出示手头有的能够证明产权、承包经营权、所有权的各项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1、对于拆迁房就地还建的,户口可以不迁户;
2、对于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户,户口必须迁入现居地;
3、拆迁后买了新房或二手房的,也要将户口迁往现居地;
4、拆迁户在外租房、借房进行过度的,户口将保留在原居住地派出所。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农村拆迁还要做什么工作
2、农村拆迁还要做什么准备
3、农村拆迁还要做什么手续
4、农村拆迁需要什么
5、农村拆迁需要的证件
6、农村拆迁要提供什么合法手续
7、农村拆迁干什么
8、农村拆迁政府需要什么手续
9、农村拆迁需要办房产证吗
10、农村拆迁应该注意事项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拆迁还要做什么,拆迁入户调查后,拆迁方还要做哪些工作”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还要做什么,拆迁入户调查注意事项 -法律知识
内容审核:李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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