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公告后不评估,没有征收公告可以进行房屋评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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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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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具有七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农村拆迁公告后不评估,没有征收公告可以进行房屋评估吗

一、没有征收公告可以进行房屋评估吗

在征收过程中,没有征收公告是否可以进行房屋评估,需要从相关法律规定出发来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根据我所了解的法律知识,并未找到直接针对此问题的具体法律法规。但可以从一些相关法律条文出发,推导出一般性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征收公告与房屋评估之间的直接关系,但该法强调了在征收土地时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来看,房屋评估作为征收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理应在公开透明、程序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同时,我们可以参考其他法律规定中的相关原则,比如程序正义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任何涉及到个人权益的行政行为,都应当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因此,在没有征收公告的情况下进行房屋评估,可能会违反程序正义原则,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我们还需要注意一点,那就是在实际的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者操作规程。这些细则或者规程可能会对征收公告与房屋评估之间的关系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我们还需要结合具体的地方政府规定来进行判断。

综上所述,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公告与房屋评估之间的必然联系,但从法律原则和地方政府规定出发,我们可以推断出:在没有征收公告的情况下进行房屋评估,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建议在进行房屋评估之前,应当先发布征收公告,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等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咨询当地的律师,了解更详细的规定和建议。

二、房屋征收评估公示多久时间

房子被征收时,评估报告不签字就没有效力。

评估报告一般是由拆迁方委托的评估公司作出,因此,为了维护被拆迁方的合法利益,法律要求评估报告只有在被拆迁方签字确认后才能发生效力。

一、不同意拆迁怎么办?

1.不同意拆迁,或者不在拆迁协议上签字是不能阻止拆迁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所以被拆迁人如果坚持不同意拆迁的话,政府行政部门会作出征收补偿公告,下一步就可以对相关房屋进行强拆处理,这种方法是不可以阻止拆迁的。

2.有效阻止拆迁的唯一途径是通过法律程序撤销征收决定。

对于被拆迁户不想拆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申请行政裁决。

只有在政府行政部门宣布撤销该征收决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终止该拆迁行为。

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到房屋拆迁之间是有一定的时间的,被拆迁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诉处理。

3.行政救济措施有哪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政府发布征收补偿决定后,并进行公告后,被拆迁人可在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重新认定。

二、未分配拆迁房产以后该如何继承?

未继承的房产如果遇到拆迁安置,一般拆迁公司会要求所有继承人签字,委托某一位继承人办理拆迁事宜。

因此,在所有被继承人未达成共识前,拆迁工作是无法进行的。

这时候可能就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到底有几个的问题形成诉讼。

另外一种情况是,所有拆迁人签字后,要求拆迁公司就拆迁款项不予发放,待确定了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到底由谁继承后,带着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向拆迁公司领取拆迁款项以及其他拆迁利益。

三、拆大棚国家有什么政策?

拆大棚每个地方出台的政策不一样,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

以北京市为例,拆迁温室、大棚及看护房除按其拆迁补偿指导价补偿外,还要对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实际损失补偿标准以原价格为基数,另加土地级别和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

拆迁温室、大棚及看护房拆迁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补偿总金额=建筑面积×拆迁补偿指导价×(1+土地级别补偿系数+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

土地级别补偿系数为:

七级地0-0.1,六级地0.1-0.2,五级地0.2-0.3,四级地0.3-0.4,三级地0.4。

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为:

市政设施、公益性用地0,仓储工业用地0.1,房地产开发用地0.2,商业用地0.3。

不管是哪里的集体土地拆迁,都会下发补偿安置方案,方案中对于不同结构的房屋的补偿价值会有明确的标准型规定,然后征收部门会依据这个标准对被拆迁房屋组织评估。

最终补偿以评估报告上的数据为准。

所以大棚具体补偿多少,得按照大棚的实际情况评估后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不服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怎么办

法律分析:

一、评估报告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评估报告必须纳入补偿安置裁决或者征收补偿决定诉讼程序中且必须进行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审查。

三、可以申请复核和专家鉴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囯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法律主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

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

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

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

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七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

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

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七条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第三十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

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

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五、房子被征收:评估报告不签字,就没有效力吗

房子被征收时,评估报告不签字就没有效力。

评估报告一般是由拆迁方委托的评估公司作出,因此,为了维护被拆迁方的合法利益,法律要求评估报告只有在被拆迁方签字确认后才能发生效力。

一、不同意拆迁怎么办?

1.不同意拆迁,或者不在拆迁协议上签字是不能阻止拆迁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所以被拆迁人如果坚持不同意拆迁的话,政府行政部门会作出征收补偿公告,下一步就可以对相关房屋进行强拆处理,这种方法是不可以阻止拆迁的。

2.有效阻止拆迁的唯一途径是通过法律程序撤销征收决定。

对于被拆迁户不想拆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申请行政裁决。

只有在政府行政部门宣布撤销该征收决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终止该拆迁行为。

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到房屋拆迁之间是有一定的时间的,被拆迁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诉处理。

3.行政救济措施有哪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政府发布征收补偿决定后,并进行公告后,被拆迁人可在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重新认定。

二、未分配拆迁房产以后该如何继承?

未继承的房产如果遇到拆迁安置,一般拆迁公司会要求所有继承人签字,委托某一位继承人办理拆迁事宜。

因此,在所有被继承人未达成共识前,拆迁工作是无法进行的。

这时候可能就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到底有几个的问题形成诉讼。

另外一种情况是,所有拆迁人签字后,要求拆迁公司就拆迁款项不予发放,待确定了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到底由谁继承后,带着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向拆迁公司领取拆迁款项以及其他拆迁利益。

三、拆大棚国家有什么政策?

拆大棚每个地方出台的政策不一样,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

以北京市为例,拆迁温室、大棚及看护房除按其拆迁补偿指导价补偿外,还要对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实际损失补偿标准以原价格为基数,另加土地级别和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

拆迁温室、大棚及看护房拆迁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补偿总金额=建筑面积×拆迁补偿指导价×(1+土地级别补偿系数+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

土地级别补偿系数为:

七级地0-0.1,六级地0.1-0.2,五级地0.2-0.3,四级地0.3-0.4,三级地0.4。

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为:

市政设施、公益性用地0,仓储工业用地0.1,房地产开发用地0.2,商业用地0.3。

不管是哪里的集体土地拆迁,都会下发补偿安置方案,方案中对于不同结构的房屋的补偿价值会有明确的标准型规定,然后征收部门会依据这个标准对被拆迁房屋组织评估。

最终补偿以评估报告上的数据为准。

所以大棚具体补偿多少,得按照大棚的实际情况评估后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1、从公示到拆迁一般要不得少于30日。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与土地征收有关的案例介绍

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

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

2010年7月25日,株洲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

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杨瑞芬的房屋位于泰山路与规划的神农大道交汇处,占地面积418㎡,建筑面积582.12㎡,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

2011年7月1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经论证公布了《神农大道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2011年9月15日,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C级。

2011年9月3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了[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征收杨瑞芬的整栋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

杨瑞芬不服,以申请人的房屋在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建设拆迁许可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该行为与原已生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冲突和原项目拆迁方和被申请人均未能向申请人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为由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株洲市规划局于2011年7月14日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虽然征收杨瑞芬整栋房屋超出了神龙大道的专项规划,但征收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如果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未拆除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将人为变成危房,失去了房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整体征收杨瑞芬的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符合实际情况,也是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担当责任的表现。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因规划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筑的一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则政府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该行为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人民法院认可相关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不赞成过于片面、机械地理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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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拆迁公告后不评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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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公告后不评估,房子被征收:评估报告不签字,就没有效力吗

内容审核: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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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12月29日
农村拆迁几次重建最好,明年起农村统一拆迁

25年12月29日
城镇农村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拆迁应要如何补偿

25年12月29日
承租农村集体土地的流程,村集体土地出租必须村民签名同意吗

25年12月29日
私自卖集体土地合法吗,农村集体土地个人可以买卖吗合法吗

25年12月29日
农村拆迁是否赔偿土地,国家对征用农民土地补偿新标准是多少,农村拆迁土地赔偿标准

25年12月29日
最新新闻
房屋征收说的「先补偿后搬迁」,到底卡在哪一步

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25年12月29日
房子拆迁律师咨询:材料带齐这几样,二十分钟能说清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25年12月29日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免费咨询能问出什么,问不出什么 摘要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25年12月29日
北京拆迁律师咨询为什么找专办团队,北京在明律所的四条理由 摘要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25年12月29日
北京律师拆迁咨询:第一次问律师,问什么才不白问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25年12月29日
遇到违法强拆正确维权方法:程序、期限和能要的赔偿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25年12月29日
遇到强拆保留哪些证据,这七样当晚就得拍下来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25年12月29日
合法强拆和违法强拆区别在哪,三条线一对就清楚,维权途径也分两套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25年12月29日
政府强制拆房子怎么办?先弄清这一步合不合法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25年12月29日
北京在明律所官方电话只有一个,接到陌生号码要多问一句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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