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行政诉讼领域,专注于征地拆迁方面,代理相关案件达100余件,涵盖了行政案件类型的大部分,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等,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父母留下的公租房拆迁,处理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明确公租房的承租权归属1. 若父母在世时,公租房的承租权已明确归属于子女,那么子女作为承租人,在公租房拆迁时,有权与拆迁方协商补偿事宜。
2. 若父母去世后,公租房的承租权尚未明确归属,需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办理承租权变更手续,确定新的承租人,再由新的承租人与拆迁方协商补偿事宜。
2)了解拆迁补偿政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公租房作为被征收对象,其承租人同样有权获得上述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需参照当地政府的拆迁补偿政策执行。
3)与拆迁方协商补偿事宜1. 承租人在了解拆迁补偿政策后,应与拆迁方进行协商,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偿时间等具体事项。
2. 若承租人对拆迁补偿方案有异议,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父母留下的公租房拆迁,需先明确承租权归属,再了解拆迁补偿政策,最后与拆迁方协商补偿事宜。在整个过程中,承租人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确保获得合理的补偿。
动迁租赁房承租人死后,其亲属是否可以继承承租权,这个问题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和继承的相关规定。
首先,明确一点,承租权并不属于承租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因此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承租权,作为一种合同权利,并不属于这一范畴。
接下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这意味着,虽然承租权不能继承,但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有权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具体分析如下:
1. 承租权的非继承性:
- 承租权不是承租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因此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规定进行继承。
- 这一点与公房、使用权房等类似,这些房产的承租权同样不能继承。
2. 共同居住人的继续租赁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在承租人死亡后,有权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 这一规定保护了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的利益,确保他们在承租人死后能够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中。
3. 亲属的权益:
- 虽然承租权不能继承,但承租人的亲属(特别是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亲属)可以通过与出租人协商,继续承租该房屋。
- 这需要亲属与出租人达成一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动迁租赁房承租人死后,其亲属不能直接继承承租权。但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有权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亲属可以通过与出租人协商来继续承租该房屋,但这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
父母的承租房子女不可以直接继承,但满足特定条件时,子女可以继续租赁。详细来说:
1)承租权不属于可继承的财产承租房子女不能直接继承,因为承租权不是父母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也不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这意味着,当父母去世后,其承租的房子不能作为遗产由子女继承。
2)特定条件下子女可继续租赁虽然子女不能直接继承父母的承租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子女与父母生前共同居住,那么在父母去世后,子女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这是法律对共同居住人的一种保护,确保他们在原承租人去世后,不会立即失去住所。
3)公租房的特殊情况如果父母的承租房是公租房,情况会更为特殊。公租房的承租权通常不能继承,但同住人或其他亲属可以与出租人协商继续承租。这意味着,如果子女与父母共同居住在公租房中,他们可以与出租人协商,看是否能够继续租赁该房屋。
父母的承租房子女不能直接继承,但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如与父母生前共同居住,子女可以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对于公租房等特殊情况,子女需要与出租人协商确定是否能够继续承租。
公租房退库补贴政策主要涉及公租房腾退时的补偿与安置问题,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腾退情形
公租房腾退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形:
1. 租赁合同期满:公租房租赁合同有明确的租赁期限,合同期满后,若承租人不再符合续租条件,则需腾退。
2. 违规使用:包括转租、转借、改变房屋用途(如将居住用房改为商业用房)以及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这些行为都违反了公租房的使用规定,将导致腾退。
3. 家庭情况变化:承租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改善,不再满足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时,也需腾退。
二、腾退程序
公租房腾退遵循以下程序:
1. 通知:住房保障部门或公租房产权单位会书面通知承租人腾退的原因、期限等事项,通常要求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如30天)完成腾退。
2. 复核:承租人对腾退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由住房保障部门进行重新审核。
3. 腾退执行:承租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腾退房屋,保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并结清相关费用。
4. 强制执行:若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腾退且无正当理由,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腾退补偿款分配
1. 一般情况:公租房腾退通常没有补偿款,因为公租房是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2. 特殊情况:若公租房所在区域被征收拆迁,承租人可能获得搬迁安置补偿,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具体标准和分配方式依当地政策而定。为推进公租房政策调整或优化,政府可能会出台鼓励承租人腾退的政策,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金额和发放方式根据当地政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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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动迁租赁房 承租人死了亲属可以继承吗,父母的承租房子女可以继承吗
内容审核:金明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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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公摊面积,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无证房面积核算方式,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安置人口名单一般在征收补偿方案里公布,公布之后有异议期。很多人错过了这个期限,等到签协议才发现少算人,再改就难了。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