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法律指南,拆迁法律知识及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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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律师

张伟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法律功底扎实,执业态度严谨,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纠纷案件及部分房产纠纷案件九百余件,包括公房、私房、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企业公司厂房拆迁、承租房屋拆迁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张律师认为律师应当像一位斗士一样使用法律的武器,应当知道如何调和委托人的利益同真理和正义间的关系。

房屋拆迁法律指南,拆迁法律知识及拆迁政策

一、拆迁法律知识及拆迁政策

拆迁法律知识主要涉及拆迁的合法性、程序、补偿等方面,而拆迁政策则具体规定了拆迁补偿的标准和方式。

一、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的合法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但必须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程序

拆迁实施单位需设立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拆迁补偿方案、最低补偿价、价格补贴系数等。

设立信访接待制度和举报制度,以确保拆迁过程的公正性。

拆迁单位需签署承诺书,明确责任,严禁非法手段进行动迁。

拆迁过程需遵循严格的监管制度,包括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批流程。

补偿与安置

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用于调换的房屋,并结清差价。

二、拆迁政策

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应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需由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通常由各地政府确定,若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补偿标准通常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补助和奖励

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具体标准依据当地政府规定。奖励是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而异。

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

综上所述,拆迁法律知识和拆迁政策共同构成了拆迁过程中的法律框架和操作指南,旨在保障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现在拆迁是什么政策

法律分析: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三、拆迁法律

法律分析:

拆迁一般经过以下法定程序:

1、房屋拆迁部门向主管部门申请拆迁许可。

2、发布拆迁公告。

作出拆迁决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中应包括拆迁补偿方案。

3、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事宜,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4、在被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搬迁后,实施拆迁。

政府在发布拆迁公告时,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天。

如果大多数被拆迁人对于政府公告的拆迁补偿方案存在异议,政府应当召开听证会并组织被拆迁人参加,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并对拆迁补偿方案进行修订。

如果被拆迁人对于政府征收土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国家最新的拆迁政策

国家最新的拆迁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1、住宅房屋拆迁补助标准细化,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

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

违章建筑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

3、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

4、获得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在25万元以下(含本数),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购经济适用房。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拆迁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六、拆迁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1、棚户区改造政策不再实施

2020年是棚户区改造的最后一年,也就是说,从2021年开始,不再实施棚户区改造,现在政策是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这意味着以前规划的棚户区改造政策全部停止,以前规划的棚户区改造区域也全面停止。

2、进行旧小区改造

按照现在的政策,现在对城镇的老旧建筑实施改造,而不像以前那样全部拆了重新来过。

3、取消货币化安置政策

货币化安置,其实就是我们大家说的拆迁赔偿款,如果取消货币化安置,那大家希望的拆迁一夜暴富的梦想从此就真的是梦想了,因为梦已经实现不了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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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法律指南,拆迁法律知识

内容审核: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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