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司法拆迁流程,司法强拆五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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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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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土地纠纷 建筑房产法律事务

杨海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征地拆迁、土地纠纷、建筑房产法律事务研究。

房屋司法拆迁流程,司法强拆五大流程

一、司法强拆五大流程

司法强拆的五大流程一般如下: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这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的。

选择评估机构并进行评估:

被征收人需在一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协商不成,将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随后,评估机构将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若双方达不成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将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强制执行前的催告和陈述申辩权:

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需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完成前述步骤后,若被征收人仍不履行补偿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交由有关单位执行强制拆除。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拆除房屋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因征收而降低。同时,强制拆除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减少对被征收人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确保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在司法强拆中,若存在违法行为或不当行政行为,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强拆需要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晏清律师事务所每年要接待的众多被拆迁人,其中不少被拆迁人面对过或者即将要面对强拆,有的被拆迁人不清楚征收方的强拆行为应履行的程序,没有意识到征收方的违法强拆损害了自己的权益,也没有对于违法的强拆保存证据的意识,导致最终找到律师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也很难补救,那么征收方强拆合法房屋究竟要经过哪些程序呢?今天晏清律师事务所就带各位被拆迁人了解一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针对合法建筑的拆除,我国现在是禁止行政强拆的,即行政机关和征收方无权决定强拆,因为将决定强拆的权力交给征收方,很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针对合法房屋,征收方和行政机关直接进行强拆就是绝对违法的,各位被拆迁人如果发现有这种情况,一定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联系律师维权,防止自己损失进一步扩大。

而司法强拆是法律所允许的,当被征收人不提起针对补偿协议的复议和诉讼却又不在补偿协议期限内不搬离房屋,市县一级的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拆。

司法强拆必须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

必须先制定《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在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那么征收方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县级政府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这是征收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前置条件,只有在作出该决定书后被征收人仍拒绝搬离房屋时,征收方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拆。

3.

征收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如果被征收人有意见,那么可以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对谨慎审查是否符合司法强拆的条件,如果被征收人觉得征收方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强拆不合法,可以在此阶段提出。

4.

最终法院确定要进行强拆后,仍需要向被征收人发送一份通知书,告知被征收人最后的期限,如果在此期限内被征收人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搬离房屋,那么强拆就要进行了。

三、司法强拆五大流程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司法强拆五大流程:

审查 、组织听证、报批、证据保全、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四、法院强拆要走哪些程序

法院强拆要走以下程序:

1、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3、《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

(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4)强制拆迁的期限;

(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

(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4、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5、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6、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8、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

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9、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规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

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

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

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五、司法强拆必须经过哪些步骤?

晏清律师事务所每年要接待的众多被拆迁人,其中不少被拆迁人面对过或者即将要面对强拆,有的被拆迁人不清楚征收方的强拆行为应履行的程序,没有意识到征收方的违法强拆损害了自己的权益,也没有对于违法的强拆保存证据的意识,导致最终找到律师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也很难补救,那么征收方强拆合法房屋究竟要经过哪些程序呢?今天晏清律师事务所就带各位被拆迁人了解一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针对合法建筑的拆除,我国现在是禁止行政强拆的,即行政机关和征收方无权决定强拆,因为将决定强拆的权力交给征收方,很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针对合法房屋,征收方和行政机关直接进行强拆就是绝对违法的,各位被拆迁人如果发现有这种情况,一定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联系律师维权,防止自己损失进一步扩大。

而司法强拆是法律所允许的,当被征收人不提起针对补偿协议的复议和诉讼却又不在补偿协议期限内不搬离房屋,市县一级的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拆。

司法强拆必须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

必须先制定《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在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那么征收方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县级政府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这是征收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前置条件,只有在作出该决定书后被征收人仍拒绝搬离房屋时,征收方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拆。

3.

征收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如果被征收人有意见,那么可以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对谨慎审查是否符合司法强拆的条件,如果被征收人觉得征收方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强拆不合法,可以在此阶段提出。

4.

最终法院确定要进行强拆后,仍需要向被征收人发送一份通知书,告知被征收人最后的期限,如果在此期限内被征收人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搬离房屋,那么强拆就要进行了。

六、司法强拆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

第一步,立案;

第二步,调查程序;

第三步,第四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有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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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司法拆迁流程,司法强拆必须经过哪些步骤?

内容审核:杨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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