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房屋征收与里面的户口有一定的关系,但关系并不绝对。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征收政策和补偿方案。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户口可能影响的是征收补偿的某些方面。例如,一些地方可能会根据户口人数来确定托底保障款或者购买安置房的数量资格。也就是说,如果房屋内的户口人数较多,可能会获得更多的征收补偿或者安置房购买资格。
然而,对于面积补偿款和安家奖励费,这些通常只与产权所有人、实际居住人或者承租人有关,与房屋内的户口无关。因此,即使房屋内有多个户口,也不会影响这两部分的补偿。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空挂户口的情况,即户口在房屋内但人并不实际居住,那么在征收过程中可能无法享受到与户口相关的征收补偿。除非这些空挂户口被纳入了托底范围,那么他们可能根据动迁合同上托底人员的约定来确定受益主体。
总的来说,房屋征收与里面的户口有一定关系,但具体影响取决于当地的征收政策和补偿方案。因此,在面对房屋征收时,建议了解清楚当地的政策和方案,以便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
如果不是所有权人,在房屋中居住或户口在房屋坐落的地址上,也不能获得安置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一)城市房屋征收
当前,城市房屋的征收主要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第十七条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可见,从法律的层面上讲,城市产权房的补偿依据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户口没有关系。
实践中,对于房屋面积小但是人口多的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即,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的形式解决居住问题。
为了落实住房保障条件,各地地方法规、规章中往往制定了一些与户口有关的规定,整理如下。
1、上海市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
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折算公式为:
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公有住房
第四十四条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湖南省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第十三条第三款:
对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人均二十五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费;
超过实际房屋面积之外的差额部分的补偿费用,由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3、陕西省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
第四条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
(一)满足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
4、深圳市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被征收人属于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家庭人口2人以下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3人以上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标准,由征收人提供成套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规定面积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建筑成本结算差价;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规定面积基数以本次房屋征收提供的所有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农村征地拆迁
对于农村来讲,农业人口的确定依据主要就是户口登记,而户口在农村的人不一定就是农业人口,要看是否为“农业家庭户”。
农业人口主要有两项相关的权利:
一、承包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
其中,如何确定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主要依据的就是户口。
此外,可以参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
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
二、申请和获得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其中,农村村民和“户”的认定,也是依据户口来进行的。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的程序和土地征收的程序是这一样的,房屋进行征收的,是对国家土地进行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人规定,土地征收是征收集体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
如果不是所有权人,在房屋中居住或户口在房屋坐落的地址上,也不能获得安置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分析: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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