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七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山东案例:预制厂承包期间,征收方私自与村委会签协议后并强拆
基本案情
周某系济南市某村村民。2005年,周某与广里店村委会签订《预制件厂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并支付了承包费用20万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于2019年12月11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视为原合同延续,承包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因某道路改造项目,需征用涉案预制件厂部分土地及建筑物。2019年5月28日,街道办事处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9年11月15日上午9时许,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拆除了涉案预制件厂,周某认为此拆除行为违法,遂提起诉讼。
双方观点
周某诉称:周某通过合法承包取得预制件厂的使用权,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改良。周某与广里店村委会签订的《预制件厂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且尚在履行期限内。街道办事处在未作出任何行政决定、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涉案预制件厂,严重侵害了周某的合法权益。
街道办事处辩称:周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因为涉案预制件厂的产权人为广里店村委会。街道办作为G220国道拓宽项目实施主体,依法与广里店村委会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并依法组织拆除队伍实施拆除,拆除行为合法。
裁判结果
确认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1月15日拆除涉案预制件厂的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理由
原告主体资格:周某与广里店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且在承包期内。周某作为承包方,对涉案预制件厂享有使用权和经营权,与被诉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
拆除行为合法性:街道办事处未提供被诉拆除行为的有效法律文件依据。根据“某道路改造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实施细则”,涉及土地、房屋产权或债务纠纷的,应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协商解决。并根据其商定结果进行安置补偿。在拆迁期限内未得到解决的,由村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在被拆迁房屋经双方当事人和村委会确认并拆除后,将安置房屋和补偿费交由村委会代管。纠纷解决后,村委会将代管的安置房屋和补偿费移交给确定的房屋产权人或债权人。本案被拆的预制件厂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纠纷尚未解决,街道办即实施拆除行为,违反了细则规定。街道办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律师分析:
如果法院裁定在先,政府其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推翻了法院的裁定,属于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违背行政合法性原则。
至于原单位不知晓情况,如果是由于法院未履行送达义务,属于程序问题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原告刘x芳是x安县板东村3组的农民,于1990年3月与邻近的五山村村民王某结婚。
婚后生有一子。
刘x芳结婚后,户口没有迁出,一直在村内生活。
1995年x安县统一调整土地时,板东村委会分给原告1.5亩责任田,并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12年9月,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政府征用了板东村民委400多亩的土地,原告的1.5亩责任田也在征用范围。
征用程序完毕,各类征地补偿费用也转支付给了板东村委会。
板东村委会村干开会讨论明确了补偿费的分配方案。
在将土地补偿费用分发给农户时,板东村委会提出原告刘x芳已经出嫁,而且其丈夫属于别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户口,原告应当在其夫家分地为理由,不能享受土地补偿费,仅发给原告1.5亩责任田的青苗补偿费,不发给原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合计6万余元,而且没有安排刘x芳就业。
丧失责任田,又没有得到土地补偿,使得原告刘x芳的生活确实困难。
此后刘x芳多次找村委会要求给付土地补偿费,没有结果。
为此,原告刘x芳于2014年10月向县法院起诉:
因为高速公路建设,征用原告土地1.5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被板东村委会截留,诉请给付原告。
被告板东村委会辩称,原告丈夫是农村户口,原告应当在其丈夫户籍所在地分责任田,因而土地补偿费不应发给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刘x芳的户籍一直在被告板东村委会,并在被告处分得责任田,现被告以原告丈夫也是农村户口为由,确定原告不应在本村分责任田,无法律依据。
被告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均分到户,唯截留原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
原告土地被征用后,没有安排就业,生活确实困难,应得到作为其生活补助的土地补偿费,被告应如数发给。
被告拒不发放土地补偿费用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权益。
故判决板东村委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给付原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6万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主观:
(一)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二)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三)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对我国农村公民来说,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是一项法定的财产性民事权利,对该民事权利的侵害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依法由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再说,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也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本身就是一种民事行为。
,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之间因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所引发的争议应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
对此,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征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对于这几项费用的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是这样规定的: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
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使用分配办法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说明,但是《民法典》第261条有明确规定:
应当以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一些农村部分村民的土地收益权得不到保护,与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有很大的关系,其所依仗的就是村民自治制度所赋予的一些权力,其实这是对村民自治权力的滥用。
,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任何形式的自治都不能同国家的依法行政相违抗,任何形式的自治章程都不能同国家的法律相抵触,任何形式的社区民主决定都不能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
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二)平等原则。
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
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三)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在明确了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受益主体和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处理原则后,对当前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合理的予以解决。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如果法院裁定在先,政府其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推翻了法院的裁定,属于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违背行政合法性原则。
至于原单位不知晓情况,如果是由于法院未履行送达义务,属于程序问题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如果法院裁定在先,政府其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推翻了法院的裁定,属于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违背行政合法性原则。
至于原单位不知晓情况,如果是由于法院未履行送达义务,属于程序问题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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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山东拆迁队强拆房屋,企业改制土地和厂房的纠纷案例?
内容审核: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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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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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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