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过去了进行征收拆迁的时候,征收部门要公布征收拆迁的相关信息,被征收人有知情权的,那么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应该向什么部门申请?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
征地拆迁信息发布由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所以征地拆迁信息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开。
二、相关法律规定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征地拆迁信息发布由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所以征地拆迁信息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开。
征地拆迁信息发布由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所以征地拆迁信息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开。
一、什么时候申请信息公开合适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房屋征收拆迁的信息是有公示责任的,如果拆迁开始后仍然不公示的,利益相关人或者社会群众可能向政府申请信息公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二、征地拆迁案中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依法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其中,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二)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
(三)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五)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1、信息公开怎么申请?
根据规定,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注意:
仅限政府部门。
当申请信息公开时,需要知道申请的信息属于什么性质,由哪个部门负责公开。
如果向某部门提出了公开申请,但该部门认为申请的内容依法不应由其公开,可以要求告知具体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2、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信息公开,一般需要提交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可以选择邮寄的方式。
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对申请的具体信息进行说明等。
不同的政府部门对于材料的要求可能不同,因而需要事先查阅相关的公示公告,确定是否有其他材料补充。
一、征收拆迁中有哪些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有主动公开的,也有根据申请公开的,征收拆迁的政/府信息公开也是如此。
1、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虽然有一定的差距,根据不同的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准用地的批复文件;
批准用地的文件;
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书四方案”;
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政/府必须依照项目及土地的性质进行公开。
2、依申请公开信息
依申请公开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并与征地拆迁有关的信息,比如:
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
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勘测定界图等其他有关材料。
信息公开答复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在征收拆迁的维权过程中,申请信息公开是避免不了的环节,在申请信息公开之后,有的相关行政部门会如期回复,有的部门回复的并不是我们想要的,甚至有的部门根本不回复。
若是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答复内容与申请不符、未答复等行为,均违反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对此,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申请拆迁信息公开的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2、单位于X年X月X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3、经审查,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地拆迁信息发布由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所以征地拆迁信息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开。
一、什么时候申请信息公开合适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房屋征收拆迁的信息是有公示责任的,如果拆迁开始后仍然不公示的,利益相关人或者社会群众可能向政府申请信息公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二、征地拆迁案中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依法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其中,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二)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
(三)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五)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法律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依法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其中,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房屋拆迁公告哪个单位出具
2、拆迁公告由什么部门出
3、房屋拆迁公告哪个单位出通知书
4、拆迁公告由哪个级别政府
5、拆迁公告什么样
6、拆迁公告流程
7、房屋拆迁公示内容
8、拆迁公告去哪里找
9、拆迁公告的法律效力
10、拆迁公告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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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公告哪个单位出,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
内容审核:张海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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