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承“忠于法律,只为委托人争取合法利益”的服务理念,先后在山东、河南、江苏、北京、辽宁、福建、安徽、陕西等地参与办理百余件征地拆迁案件。
一,看你个人,如果你们真心相爱,安置房又如何。拆迁几乎都发生在农村或城中村,拆迁户家里拆迁以前都是穷苦出生,深谙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道理,所以你嫁过去不要指望生活有多浪漫,毕竟浪漫都是和浪费划等号的。其次拆迁户家里一般会拿到一大笔或比较可观的拆迁款,再不济也能分到好几套房子,你嫁过去等于放弃了理想放弃了拼搏,从此过着毫无趣味的收租生活,在邻里闲聊和麻将声中慢慢消磨了一个人最起码的斗志,从此不再愿意为了三五千块钱朝九晚五地上班打工,打工,这辈几都不可能打工的,只有收租打牌混混日几这样几。
我不建议题主盲目分手,既然都是钱闹的,你也可以光明正大地谈钱。顺便可以看看你在你男友心中价值几何。结婚后,你以及孩子所占的拆迁款,属于你的是多少,这个要好好谈谈。
二、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安置房分类: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安置房的优势:
1、是现房,而且早期的安置房有些的地理位置优越,小区配套较完善;
2、户型适中,以小两房、小三房、部分中三房为主,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户型占绝大多数,而且大部分为多层建筑
3、政府统建的房屋质量较为稳定;
4、安置房依托地理优势和小区配套优势,升值比率与经济增长周期吻合,升幅较快
更重要的是,这些安置房如果没有产权,价格普遍会比市价低。
当然,还有一个客观原因,安置房的业主往往享受多套房源,使其有出售的需求和可能。
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但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所以要看开发商是否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
法律分析:
婚后房屋加上对方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以不动产登记为准,无论是婚前的房屋或者是婚后的房屋,只要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个人财产加上配偶的名字,属于赠予行为,并且赠予已经完成。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婚后房屋加上对方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以不动产登记为准,无论是婚前的房屋或者是婚后的房屋,只要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个人财产加上配偶的名字,属于赠予行为,并且赠予已经完成。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我国,离婚时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
如果婚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协商处理;
如果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该财产归该方所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要遵循的原则有:
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有利生活、方便生活、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法律分析
在我国,离婚时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是这样的:
如果婚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该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协商处理;
如果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那么离婚时该财产归该方所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因此,女方在离婚时无法分到安置房。
相反地,如果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应依据以下离婚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分割: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一、婚姻不到一年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结婚不到一年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不进行分割,仍归一方所有;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双方按照下列原则自行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则由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二、离婚财产分割要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有下列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三、有孩子了离婚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夫妻二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平等分割,孩子并不对此带来什么影响。
但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而这个抚养费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分割财产时就直接从对方份额中扣除。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结语
离婚时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因婚姻状况而异,根据双方婚前财产的性质,离婚时该财产的归属和分割方式会有所不同。
如果婚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据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有利生活、方便生活等原则进行分割。
如果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该财产归该方所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同时,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以及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的原则。
最后,如果有孩子,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尊重孩子的利益,支付抚养费,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分析:
婚后房屋加上对方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以不动产登记为准,无论是婚前的房屋或者是婚后的房屋,只要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个人财产加上配偶的名字,属于赠予行为,并且赠予已经完成。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安置房不可以永久居住。
具体内容如下:
1、安置房初是没有房产证的,但人可以到相关房管部门办理安置房的房产证;
2、在办理房产证后,即补缴了土地使用金后,安置房就变成了商品房;
3、此时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也就是说此时的安置房的产权与一般商品房的产权是一样的;
4、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那么取得房产证后,安置房的产权为70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安置房申请有哪些条件1、安置房申请人、共同安置房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安置房申请人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安置房申请人依照《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安置房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安置房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安置房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5、此外,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安置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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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男朋友农村拆迁户,男朋友家是安置房该嫁吗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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