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督导律师团队负责人。有36年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中标后修改清单单价是否合法-工程造价法律问答
问:道路工程在中标以后,甲方在签订合同之前跟乙方进行了合同谈判,甲方以发现中标单位在投标时的小瑕疵为由,强行要求乙方将中标清单的同一类清单单价调至最低。如3号路的4 cmSMA--13沥青路面的价格为70.4元平方,调整为5号路的4cSMA-13沥青路面的价格54.5元平方。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专用条款都没有要求同一类清单报价不一致需要进行调整。现乙方迫于甲方的压力签定了修改版的合同,对清单单价进行修改并约定结算按修定的单价执行,但合同协议书目的总价仍是中标总价,现该工程程也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请问,这样的修改合同是否合法,结算时是否按照修定的条款执行?
答:《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这一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把704元平方的单价调整为54.5元平方并不具有合法性。虽然都是4 cmSMA--13沥青路面的价格,但不同路段的施工工期、运距等条件是不一样的,单价也会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异。这里单价的调整一定会引起最终工程造价的巨大差异,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强制性规定,招标人所要求的这一调整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签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问题中的案例是对这个条款非常典型的案例。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时执行修订后的单价,虽然是迫于甲方的压力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但也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即便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里也不应该执行变更后的合同价款。合同条款的生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一,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总结来说,由于调整价款的约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是无效的价格调整条款,因此最终还是应该按照招投中文件的内容进行结算
法律分析:
可以调价,评审时未考虑其降价因素的,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法律分析:
可以调价,评审时未考虑其降价因素的,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法律分析:
由甲方或设计单位提出变更,对该设备型号进行变更,换了个新设备那价格肯定不一样了,这样也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分析:
可以调价,评审时未考虑其降价因素的,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法律分析:
招标文件清单有单价,工程量清单描述不清的,应考虑施工图做法再组价,工程量清单描述跟施工图不一致的,按清单做,清单漏项的,按程序进行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
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1、后村拆迁计划
2、后街拆迁
3、后村拆迁
4、后王村拆迁补偿
5、后巷拆迁
6、后白拆迁
7、后河拆迁
8、后阳拆迁
9、后河拆迁计划
10、后姚村拆迁告示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后十拆迁中标公示,中标后修改清单单价是否合法-工程造价法律问答”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后十拆迁中标公示,中标后能否调整价格 -法律知识
内容审核:赵秀津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