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征地拆迁业务,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
农村土地确权后,子女不能直接继承土地。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意味着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归属于个人,而是归属于集体。因此,土地确权实际上是对土地使用权、收益权等权益的确认,并非对土地所有权的确认。由于子女无法继承土地所有权,故不能直接继承农村土地。2)尽管子女不能直接继承土地,但如果父母在土地上建造了房屋,且房屋已经确权,那么子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屋。但需注意,继承房屋并不意味着同时继承了房屋所在土地的所有权,子女所继承的仅是房屋本身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土地确权后,子女不能直接继承土地,但可以继承土地上已经确权的房屋。
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 审批流程
- 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流程包括多个步骤,首先由用地单位进行项目立项,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接着进行规划审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批准文件;然后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签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协议;之后向所在区、县的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用地申请,并进行勘测定界;分局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最后,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分局核发用地批准通知书,用地单位凭此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3. 后续事项
- 供地完成后,各分局应上报市局备案,并在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系统《集体建设土地使用》中录入有关供地情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也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出具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且需经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批流程。
集体建设用地评估是一个复杂且专业性极强的过程,旨在准确估算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以下是对集体建设用地评估的详细解析:
一、评估依据与原则
1. 法律依据:集体建设用地的评估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六十三条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2. 评估原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评估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
二、评估方法与步骤
1. 明确评估目的与范围:确定评估的具体目的(如出让、出租、抵押等)及所涉及的土地范围,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基本信息。
2. 收集相关资料:
- 权属资料:核实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等,确保权属性质清晰。
- 规划资料:了解土地的当前用途、规划用途及相关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
- 市场交易资料:搜集近期类似土地的交易案例,作为市场比较的参考。
3. 选择评估方法:
- 市场比较法:适用于市场活跃、交易案例丰富的地区,通过比较类似土地的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 收益还原法:适用于具有稳定收益预期的土地,通过预测未来纯收益并折现到评估时点来确定土地价值。
- 成本逼近法:适用于新开发或未充分开发的土地,通过计算土地取得费、开发费等各项费用来确定土地价格。
- 剩余法:适用于待开发的土地项目,通过预测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并扣除开发成本来估算土地价格。
4. 现场勘查与核实:评估人员需亲临现场,核实土地的实际状况,包括地形、地貌、面积及利用现状等。
5. 评估结果的分析与确定:对采用不同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进行比较分析,确定合理的集体建设用地评估价格。
三、评估报告的撰写与提交
评估报告是评估工作的最终成果,应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 标题与文号:明确报告名称及编号。
- 目录:列出报告各部分内容及页码。
- 致委托人函:阐述评估目的、对象、范围及基准日等基本事项。
- 评估师声明:说明评估师的职责、遵循的原则及报告的局限性。
- 评估过程与方法:详细描述评估过程中采用的方法、收集的资料及现场勘查情况。
- 评估结果:清晰呈现评估结果,包括土地价格及评估依据。
- 附件:附上相关图表、数据、权证复印件等支撑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的评估是一个系统性工作,要求评估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及严谨的工作态度。通过科学的方法、合理的程序及准确的报告,为集体建设用地的交易、利用及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农村集体建房的房产证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抵押贷款,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原则上不得抵押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强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间接限制了集体土地上房产的抵押。
2. 原因解释:
- 集体土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其使用权和房产的抵押可能影响到集体成员的居住权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法律对集体土地及其房产的抵押进行了严格限制。
二、特殊规定:符合条件可抵押
1.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房产: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指出,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操作要求:此类抵押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2. “三权分置”后的土地经营权及房产: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和第三百四十二条明确了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可以设立,并可通过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并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其土地经营权及房产在符合条件下可以抵押。
- 适用条件:抵押人需具备合法的土地经营权及房产权属证明,且抵押行为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 背景介绍:目前,我国正在部分地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允许在符合条件下,将农民住房财产权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
- 抵押条件:在试点地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需满足一定条件,如拥有合法的住房产权证明、住房结构符合安全标准、住房产权无争议等。同时,需经过相关部门的登记和审批手续。
三、注意事项与建议
- 了解当地政策:由于农村集体建房房产证的抵押问题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在实际操作前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机构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 确保合法合规:在尝试办理农村集体建房房产证的抵押时,应确保自身符合抵押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避免因程序不当或条件不符而导致抵押无效或引发法律纠纷。
- 评估风险与收益:在决定是否将农村集体建房房产证用于抵押贷款时,应充分评估自身的还款能力和抵押物的价值。避免因盲目借贷而导致无法偿还债务或失去房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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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由谁出具,集体建设用地如何评估
内容审核:岳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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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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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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