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集体土地征收,最高法关于集体土地与征收补偿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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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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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企业拆迁 群体性案件 违建处理

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最高院集体土地征收,最高法关于集体土地与征收补偿若干意见,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

一、最高法关于集体土地与征收补偿若干意见

关于最高法关于集体土地与征收补偿的若干意见,主要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问题。以下是对相关法律依据的详细解读: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若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有权请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这一条款明确了土地权利人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补偿权益。

2. 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对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且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可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但需注意,应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其在征收过程中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2)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这一条款为土地权利人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包括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以及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等。这些规定为土地权利人在行政诉讼中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其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3)总结

最高法关于集体土地与征收补偿的若干意见主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土地权利人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补偿权益和司法救济途径。在征收过程中,应确保土地权利人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并为其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同时,土地权利人也应积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最高院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由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时间节点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由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时间节点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确定土地性质由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时间节点,是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明确法律效力产生的重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律师见解,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一、征收决定的生效时间

1. 征收决定的作出: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需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征地批准文件。这一批准文件是征收行为的法律依据,标志着征收程序的正式启动。

2. 征收决定的生效:征收决定生效的时间点,通常是在征收决定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被征地农民之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和司法解释,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一般都将“送达”作为行政行为发生效力的始点。具体到征地过程中,省级以上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或者是征地决定,在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以发布征地公告的方式对被征地农民送达后,才能对被征地农民发生法律效力。

二、土地性质变更的实际操作

1. 征地公告的发布: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获得征地批准文件后,会作出征地公告,将征地批复公示给被征地农民。此时,从法律意义上讲,土地性质已经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2. 补偿安置的落实:虽然土地性质在法律上已经发生变更,但征收程序的完成还包括补偿安置的落实。征收方需与被征地农民就补偿、安置等事宜协商并签订协议,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1. 补偿争议的处理:在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数额等问题有异议,进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相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人会单方作出责令交出土地之决定,此时可以决定中确定的责令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的期限届满之日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点。

2. 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对于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征地中土地所有权转化节点认定的问题,由于当时法律未强制要求政府作征收决定以及公告程序,因此需结合政府批准文件生效时间、补偿协议履行完毕及实际占有使用土地等事实综合认定。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由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时间节点,主要是在征收决定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被征地农民并生效之时。此时,从法律意义上讲,土地性质已经发生变更。同时,征收程序的完成还包括补偿安置的落实等后续工作。

三、最高院行政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救济途径问题的答复

最高院行政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救济途径问题的答复,主要围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及实践操作展开。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且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同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 除了《土地管理法》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规也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操作进行了细化,确保了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

2)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救济途径

1. 行政复议

- 被征地农民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将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补偿标准的合理性等关键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2. 行政诉讼

- 如对行政复议结果仍不服,或者未选择行政复议而直接选择诉讼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全面审查征收行为的合法性、补偿标准的合理性以及程序是否正当等。

3. 协商与调解

- 在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征地农民还可以与征收部门进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方案。如协商不成,也可以请求第三方进行调解,以达成和解协议。

3)实践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补偿协议的签订

- 补偿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关键条款。协议签订前,被征地农民应仔细阅读协议内容,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评估机构的选定

- 评估机构应由被征地农民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确保补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 法律救济的及时行使

- 被征地农民在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行使法律救济权利,避免超过法定时效而丧失维权机会。同时,在维权过程中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明。

四、最高法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答复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解答,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补偿原则与范围

1. 公平合理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2. 补偿范围:补偿应全面覆盖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本身,确保被征地农户的居住水平不降低。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补偿。

2)补偿方式与标准

1. 补偿方式: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意愿,可以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这体现了对被征地农民选择权的尊重。

2. 补偿标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对于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应确保公平合理,并考虑土地现状、市场价值等因素。

3)程序公正与透明

1. 程序要求:征收过程应遵循法定程序,包括征收决定、公告、听证等环节,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

2. 异议反馈: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中,应明确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并得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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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最高院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由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时间节点,最高院行政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救济途径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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