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督导律师团队负责人。有36年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新里与旧里的区别,在法律上主要依据地方性的房屋分类规定,而非直接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全国性法规明确界定。我们可以参考上海市等地区的具体规定来阐述这一区别。
一、新里与旧里的定义
新里通常指的是联接式住宅,其结构装修较好,具备卫生设备,并可能兼有小花园、矮围墙、阳台等设施。这类住宅在上海地区的典型代表如静安别墅等。
旧里则多指联接式的广式或石库门砖木结构住宅,其建筑式样较为陈旧,设备简陋,屋外空地狭窄,且一般无卫生设备。例如,建国西路建业里即属于此类。
二、法律依据
在上海地区,新里与旧里的具体区分主要依据《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的相关规定,具体条款如下:
- 新式里弄(新里):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第四条,新式里弄被定义为联接式住宅,结构装修较好,具有卫生设备或兼有小花园、矮围墙、阳台等设施。
- 旧式里弄(旧里):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第五条,旧式里弄指的是联接式的广式或石库门砖木结构住宅,建筑式样陈旧,设备简陋,屋外空地狭窄,一般无卫生设备。
三、新里与旧里的主要区别
1. 建筑结构与装修:新里建筑结构装修较好,而旧里则相对陈旧。
2. 生活设施:新里一般配备有卫生设备,而旧里则大多无卫生设备。
3. 附加设施:新里可能拥有小花园、矮围墙、阳台等设施,而旧里则较少具备这些附加设施。
4. 居住环境:新里的居住环境相对更为舒适和现代化,旧里则可能较为拥挤和简陋。
四、实际应用
在实际应用中,居民可以通过查看房屋产业接管单或物业公司公房产业大手册来确定自己居住的房屋类型。对于动迁补偿等事宜,新里与旧里的区分将直接影响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新里与旧里的区别主要依据地方性的房屋分类规定,其区分标准涉及建筑结构与装修、生活设施、附加设施以及居住环境等多个方面。在实际应用中,居民应依据相关规定确定自己居住的房屋类型,以便享受相应的权益和待遇。
彭浦新村原拆原建选房分房政策是一个综合性的体系,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政策细节。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解析:
一、选房分房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选房分房过程中,确保所有居民享有公平、公正的待遇,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偏袒。
2. 居民参与原则:居民在选房分房过程中具有参与权,可以通过摸号、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和房号。
3. 透明公开原则:选房分房的全过程公开透明,相关政策和程序需向居民公示,确保居民了解并认可。
二、选房分房方式
1. 摸号选房:在彭浦新村的部分旧改项目中,采用了摸号选房的方式。具体做法是,将每一种房型分成三组进行摸号选房,第一组为“金三银四”(即原居住于老房三层、四层的居民),第二组为原居住于二层、五层的居民,第三组为原居住于一层的居民。一、二、三组居民依次选房,以充分考虑到原来居住居民的楼层因素。
2. 摇号选房:在彭一小区等项目中,采用了摇号选房的方式。摇号在相同归并房型的居民中进行,相同归并房型的居民被分为三组,按照居民基本认可的老公房楼层金三银四的说法,原3层、4层的居民为第一组;原2层、5层的居民为第二组;原1层的居民为第三组。三个组依次进行摇号选房,先摇号,后选房。摇号的顺序按照签约的先后顺序决定,每一组全部选完后下一组再在剩余房源中进行选房。
三、选房分房的具体规定
1. 房型归并:在选房分房前,会对原始房型进行归并处理,以简化选房流程并提高效率。归并后的房型需经过多次修改和讨论,以确保满足居民的实际需求。
2. 面积与产权处理:选房分房过程中,遵循“拆一还一”的原则,即原房屋面积多大,重建后就还多大。增加面积需按市场价购买。同时,重建后的房屋产权需重新计算,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租赁房与产权房区别处理:在选房分房过程中,租赁房居民与产权房居民的利益需平衡处理。摇号只在租赁房居民中进行,而产权房因面积、原楼层分布差异较大,采用“一房一方案”原则进行处理。
四、其他注意事项
1. 装修规定:选房分房后,居民在进行房屋装修时需遵守相关规定。如《彭一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了装修过程中的“十一条禁止行为”,包括禁止在建筑物外墙上凿孔、洞等。
2. 社区公共服务:为了进一步提升社区公共服务水平,原彭一小区内部闲散的公服设施和活动场地进行整合,并新建了党群服务、体育健身和生活文化等活动场地,为居民提供更为便利和优质的服务。
法律依据
彭浦新村原拆原建选房分房政策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上海市、静安区地方政策制定。该条例第八条明确了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依法给予补偿。
彭浦新村原拆原建选房分房政策是一个综合考虑了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住户临时居住的不便以及鼓励积极协助拆迁等因素而制定的综合性体系,旨在确保被拆迁户在房屋重建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和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最高院关于能解封房屋的规定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以下为具体解封房屋的情形及规定:
1)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这意味着,若房屋查封期限到期且法院未续封,房屋将自动解封。
2)债务清偿或执行完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债务已经清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裁定。即,若债务人已履行完毕债务,可向法院申请解除房屋查封。
3)其他法定解封情形- 同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还存在以下解封情形:
1. 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2.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3.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4.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5.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公房承租人变更给子女的问题,涉及公房承租权的转移和继承。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公房承租权不能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公房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承租人只有租住权,没有处分权,因此公房承租权不能作为个人财产被继承。
2)公房承租权变更的方式既然公房承租权不能继承,那么变更给子女的方式就需要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进行。
1. 承租人变更申请:在承租人去世后,其同住人或其他亲属可以向公房管理部门提出承租人变更申请。这需要提供原承租人的死亡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与原承租人的关系证明等文件。
2. 管理部门审核:公房管理部门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包括申请人的居住情况、与原承租人的关系以及是否有其他合法住所等。
3. 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要与公房管理部门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从而成为新的承租人。
3)注意事项1. 遵循法律法规:在办理公房承租权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2. 咨询专业人士:由于公房承租权变更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程序,建议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公房承租人变更给子女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进行,而需要通过向公房管理部门提出承租人变更申请,并经过审核和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等程序来实现。在这一过程中,应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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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彭浦新村原拆原建选房分房政策,最高院关于能解封房屋的几条规定
内容审核: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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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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