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房屋拆迁,工程结算的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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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房屋拆迁,工程结算的依据有哪些

一、工程结算的依据有哪些

法律分析:

一、可以停工法律理由和依据

1.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工程无法正常施工。

2.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即: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此条停工应注意收集确切证据证明发包人有上述情形,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下几种情况可作为发包人具有上述情形的证据:

(1)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倒闭;

(2)身负巨额债务,官司缠身,有多个合同义务不能按期履行而被他人起诉;

(3)恶意经营、私分或压价出售财产,以致财产显著减少,难为对等给付;

(4)多次承诺付款却又多次未履行。

3.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

二、合同约定的可以停工的情形

(一)发包人原因

1.发包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无法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5.发包人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

6.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或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有误;

7.发包人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

8.发包人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

9.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应由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10.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

1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有误或存在缺陷;

1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13.发包人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导致工程无法按原计划施工;

14.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延误而该分包工程不完成总包工程就无法继续施工的;

1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16.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发包人未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天气原因

1.连续降水天以上。

2.高温度以上;

3.风力级以上。

(三)其他原因

1.连续停水天以上2.连续停电小时以上3.施工申发现文物、古董、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研究价值的物品。

三、法律、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停工情形

1.合同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约定不明,承包人与发包人对此进行协商,但协商时间很长且无结果;

2.合同约定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达30日以上承包人可以停工,当发包人拖延付款未达30日但承包人己无力垫资施工;

3.施工期间主要建材价格上涨,施工合同己对因此产生的增加费用明确约定由发包人承担,但对支付时间约定不明,承包人与发包人对此进行协商,但协商时间很长且无结果;

4.施工期间主要建材价格上涨,施工合同计价方式约定为总价包干或单价包干,承包人继续按原包干价施工工程项目将会亏损。

我们认为在上述第1、2、3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停工但应提前书面发函催告发包人,如发包人在催告后合理的期限内(一般为28天)仍拒绝履行的,承包人可以停工;上述第4种情况下我们认为除非是在建材价格上涨幅度巨大,承包人按原包干价施工将会承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下,否则,承包人不能停工。

四、哪些情形应采取停工

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有误,如按图施工将对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引发安全事故,向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报告后发包人仍坚持按原图施工或拖延答复的;

2.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不符合强制标准,如使用将可能对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引发安全事故,向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报告后发包人仍坚持使用的;

3.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强令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

4.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协助义务,发包人拖延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5.发包人拖欠大量工程款,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拒绝支付的。

五、停工应注意的问题

1.停工的经济性,是否在施工阶段点上。应注意停工对质量或安全不能造成影响,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责任自负。如主体封顶时停工,便于操作和控制,如地基完工施工主体前停工或主体封顶时停工,便于操作和控制,因为停工是手段,不是目的也不绝对,如高层建筑在十层以上时,拖欠款比较严重,并不一味要追求封顶。

2.停工手续的证据化。停工应当是具备充足的理由及其相应的证据。包括拖欠工程款,则应有付款不足的证据,一般进度款相差1-2个月则不宜停工,一般应考虑在3个月以上,当然法律没有明确的数额规定,施工单位应视具体施工情况而定,停工前应书面致函\"发包人\"即建设单位,停工应报经监理单位,并经监理单位签单确认。如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不肯确认甚至不肯签收则应采用邮寄的方式再向监理或发包人邮寄一份停工报告,注意保留好邮寄凭证。

3.停工的安全性。停工应不影响工程质量、不发生安全事故。因停工期间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均应由施工企业承担。

4.停工过程中应连续致函“发包人”,引起其重视。建议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内(一般为28天),定期向发包方通报一次停工期间人工、机械的停置情况及补偿报告,并要求发包方签收、答复。

5.停工之后,发包方不能就停工的时间长短作出明确判断,承包方不能自行撤离施工现场的,如经双方协议,承包方退场则应先办好工程交接手续,首先,应对己完工程量及质量与发包人进行确认;其次,应签订工程移交单,将移交项目列明。

6.停工期间,承、发双方都应实事求是地做好停工期间的有关数据的记录,最好能收录有关的图文资料,有必要的还可进行公证,以利于日后的停工补偿计算工作。

7.停工后也可分散或小规模施工。分包可以施工,也可作一些复工前准备工作。

8.停工应与索赔相呼应。施工单位有权停工,但要有足够理由及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在此之下建设单位就应当给予赔偿。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人员、设备等进行统计并由监理确认;编制停工索赔书报监理公司确认,并送至建设单位。不要在最后造价结算时再提停工索赔或再编资料,以免产生确认上的困难和结算上的纷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二、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有哪些

法律分析:

1、定义不同。

工程结算是指工程质量合格之后,要按照当初的合同要求,由建设单位要发放资金。

如果是工程决算,它主要反映的是整个项目的价格,能够决定的整个项目的资产。

2、范围不同。

如果是工程结算,是指整个工程的价钱,比如说建筑工程费还有一些安装费用。

而如果是工程决算,从前期到工程结束之后,所有的费用都包含在里面,比如说一些设计费,或者管理费,监理费等等。

3、主体不同,如果是工程结算是指施工单位为主体,而工程决算是以建设单位为主体。

4、时间不同,工程结算在工程决算之前,只有工程结算完成了之后才能够进行决赛。

5、作用不同。

工程结算是建设单位把钱给施工单位,反映的是这个工作成果已经完成了,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而工程决算能够体现这个工程的资产价值。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三、工程结算的依据是什么

一、工程结算的依据是什么1、工程结算的依据如下:

(1)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2、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二、工程结算的方式有哪些1、按月定期结算;

2、分段结算;

3、竣工后一次结算。

四、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

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主要如下:

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施工合同;

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或减少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其他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五、工程结算与决算的区别

法律分析:

1、定义不同。

工程结算是指工程质量合格之后,要按照当初的合同要求,由建设单位要发放资金。

如果是工程决算,它主要反映的是整个项目的价格,能够决定的整个项目的资产。

2、范围不同。

如果是工程结算,是指整个工程的价钱,比如说建筑工程费还有一些安装费用。

而如果是工程决算,从前期到工程结束之后,所有的费用都包含在里面,比如说一些设计费,或者管理费,监理费等等。

3、主体不同,如果是工程结算是指施工单位为主体,而工程决算是以建设单位为主体。

4、时间不同,工程结算在工程决算之前,只有工程结算完成了之后才能够进行决赛。

5、作用不同。

工程结算是建设单位把钱给施工单位,反映的是这个工作成果已经完成了,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而工程决算能够体现这个工程的资产价值。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六、工程结算需要什么资料

法律分析:

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包括:

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施工合同;

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或减少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其他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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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邻接房屋拆迁,工程结算与决算的区别

内容审核:赵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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