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从事征地拆迁业务至今,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处理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研究,在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自参加工作以来,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底线意识,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始终坚持事实与理论相结合,灵活处理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追求,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宗旨,以良好的实务技能,严谨的工作风格,获得了诸多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评估现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评估结果不合理
低于市场价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评估结果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则可能构成违法评估。
评估方法不当: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如果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不当,导致评估结果失真,也可能构成违法评估。
二、评估程序不合法
评估机构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进行评估: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才能进行评估。如果评估机构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可能无效。
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估:房屋拆迁评估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制定评估方案、进行公告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及建议等。如果评估机构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的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三、其他违法评估行为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还存在其他可能的违法评估行为,如评估机构与征收方或被征收方存在利益输送、评估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这些行为都可能导致评估结果失去公正性和客观性,从而构成违法评估。
总的来说,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评估现象多种多样,可能涉及评估结果不合理、评估程序不合法以及其他违法评估行为。为了确保拆迁评估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应当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管和审核,同时提高被征收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1、评估方法错误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2、评估机构的选择违法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而实践中拆迁人却单方选取评估机构,未征求被拆迁人的任何意见,更未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3、拆迁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
法律规定评估报告应依法送达,一般是直接送达,被拆迁人拒收的话应留置送达,并有证明人员在场,且记录在案;
特殊情况才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
实践中拆迁人张贴于门的方式是违法的。
一、怎么选择房屋拆迁评估机构?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一、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严重偏低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
评估机构对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的确定未依照上述规定,参考周边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严重偏低,严重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二、评估方法错误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十四条规定:
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评估机构不采用市场价法评估,导致评估价严重偏低。
三、评估机构的选择违法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而实践中拆迁人却单方选取评估机构,未征求被拆迁人的任何意见,更未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四、未经实地勘察程序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但实践中,拆迁评估人员没有对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也没有经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五、评估机构没有给付完整的估计报告
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第八节规定:
估价报告应做到下列几点:
1、全面性:
应完整地反映估价所涉及的事实、推理过程和结论,
2、正文内容和附件资料应齐全,配套;
第八节第二条规定:
估价报告应包括下列部分:
(1)封面;
(2)目录;
(3)致委托方函;
(4)估价师声明;
(5)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6)估价结果报告;
(7)估价技术报告;
(8)附件。
但是,实践中,评估机构只提供估价结果报告,没有提供完整的估价报告。
这是严重违法的。
六、不依法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法律规定拆迁区域一般应出具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但实践中,一些拆迁人只出具整体评估报告,却不出具分户评估报告,这是严重违法的。
一些即使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内容也极不完整,通常只有表格一张,极其简单。
七、拆迁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
法律规定评估报告应依法送达,一般是直接送达,被拆迁人拒收的话应留置送达,并有证明人员在场,且记录在案;
特殊情况才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
实践中拆迁人张贴于门的方式是违法的。
法律分析:
拆迁评估范围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1、评估方法错误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2、评估机构的选择违法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而实践中拆迁人却单方选取评估机构,未征求被拆迁人的任何意见,更未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3、拆迁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
法律规定评估报告应依法送达,一般是直接送达,被拆迁人拒收的话应留置送达,并有证明人员在场,且记录在案;
特殊情况才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
实践中拆迁人张贴于门的方式是违法的。
一、怎么选择房屋拆迁评估机构?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房屋拆迁评估不合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与拆迁管理部门协商。
业主可以与当地的拆迁管理部门进行沟通,说明评估结果不合理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期得到更为合理的评估结果;
2、申请复核或重新评估。
业主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复核或重新评估房屋的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复核或重新评估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遵循相关的程序和规定;
3、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业主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向有关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拆迁的标准包括:
1、拆迁范围。
这包括哪些区域需要拆迁、拆迁的街道、社区和具体房屋等;
2、拆迁补偿标准。
这包括根据不同类型房屋的面积、房龄、位置等因素确定的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其他可能的补偿项目,如搬迁补贴、安置补贴等;
3、拆迁补偿的发放方式。
这包括现金或银行转账等方式发放拆迁补偿;
4、拆迁程序。
这包括拆迁顺序、拆迁时间、拆迁方式等;
5、拆迁后的安置问题。
这包括安置地点、安置方式等。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的拆迁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标准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和规定进行了解。
此外,一些拆迁涉及的问题,如拆迁的程序、拆迁补偿和安置等问题,可能会涉及到法律和政策的方方面面,建拆迁前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以免在拆迁过程中遇到问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1、房屋拆迁有哪些违法评估方法
2、房屋拆迁评估细则
3、房屋拆迁有哪些违法评估行为
4、拆迁评估法规
5、房屋拆迁评估是什么意思
6、房子拆迁时怎样评估
7、拆迁中可以评估的有哪些
8、房屋拆迁评估哪些内容
9、房屋拆迁评估程序
10、拆迁房屋评估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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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有哪些违法评估,城市房屋拆迁中有哪些违法评估现象?
内容审核:李若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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