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留地长期荒废的时间达到两年,可以被收回。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款。
一、法律依据及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若一年内未使用且仍可耕种,应由原耕种者恢复耕种或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若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则需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情况下,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若该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农村土地荒废的后果
停发相关补贴:国家曾发布过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于撂荒耕地的行为,可以采取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措施进行遏制。
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若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或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要求土地经营权人赔偿损失。
收缴违约金等处罚:对于抛荒撂荒一年以上的情况,村集体可以依法依规追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并按承包合同收缴违约金。连续抛荒撂荒二年或三年以上的,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收回承包权或经营权、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等。
三、总结
综上所述,农村自留地长期荒废达到两年时间,将可能面临被收回的风险。这一规定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土地闲置和浪费。因此,建议农户积极利用自留地,避免长期荒废。
法律分析:
有权收回。
国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法律分析:
两年。
对农民承包的耕地荒芜、闲置两年以上的,发包方(村委会)应当收回发包的耕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分析:
基本农田荒废两年可收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分析:
有权收回。
国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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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荒废闲置拆迁补偿标准,土地荒废三年个人可以收回吗
内容审核: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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