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9年,目前为律所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拆迁既包含行政征收也包含行政征用的要素,但更严格来说,拆迁通常被理解为行政征收的一部分。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拆迁与行政征收的关系
拆迁通常指的是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迁建计划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拆除和迁移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由拆迁人对原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经济补偿和安置的一系列法律行为。
行政征收则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一种行政行为。在拆迁过程中,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能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因此,拆迁可以被视为行政征收的一个环节或组成部分。
二、拆迁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性地使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或劳务的行政行为。与征收不同,征用是有偿的,使用完毕后要将原物返还给原权利人。
在拆迁情境下,虽然政府会给予被拆迁人经济补偿和安置,但拆迁的本质更多是为了实现城市规划、改善居民生活条件等公共利益目标,而对房屋进行永久性的拆除和迁移。这与行政征用的临时性、有偿性和返还性特点存在明显差异。
综上所述,拆迁既涉及行政征收的要素(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进行房屋征收并给予补偿),也与行政征用有所区别(如拆迁的永久性与征用的临时性)。在实际操作中,拆迁通常被理解为行政征收的一部分,即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对房屋进行永久性的拆除和迁移。
法律主观: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是:
征收是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征用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等财产收归公用的措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拆迁行为是行政征收,拆迁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下列城市房屋拆迁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拆迁许可;
(2)规划许可;
(3)房屋拆迁裁决;
(4)行政强制拆迁决定;
(5)拆迁过程中的行政处罚行为;
(6)被拆迁人,拆迁关系人认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比如:
拆迁人擅自实施拆迁或者采取停水、停电、停汽、断路等干扰被拆迁人、拆迁关系人生活的,被拆迁人、拆迁关系人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未依法进行处理的。
拆迁纠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哪些。
拆迁纠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拆迁关系人。
其中拆迁纠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要是指被拆迁人,有时拆迁关系人也是原告。
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是特定的,即做出具体拆迁管理行为的行政机关。
拆迁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主要是指拆迁人。
一、拆迁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1)直接起诉的期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对复议及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征收和拆迁有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
征收属于政府行为,在房屋年限到了之后,将原来的地方收回去,做其他用途。
拆迁是在年限没有到的情况下,或者年限已到达的情况下,政府需要将这块地进行开发,最初的房屋必须要进行迁移;
2、目的不同:
国家对房屋进行征收是为了公共的利益,而拆迁为是为了市场利益,是很多开发商为了建房或盈利的;
3、条件不同:
征收的时候需要听取且大家都有参与权,而拆迁是强制性的,政府会发放一些拆迁许可证;
4、法律规定不同:
征收补偿一般都是由法院来决定的,它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据,取消了政府强行拆迁的权利,拆迁都是个别政府为了完成任务与开发商结合在一起,在一定期限内强制性拆迁,开发商会给予一定的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主观: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是:
征收是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征用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等财产收归公用的措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法律主观:
一般情况下拆迁是先征地后拆迁,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进行处理。
征地方需要出示征地公告和安置补偿公告,告知征地执行的文件和补偿安置的方式,未经出示可以拒绝拆迁。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房屋拆迁行政征用决定书
2、拆迁行政征收
3、拆迁行为属于行政征用
4、拆迁行为属于行政征用
5、拆迁房屋属于行政征收
6、拆迁是行政征用还是行政征收
7、政府拆迁属于行政征收
8、拆迁房屋征收
9、拆迁行政行为
10、行政征收房屋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拆迁行政征用,拆迁是行政征收还是行政征用”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行政征用,拆迁属于行政征收还是行政征用
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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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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