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自2005年律师执业至今拥有18年征地拆迁经验。曾为政府、开发商、村委会在拆迁一线提供过10多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懂政府、懂开发商、懂村委会、懂被拆迁人、懂社会运行规则,是一个拥有综合经验的专业型律师。其团队专注为被拆迁企业提供法律、资产评估、税务筹划一站式综合服务。代理被拆迁企业与政府或开发商谈判、诉讼,提高补偿标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督导,高晓峰律师代理的上海黄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经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载明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被告限期腾清、搬离并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原告支付被告押金及装修补偿款共计3万元。
2023年2月,两个面带焦急神色的人来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嘴里不断跟律师重复着“要尽快,不能拖”等言语,冠领律师耐心安抚了对方的情绪,这才从对方口中得知了事情的原委。
原来,两人系夫妻关系,男方名叫胡景山。夫妻俩在上海市黄浦区拥有一处公房的承租权,并依约有权转租房屋。2021年1月,胡景山夫妇与黄英杰、张民民二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将该房屋租赁给黄英杰等人用于经营住宿。协议签订后,胡景山夫妇向黄英杰等人交付了房屋。
因当地开展项目建设,该房屋被征收部门纳入了征收范围。胡景山夫妇作为公房的承租人,已经与征收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该协议中载明,如果胡景山夫妇按照规定时间向征收部门交付房屋,则可以获得相应奖励。
可当胡景山夫妇通知黄英杰等人腾房时,黄英杰表示作为房屋的实际租赁人,他们也有权分得拆迁利益,并以房屋将要面临拆迁为由不再缴纳房租,且继续占有房屋进行经营。
眼见拆迁协议中规定可以获得奖励的时间逐渐减少,仓促间也无法说服黄英杰等人配合腾房。胡景山夫妇倍感焦急,于是赶忙来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师综合考虑胡景山夫妇的诉求后接受了委托,拥有丰富办案经验的高晓峰律师接受律所委派承办此案。
因本案涉及到拆迁,承租人有享受拆迁利益的心理预期,黄英杰等人的态度十分坚决,又因胡景山夫妇不断催促,急于兑现拆迁奖励。冠领律师结合案情实际,制定了不涉及拆迁事宜,仅从黄英杰等人合同违约的角度起诉的诉讼方案。胡景山夫妇对此表示认可,于是冠领律师紧急起草诉讼材料,在接案后不到两天就成功在法院立案。
因黄英杰等人拒不缴纳房租,存在违约情形,预期法院审理结果对其不利,且胡景山夫妇想尽快拿回房屋以获取拆迁奖励,对办理案件的时间有要求。冠领律师于是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一方面可以使黄英杰阐明其主张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诉讼程序时间相对较长,如能通过调解方式拿回房屋,则会大大缩短胡景山夫妇维权的时间。
十天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在冠领律师的努力下,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反复谈判、沟通,最终顺利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载明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黄英杰等人限期腾清、搬离并将房屋返还给胡景山夫妇,胡景山夫妇支付黄英杰等人押金及装修补偿款共计3万元。
调解书内容之后也顺利履行完毕,委托人的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冠领律师善用不同法律程序,设身处地为委托人考虑,切实解决委托人面临的现实困难,帮助其实现核心诉求,充分展现了冠领律师的办案风采。
法律分析:
当对安置补偿方式不满意时,不能聚众闹事,应该理性地与政府协商,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关于这个问题现实中通常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首先可以跟拆迁方再协商,要求提高补偿;
其次,如果协商不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
第二种情况是安置协议已经签字了,这种情况下就会很被动,因为一旦签字了,协议就会产生法律效力,想要推翻协议只能是跟拆迁方协商解除协议重新签订,如果拆迁方不同意,那就没办法推翻了。
所以如果认为拆迁中补偿不满意,记住不要轻易签字,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承租人与被拆迁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可以要求适当的补偿;
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可以要求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分析:
当对安置补偿方式不满意时,不能聚众闹事,应该理性地与政府协商,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关于这个问题现实中通常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首先可以跟拆迁方再协商,要求提高补偿;
其次,如果协商不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
第二种情况是安置协议已经签字了,这种情况下就会很被动,因为一旦签字了,协议就会产生法律效力,想要推翻协议只能是跟拆迁方协商解除协议重新签订,如果拆迁方不同意,那就没办法推翻了。
所以如果认为拆迁中补偿不满意,记住不要轻易签字,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主观:
拆迁 维权不一定必须要请 律师 ,根据个人需要来选择是否 委托律师 ,其实,从法律来说, 律师函 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从性质上来说只是一种告知行为。
但是,其在实践中又非常奏效。
因为政府知道,如果无视这个律师函,将会导致律师采取下一步措施,如提起 诉讼 等,这将会给政府带来麻烦。
正是对律师的忌惮,才会导致政府重视律师的话语权。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房屋拆迁腾退领导讲话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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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拆迁推进讲话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拆迁腾退领导讲话,房屋面临拆迁,承租人不愿腾退,冠领律师帮委托人顺利拿回房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腾退领导讲话,拆迁纠纷律师维权
内容审核:刘智杰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