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困难户认定,征收居住困难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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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专注于行政诉讼法领域,擅长土地征收纠纷、房屋征收纠纷、行政处罚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以及其他因征收而引起的诉讼纠纷。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在多个重大案件中取得了胜诉,为客户争取到了最大化的合法权益,能够全方位的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支持。

农村拆迁困难户认定,征收居住困难户认定

一、征收居住困难户认定

法律分析:(一)下列人员可以计入核定人数1、截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居住在被征收房屋的人员。2、截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不具有征收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1)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核定成员;(2)户口从被征收房屋内迁出,且征收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3)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4)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5)征收范围内核定人员的配偶。(6)非本市城镇户口,其配偶属于征收范围内的核定成员,且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因婚姻关系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满两年;结婚证开具的日期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未满两年,其子女已报出生或女方已怀孕并具区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证明及妇产科例检资料的;结婚证开具的日期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未满两年,其能提供在被征收房屋处的居住证已满两年的。3、截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核定成员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怀孕并具区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证明及妇产科例检资料的,未出生子女按1人核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征收居住困难户认定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平方米。

2、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定向开发建设商

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法律依据:

《解决城镇居住特别困难户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 第二条 制定方案。

各地要对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居住特困户的现状进行全面调查研究、分析测算,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困”方案。

三、征收居住困难户认定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一)下列人员可以计入核定人数1、截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居住在被征收房屋的人员。

2、截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不具有征收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

(1)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核定成员;

(2)户口从被征收房屋内迁出,且征收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3)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4)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5)征收范围内核定人员的配偶。

(6)非本市城镇户口,其配偶属于征收范围内的核定成员,且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

因婚姻关系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满两年;

结婚证开具的日期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未满两年,其子女已报出生或女方已怀孕并具区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证明及妇产科例检资料的;

结婚证开具的日期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未满两年,其能提供在被征收房屋处的居住证已满两年的。

3、截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核定成员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怀孕并具区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证明及妇产科例检资料的,未出生子女按1人核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征收居住困难户认定?

法律分析:

(一)下列人员可以计入核定人数1、截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居住在被征收房屋的人员。

2、截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不具有征收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

(1)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核定成员;

(2)户口从被征收房屋内迁出,且征收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3)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4)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5)征收范围内核定人员的配偶。

(6)非本市城镇户口,其配偶属于征收范围内的核定成员,且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

因婚姻关系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满两年;

结婚证开具的日期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未满两年,其子女已报出生或女方已怀孕并具区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证明及妇产科例检资料的;

结婚证开具的日期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未满两年,其能提供在被征收房屋处的居住证已满两年的。

3、截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核定成员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怀孕并具区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证明及妇产科例检资料的,未出生子女按1人核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居住困难户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平方米。

2、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定向开发建设商

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法律依据:

《解决城镇居住特别困难户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 第二条 制定方案。

各地要对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居住特困户的现状进行全面调查研究、分析测算,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困”方案。

六、居住困难怎么认定

法律分析:

(一)下列人员可以计入核定人数1、截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居住在被征收房屋的人员。

2、截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不具有征收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

(1)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核定成员;

(2)户口从被征收房屋内迁出,且征收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3)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4)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5)征收范围内核定人员的配偶。

(6)非本市城镇户口,其配偶属于征收范围内的核定成员,且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

因婚姻关系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满两年;

结婚证开具的日期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未满两年,其子女已报出生或女方已怀孕并具区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证明及妇产科例检资料的;

结婚证开具的日期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未满两年,其能提供在被征收房屋处的居住证已满两年的。

3、截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核定成员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怀孕并具区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证明及妇产科例检资料的,未出生子女按1人核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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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困难户认定,居住困难户认定标准

内容审核:孙明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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