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尤其对厂房搬迁、房屋强拆等争议解决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曾多次代表当事人参与谈判、调解。曾成功办理多起复杂民事法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那么要了解从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后再转借给他人会不会构成高利转贷罪这个问题,首先就要搞清楚小额贷款公司属不属于金融机构。
一、\t我们先看一下江苏省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高某某高利转贷、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先后通过他人及由高某某控制的公司作为借款人,多次取得海虞小贷公司贷款累计30700万元,后被告人高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上述部分贷款资金中的7216万元(海虞小贷公司的贷款月利率为1.25分-1.6分)以2分至3分的月息高利转贷给孙某1,从中赚取利息差3876478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符合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二、\t二审法院认定
原审宣判后,被告人高某某提出上诉,称海虞小贷公司不属《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金融机构,法院不应适用该条文对其定罪量刑。其辩护人称,小额贷款公司是国务院在2006年授权银监会牵头、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的新生事物,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在《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仅将其定义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明确其系金融机构,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海虞小贷公司系其他金融机构的依据不足。
关于该问题,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以下角度对被告的上诉做出了回应,法院提出:“海虞小贷公司在性质上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第一,海虞小额公司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的机构,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
第二,海虞小贷公司系经许可从事面向“三农”发放贷款等业务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放贷业务系金融业务。
第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已经明确认可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统计局经国务院同意颁布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均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归入金融机构。
第四,海虞小贷公司设立后不久即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进行新增法人金融机构信息申报,并经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审核同意后取得金融机构编码。
第五,作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授权主管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于2017年11月16日印发了《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分类属于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机构。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不管从分类形式上还是从业务实质上均应认定海虞小额公司属于金融机构。”
法院从海虞小贷公司的批准设立机构、业务性质、是否取得金融机构编码及行业分类方面认定海虞小贷公司属于法律定义的金融机构,因此其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被贷款方”。
本案中,法院认定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借款人从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后再转借给他人构成高利转贷罪!
作者简介:
李亚普律师,曾在法院工作十余年,2007年从事律师职业。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合同法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届北京律师协会行民交叉委员会委员,民革朝阳区第四支部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模拟法庭大赛”专家评委,法制晚报特邀客座专家。李律师为中石化集团、大唐集团、北控集团、北汽集团等多家国企提供服务。李律师近二十年执业期间专致刑事辩护,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张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岛市李沧区公安局魏某受贿、介绍贿赂、贪污案等多起有影响的案件。
部分刑事案例:
1、北京市公安局张某某徇私枉法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2、张某某挪用公款130万元、私分国有资产1900万余元案(邢台市威县法院判处缓刑)
3、史某某贩卖毒品判处缓刑案(海淀区法院判处缓刑)
6. 刘某某诈骗21万余元判处缓刑案(大兴区法院判处缓刑):
7. 邵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判处缓刑案(朝阳区法院判处缓刑)
8.王某某猥亵案(朝阳区法院判处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案)
9.张某敲诈勒索案一审判五年二审改判三年六个月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改判)
10.周某某信用卡诈骗在未取保的情况下仅判处拘役2个月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11.初某某危险驾驶、寻衅滋事案数罪并罚、累犯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案(怀柔区法院)
12. 孙某某合同诈骗3000万不起诉案(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
13.赵某某职务侵占60万余元不起诉案(海淀区检察院)
14.田某某重大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房山区检察院)
15.许某某强奸不起诉案(大兴区检察院)
16.李某某非法出售发票不起诉案(海淀区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利转贷案的追诉标准,包括个人和单位高利转贷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行政处罚次数。
个人高利转贷超过五万元,单位高利转贷超过十万元,或者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并再次高利转贷的情况,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十三,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拓展延伸
银行贷款还清后转贷给他人,是否会触犯高利转贷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贷款还清后转贷给他人是否会触犯高利转贷罪需要综合考量多个因素。
首先,是否存在高利转贷罪需要根据转贷的利率是否超过法定标准来判断。
其次,转贷的方式和目的也会对是否触犯罪行产生影响。
如果转贷是为了牟取不当利益,以高利息向他人放贷,可能会构成高利转贷罪。
然而,如果转贷是出于善意或正当经营需要,且利率合理,通常不会构成犯罪行为。
因此,在进行转贷操作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法律意见,确保自身合法合规。
结语
在进行银行贷款还清后转贷给他人时,是否触犯高利转贷罪需要综合考量多个因素。
转贷的利率是否超过法定标准、转贷的方式和目的等都会对是否构成罪行产生影响。
如果转贷是为了牟取不当利益,以高利息向他人放贷,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但如果转贷是出于善意或正当经营需要,且利率合理,通常不会构成犯罪行为。
在进行转贷操作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法律意见,确保自身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
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借朋友的钱放贷是否属于转贷罪,一般因情况而定:
1、借朋友的钱出去放贷,只要利息不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就不算是放高利贷,即便是放高利贷也不是犯罪行为,且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放高利贷为犯罪行为;
2、为了高利转贷而借银行的钱,是相关法律禁止的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犯高利转贷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高利转贷的犯罪主体不是一般主体,而是特殊主体,即已获得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个人或者单位,亦即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中的特定贷款人。
如果没有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资金,则不可能是贷款人,那么就不可能实施高利转贷行为;
2、主观要件,本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
高利转贷罪的主观故意有两个具体内容:
(1)故意虚构贷款用途;
(2)故意将取得的贷款转借给他人。
贷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没有虚构贷款用途,没有准备转贷,取得贷款后,因生产生活的客观原因发生变化,不再需要使用贷款,而将贷款转借给他人,且不以牟利为目的,这虽然违反贷款合同约定,但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3、客体要件,高利转贷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贷款资金的管理秩序。
为了维护信贷资金管理秩序,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禁止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而高利转贷行为,虚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违反贷款合同约定,必将破坏信贷资金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在高利转贷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已经实施转贷行为。
高利转贷罪的构成,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客观上已经实施高利转贷行为。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即使有虚构贷款用途和高利转贷意图,但后来没有实施高利转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所以本罪是结果犯,有高利转贷和非法获利行为的实际发生,并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从银行贷款之后高利转贷给别人,是不合法的。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他人而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并且对于高利贷部分的利息,法律也不予保护。
一、放高利贷是犯法吗
民间借贷包括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的高利贷行为。
如果民间借贷的当事人约定的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就属于高利贷,对高出的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私人放高利贷既不是犯罪行为,也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
二、高利贷立案标准是什么
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
高利贷一般非法获利50万以上,就要判刑3年以上了。
认为高利贷法定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高利贷最大的特点在于利息的复利算法,计算公式是按照复利终值=本金×(1+利率)^利率获取时间的整数倍,实际上下一期的本金是在算上利息的基础上再计算利益,由此利滚利,时间越长需要还的借款会爆发式的增长。
三、民间借贷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利转贷案的追诉标准,包括个人和单位高利转贷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行政处罚次数。
个人高利转贷超过五万元,单位高利转贷超过十万元,或者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并再次高利转贷的情况,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十三,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拓展延伸
银行贷款还清后转贷给他人,是否会触犯高利转贷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贷款还清后转贷给他人是否会触犯高利转贷罪需要综合考量多个因素。
首先,是否存在高利转贷罪需要根据转贷的利率是否超过法定标准来判断。
其次,转贷的方式和目的也会对是否触犯罪行产生影响。
如果转贷是为了牟取不当利益,以高利息向他人放贷,可能会构成高利转贷罪。
然而,如果转贷是出于善意或正当经营需要,且利率合理,通常不会构成犯罪行为。
因此,在进行转贷操作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法律意见,确保自身合法合规。
结语
在进行银行贷款还清后转贷给他人时,是否触犯高利转贷罪需要综合考量多个因素。
转贷的利率是否超过法定标准、转贷的方式和目的等都会对是否构成罪行产生影响。
如果转贷是为了牟取不当利益,以高利息向他人放贷,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但如果转贷是出于善意或正当经营需要,且利率合理,通常不会构成犯罪行为。
在进行转贷操作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法律意见,确保自身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
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借朋友的钱放贷不一定属于转贷罪。
1.借朋友的钱出去放贷,只要利息不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就不算是放高利贷,即便是放高利贷也不是犯罪行为,且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放高利贷为犯罪行为。
2.为了高利转贷而借银行的钱,是刑法禁止的高利转贷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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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临沂拆迁结果公示吗,我是银行贷款下来转贷给别人,目前银行贷款我己经还清还构成犯高利转贷罪吗罪吗
内容审核:李雪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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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