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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如何找到最有力的证据?刑事辩护 泰州律师 兴化律师
【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辩护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的规定。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律师,为了辩护的需要,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同意,向他们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罪重还是罪轻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和证人证言。
本条规定的收集证据材料的权利仅限于律师,这是考虑调查、收集证据的工作涉及到被调查的公民的权利,律师是有组织,有职业纪律,并有法律约束的执业人员,而其他辩护人则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子女、亲友,如果赋予调查取证权,缺乏必要的约束,易造成对被调查的公民权利的侵害。
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是指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证据被拒绝或者无法收集某项证据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是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发出出庭作证通知。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二款是关于辩护律师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程序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但必须受以下两方面条件的限制:
一是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
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应经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在审判阶段要经人民法院的许可。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否许可,主要应当考虑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是否会给被害人或者有关人员造成伤害,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
二是要经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之所以规定上述两方面的条件限制,主要是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直接受害者,不应当在刑事诉讼中再次受到伤害。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直接或者经同意后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一、谎报军情案件中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
1、独立辩护权。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4、提出意见权。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护权。
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为此,一审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的辩护人,以防限制辩护人行使这项权利。
7、有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8、拒绝辩护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拒绝辩护的情形有两种:
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有关问题已在辩护权的有关论述中论及;
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辩护人具有法定理由中途不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行为。
二、刑事证人作证义务规定是什么
刑事证人作证义务规定是《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作证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三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律师和辩护人有什么区别
辩护是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术语,律师只是可以作为辩护人的一种资格。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律师担任辩护人除了享有一般辩护人的权利外,还有权查阅案件卷宗,其他辩护人行使该权利要经法院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一般身份的辩护人不享有本法条规定的后两项权利。
法律分析:
辩护律师可以向经证人或者与案件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向法院和检察院申请调取证据。
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物证、证人证言还有嫌疑人的辩解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辩护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的规定。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律师,为了辩护的需要,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同意,向他们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罪重还是罪轻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和证人证言。
本条规定的收集证据材料的权利仅限于律师,这是考虑调查、收集证据的工作涉及到被调查的公民的权利,律师是有组织,有职业纪律,并有法律约束的执业人员,而其他辩护人则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子女、亲友,如果赋予调查取证权,缺乏必要的约束,易造成对被调查的公民权利的侵害。
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是指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证据被拒绝或者无法收集某项证据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是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发出出庭作证通知。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二款是关于辩护律师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程序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但必须受以下两方面条件的限制:
一是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
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应经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在审判阶段要经人民法院的许可。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否许可,主要应当考虑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是否会给被害人或者有关人员造成伤害,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
二是要经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之所以规定上述两方面的条件限制,主要是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直接受害者,不应当在刑事诉讼中再次受到伤害。
法律分析:
从内容上看,证据本身是一种事实,并且是客观存在的;从证明关系上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是认定案情所必需的;从形式上看,证据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表现形式。
证据必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第46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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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席炎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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