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政府信息公开,关于土地征收信息公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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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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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民商事诉讼

擅长处理征收拆迁纠纷,曾办理多起行政强拆、行政赔偿、行政征收等案件,精准掌握全国各地的征收拆迁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近10年来的执业经验,在民商事诉讼和征收拆迁领域中积累了大量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

集体土地政府信息公开,关于土地征收信息公开的规定,集体土地管理新规定

一、关于土地征收信息公开的规定

关于土地征收信息公开的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1)土地征收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这包括土地征收信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了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具体程序,包括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土地征收信息时,应遵循此规定。

2)土地征收的公告与信息公开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时,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一规定确保了土地征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2. 在拟申请征收土地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这一规定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 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这一规定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途径。

3)土地征收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土地征收信息公开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征收土地的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措施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等。这些信息应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以便被征地农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征收情况,维护自身权益。

土地征收信息公开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二、农村土地承包权信息属于村务公开还是政府信息公开

农村土地承包权信息既属于村务公开的范畴,也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某些方面,但核心上更侧重于村务公开。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村务公开的范畴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承包方案需提前公布,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实施。

2. 公开内容:

- 承包方案的内容,包括承包土地的范围、面积、承包期限、承包条件等,均需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 承包地的分配等环节也要公开透明操作,保障每个成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 公开方式:

- 发包方应通过村里的公告栏、网络等渠道发布承包信息,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关联

1. 特定情况下的公开:

- 当农村土地承包涉及政府审批或备案时,如发包方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需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此时相关信息可能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行公布。

2. 政府监督与指导:

- 政府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扮演监督与指导的角色,确保承包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核心侧重:村务公开

- 农村土地承包权信息主要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事务,其公开的核心在于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因此更侧重于村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在此过程中主要起辅助和监督作用,确保承包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村民小组集体山场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村民小组集体山场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合理,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具体的分配方案要点:

1. 分配原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 土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可参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

2. 分配程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需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 在征收土地前,应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相关信息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各方意见。

- 如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规,政府应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情况修改方案。

3. 具体分配方案: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可通过村民会议决定,确保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能够获得相应份额。

- 分配时可考虑平分原则,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定,确保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4. 监督与公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公布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状况,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确保补偿款项用于规定的目的。

村民小组集体山场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确定分配标准和程序,并通过村民会议等民主议定程序进行决策,同时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程监督,以确保补偿款能够真正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发展。

四、集体土地征收的申请材料 审批文件由政府公开还是自规局公开

集体土地征收的申请材料审批文件应由谁公开的问题,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1. 政府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这意味着,政府作为征地审批的主体,有责任公开相关的审批文件。

2. 自规局公开:自然资源规划局(简称自规局)作为政府下属的专门负责土地资源管理的部门,在征地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层级原则,自规局通常负责公开其制作或获取的与征地相关的具体信息,如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对于征地审批文件,若由自规局制作或最初获取,也应由其公开;但若是上级政府或其他部门制作的审批文件,自规局可能需根据政府安排或依申请转公开。

2)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文件的公开

1. 主动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其中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许可决定”。征地审批文件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种,原则上应由制作或获取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

2. 依申请公开:若征地审批文件未主动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此时,无论是政府还是自规局,作为信息的制作或保存者,均有义务根据申请提供相关信息。

3)公开方式的明确

为确保征地审批文件的公开透明,政府或自规局应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同时,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限和责任,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集体土地征收的申请材料审批文件应由政府或自规局根据具体情况公开。政府作为征地审批的主体,有责任主动公开相关审批文件;自规局作为土地资源管理的专门部门,也应在职责范围内公开相关信息。若信息未主动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依法申请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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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土地承包权信息属于村务公开还是政府信息公开,村民小组集体山场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内容审核:宋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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