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集体土地使用证绿本与红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其代表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使用范围以及办理程序上,具体分析如下:
1)土地使用权性质1. 绿本集体土地使用证:通常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集体土地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绿本集体土地使用证代表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2. 红本土地使用证:一般指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实后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此,红本土地使用证代表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2)使用范围1. 绿本集体土地使用证:主要用于农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些土地主要用于农村居民的住宅建设、农业生产等用途,且使用权通常只能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
2. 红本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使用范围更广,包括商业、工业、住宅等多种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转让等方式取得,并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自由转让。
3)办理程序1. 绿本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需要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如身份证明、登记原因证明等。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2. 红本土地使用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通常包括申请、审核、登记、颁发等步骤。具体办理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都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集体土地使用证绿本与红本在土地使用权性质、使用范围以及办理程序上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在使用和办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主要涉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新规、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内容的详细解答: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新规1. 集体土地变建设用地手续:
- 选择符合规划的集体农用地,咨询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确保所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
- 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经住建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 建设用地占用程序:
- 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等,分批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农用地转用方案等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项目分别供地。
2)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
- 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需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 农民宅基地申请: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条件:
- 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及标准要求。
- 具备必要的开发建设条件,如通路、通水、通电等。
- 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且已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流转期限在约定的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内。
- 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法律、行政法规未另有规定,且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未另有约定。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涉及多个环节和方面,包括选择符合规划的土地、编制可行性报告、申请用地使用权以及流转管理等。在实际操作中,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执行,确保用地合法合规。
农村宅基地确权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基本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这是确认申请人身份及户籍信息的基本证明;
2. 土地权属证明,如过往的土地证、房产证等,用于证明宅基地的权属关系;
3. 地籍调查资料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这些资料通常由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用于了解宅基地的具体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等基本情况;
4. 宗地图,是反映宅基地位置、界址点线关系、相邻宗地关系等信息的图件;
5. 土地确权登记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并签名,表明申请确权的意愿;
6.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如出让金凭证等,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2)特殊材料对于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如果房屋产权没有变化,并且经过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除了上述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该农民集体出具的证明和公告材料。
3)确权流程中的材料在确权过程中,还需注意以下环节和材料的准备:
1. 领取并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
2. 配合国土部门进行权属调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证明;
3. 在审核与公告阶段,关注公告内容,确保权属信息无误;
4. 审批完成后,按照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如有);
5. 在登记注册环节,确认登记信息准确无误,并签字确认;
6. 最后领取土地证,作为宅基地确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宅基地确权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基本材料、特殊材料以及在确权流程中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请人应提前了解并准备好这些材料,以确保确权过程的顺利进行。
农村集体用地可以办理土地证。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如下:
1)农村集体用地土地证办理的前提条件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2. 如果是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再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以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农村集体用地土地证办理流程1. 申请:由农村村民个人或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及土地权属材料。
2. 调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需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3. 审核: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主要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4. 审批与颁证: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3)注意事项虽然农村集体用地可以办理土地证,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部分集体土地使用权,如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是不得抵押的。因此,这些土地虽然可以办理土地证,但不能用于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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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村里宅基地确权需要什么材料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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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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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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