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之初以民事诉讼为主要执业领域,后逐渐涉及刑事辩护、行政诉讼领域。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村委会有权流转集体土地,但这一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具体来说:
1)流转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表明,在符合规划和登记要求的前提下,村委会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代表,有权进行土地的流转。
2)流转的合法性和程序要求1. 流转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这些方式均适用于村委会流转集体土地的情形。
2. 流转程序: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应当报发包方(即村委会)备案。流转合同中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这些规定确保了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村民同意: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等,应当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是保障村民权益的重要程序。
3)流转的限制条件在流转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条件。例如,不得将土地用于非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流转后原承包方应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
村委会有权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流转集体土地。但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流转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农村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归属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明确如下:
1)农村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村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作为农村土地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归属于农民集体。
2)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形式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农民集体的所属不同,可以划分为三种形式:
1. 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基本形式,属于全村农民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机关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法定代表。
2. 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一般由乡(镇)办企、事业单位使用,也可以由乡农民集体或个人使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即乡(镇)人民政府代行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3. 行政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
这种情形一般是指由过去的生产队沿袭下来的村民小组。这些村内的农村经济组织是否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特征,需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是各个农村经济组织之间是否仍然明确保持着过去生产队时期的土地权属界线;二是这些农村经济组织对自己认定的界线内的土地有无法律规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3)农民集体土地的经营与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通过社员入社形成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对于属于村内的农民分别所有的土地(实际上是以生产队为基础延续存在的),由村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属于乡(镇)的,则由这一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形式及经营、管理方式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严格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并非一部具体存在的法律法规,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1)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原则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与保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但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耕地的保护
-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2)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与流转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以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农业的发展。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依法进行出让、出租等,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3)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法律意义1. 保障农民权益
- 通过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有效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2.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 合理的土地管理和流转制度,有助于推动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和农业的生产效率。
3. 维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有助于维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并非具体法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文,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提出了新规。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1)农村宅基地管理的“4严禁”规定1. 严禁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和违规搞合作建房:这一规定旨在防止非法占用宅基地和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城镇居民无权购买,以维护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
3. 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违法购买的住房登记发证: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宅基地的合法使用,防止非法房产的合法化。
4. 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农村宅基地被用于奢侈建设,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农村宅基地管理的“6不得”规定1. 不得以所谓的“特殊资格权”、村民决议等变相给回乡退休干部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宅基地建房:这一规定旨在防止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占用宅基地。
2.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规划许可建设住宅,不得超面积占地,不得超规模建房: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农村宅基地的过度开发和浪费。
3. 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退出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这一规定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政府或开发商强制农民搬迁。
4. 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这一规定保障了农民对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防止非法剥夺农民的财产权。
5. 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这一规定旨在促进农民的自愿城市化,避免将宅基地退出与户口迁移挂钩。
6.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这一规定保护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防止非法流转宅基地。
3)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1.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农村宅基地的过度占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农村宅基地建设对耕地资源的破坏,保障粮食安全。
3.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建设的审批程序,保障土地管理的规范化。
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文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提出了“4严禁”和“6不得”等具体规定,旨在规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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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归谁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
内容审核: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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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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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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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面积核算方式,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安置人口名单一般在征收补偿方案里公布,公布之后有异议期。很多人错过了这个期限,等到签协议才发现少算人,再改就难了。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