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对于企业合规、经济纠纷等民事案件,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行政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精准把握委托人实际诉求,结合案件争议焦点,运用丰富的办案经验、扎实的法律功底针对性为委托人制定最佳诉讼方案。
法律分析:房屋被拆迁人的法定权利有:申请预征听证权、参与报批权、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补偿知情权、调查结果核准权、补偿方案听证权、要求公告权、拒绝补偿登记权、安置手续权、对补偿标准争议权、违法举报权;法定义务有:依照规定实施拆迁;配合主管部门的管理;依法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房屋被拆迁人的法定权利有:
申请预征听证权:
参与报批权:
批复结果知情权:
土地补偿知情权:
调查结果核准权:
补偿方案听证权:
要求公告权:
拒绝补偿登记权:
安置手续权:
对补偿标准争议权:
违法举报权。
法定义务有:
依照规定实施拆迁;
配合主管部门的管理;
依法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等。
一、拆迁补偿款发放流程
拆迁补偿款发放的流程是:
1、公告: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2、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公告、征地补偿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争议的处理: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5、补偿费用的支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情况支付;
6、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7、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二、征迁和拆迁的区别
征迁和拆迁的区别:
1、目的不同。
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
拆迁多是出于商业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
2、征迁和拆迁的补偿原则不同。
征地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
拆迁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
3、征迁和拆迁主体不同。
征收的主体必须是政府,而且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像乡政府、镇政府不具有发布征收决定的资格,而行政级别为省级的直辖市北京也不具备发布;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4、征迁和拆迁的流程不同。
征地拆迁是在取得土地征收批复的情况下,按照征地房屋补偿制度的规定流程,土地管理部门为实施主体,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拆除房屋;
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则以公示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为准;
被拆迁人不能拒绝签订协议,否则相关单位可以申请政府裁决交出土地、强制补偿;
协议拆迁指的是在没有取得土地征收批复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在征询被拆迁人的意愿后,由有关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拆除房屋;
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由有关部门与被拆迁人商定,如果被拆迁人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有关部门就不能强制拆除房屋。
5、征迁和拆迁的法律效力对象不同。
征地是对土地的征收;
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
6、征迁和拆迁的法律效力不同。
征迁一般是由当地政府协商确定后公布的,换句话说,征迁具有强制力,公民应当配合;
拆迁主要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7、适用法律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
8、法律后果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
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
三、征地拆迁程序是怎样的
征地拆迁的程序如下:
1、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
2、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3、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4、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
7、规定拆迁期限;
8、拆迁结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虽然法律赋予了拆迁当事人很多的权利,但是因为当事人不知道、不了解、不清楚,导致了许多权利得不到维护,从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这方面的例子比比皆是。
专业律师提醒广大拆迁当事人,尤其是被拆迁人,我们应该吸取教训,拿起法律的武器,充分维护自己的权利。
同时,我们亦应遵守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义务的人,同样会损害自己的权利。
(一)拆迁人:
主要权利有:
1.拆迁权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具备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的资格。
2.仲裁、诉讼权利
拆迁补偿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拆迁,拆迁人可依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周转用房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申请裁决权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时,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拆迁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裁决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要义务有:
1、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向被拆迁人做好拆迁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2、应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及拆迁期限内进行拆迁,不得超范围、超期限进行拆迁。
3、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4、依法与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协商。
5、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即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6、应与被拆迁人协商或投票决定房屋拆迁评估机构。
7、拆迁人进行项目转让时,应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8、不得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9、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擅自延长的应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10、拆迁安置完成后,拆迁人应当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收回,移送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注销。
11、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二)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主要权利有:
1、拆迁许可证的知情权:
即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拆迁人应就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及拆迁方面的法律、政策向被拆迁人进行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2、依法要求拆迁人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
3、依法要求拆迁人就拆迁补偿进行协商的权利
4、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
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5、评估机构的选择权:
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协商或投票决定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市场评估。
6、评估结果的复核权: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服时,均有提起复核的权利。
7、申请鉴定权:
拆迁当事人一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则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技术鉴定。
8、申请裁决权: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9、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权利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依法请求回避的权利:
(1)请求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回避
(2)请求作出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回避
(3)请求听证主持人的回避
(4)请求仲裁员的回避
(5)请求审判工作人员的回避
主要义务有:
1、按照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与拆迁人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搬迁义务,按时腾退房屋。
3、使用周转用房的,按时腾退周转房。
4、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
5、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
法律主观:
房屋所有权归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产权人通过办理物权登记获得房屋所有权。
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房屋被拆迁人的法定权利有:
申请预征听证权:
参与报批权:
批复结果知情权:
土地补偿知情权:
调查结果核准权:
补偿方案听证权:
要求公告权:
拒绝补偿登记权:
安置手续权:
对补偿标准争议权:
违法举报权。
法定义务有:
依照规定实施拆迁;
配合主管部门的管理;
依法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等。
一、拆迁补偿款发放流程
拆迁补偿款发放的流程是:
1、公告: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2、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公告、征地补偿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争议的处理: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5、补偿费用的支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情况支付;
6、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7、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二、征迁和拆迁的区别
征迁和拆迁的区别:
1、目的不同。
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
拆迁多是出于商业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
2、征迁和拆迁的补偿原则不同。
征地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
拆迁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
3、征迁和拆迁主体不同。
征收的主体必须是政府,而且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像乡政府、镇政府不具有发布征收决定的资格,而行政级别为省级的直辖市北京也不具备发布;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4、征迁和拆迁的流程不同。
征地拆迁是在取得土地征收批复的情况下,按照征地房屋补偿制度的规定流程,土地管理部门为实施主体,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拆除房屋;
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则以公示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为准;
被拆迁人不能拒绝签订协议,否则相关单位可以申请政府裁决交出土地、强制补偿;
协议拆迁指的是在没有取得土地征收批复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在征询被拆迁人的意愿后,由有关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拆除房屋;
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由有关部门与被拆迁人商定,如果被拆迁人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有关部门就不能强制拆除房屋。
5、征迁和拆迁的法律效力对象不同。
征地是对土地的征收;
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
6、征迁和拆迁的法律效力不同。
征迁一般是由当地政府协商确定后公布的,换句话说,征迁具有强制力,公民应当配合;
拆迁主要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7、适用法律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
8、法律后果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
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
三、征地拆迁程序是怎样的
征地拆迁的程序如下:
1、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
2、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3、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4、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
7、规定拆迁期限;
8、拆迁结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分析:
(1)按照《条例》和地方有关规定,要求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2)选择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有知情权,以及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获取救济的权利(3)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4)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不服裁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拆迁房屋的权力和义务有哪些
2、拆迁房屋的权力和义务怎么写
3、拆迁房屋的权力和义务是什么
4、拆迁房屋归谁管
5、拆迁 房屋
6、拆迁房屋按什么赔偿
7、拆迁房屋权属
8、拆迁房所有权归谁
9、拆迁房产权归谁
10、拆迁房屋的政策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房屋的权力和义务,房屋被拆迁人的法定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房屋的权力和义务,房屋被拆迁人的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具体是什么
内容审核:刘清伟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