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在数年的职业过程中,共代理各类案件上百宗,专业领域主要涉及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拆迁纠纷及重大刑事案件。
拆迁政策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补偿范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中,明确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意味着,因拆迁导致的停产停业,被征收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补偿依据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来确定的。具体来说,补偿会考虑到被征收房屋在停产停业前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以及停产停业的持续时间等因素。这些规定确保了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三、补偿办法
具体的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意味着,各地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等因素,制定出更为细化和具有操作性的补偿办法。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灵活性,又能够确保补偿政策更加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总的来说,拆迁政策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规定是明确且具体的。被征收人在面临拆迁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获得应有的补偿。
法律分析: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偿;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元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非住宅临时安置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
企业拆迁停产停业补偿标准以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
拆迁非住宅的房子而造成了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应该给予不多于拆迁补偿款的百分之八的补偿;
如果是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该给予不多于拆迁补偿款的百分之五的补偿。
除此之外,还可以按照房屋的面积、企业的经营收入和利润等指标、营业的年限或者是由评估的机构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在签约、搬迁期间停产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来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乘以10%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住房市场评估价格10%的,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算公式为:
前三年3乘以停产停业期间。
而前三年的效益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企业实际纳税情况和行业特点进行评估。
停产停业期限根据企业实际停产停业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偿;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元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非住宅临时安置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
停产停业损失主要包含两方面,即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使得被征收人失去获得利润的机会,所以,其实就是利润损失;
和由于征收而不得不发生的一些必要费用。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由于这只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所以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所以在目前的工作中,我们应该更快的促进立法,将停产停业的具体内容变得更加的明确,比如将企业的现在停产停业的直接损失和因停产停业造成的将来的间接性损失,将来的可得利益算在一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地震、火灾等客观因素,国外将罢工也算作不可抗力,至于普通的劳动纠纷还达不到影响社会秩序,所以不构成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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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拆迁停业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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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停产停业协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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