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坚持到最后,房屋征收安置 做到四个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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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坚持到最后,房屋征收安置 做到四个坚持

一、房屋征收安置 做到四个坚持

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一、坚持公共利益优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这表明,在房屋征收安置工作中,必须首先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确保征收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二、坚持依法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房屋应当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这要求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和程序进行补偿,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征收安置工作中,政府应当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确保征收决策的民主性;同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最后,征收结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在征收个人住宅时,除了给予合法的补偿外,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是政府在征收安置工作中必须承担的责任,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举措。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收人在征收后能够维持或改善原有的居住条件。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依法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以及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等四个原则。这些原则的贯彻落实,对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房屋征收的十二个环节

法律分析:

第一,加强对拆迁工作的正面宣传,积极进行舆论引导。

一是加强政策法规宣传。

针对征地区域内的群众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拆迁区域内的群众能及时了解最新的拆迁政策,特别是哪些拆迁行为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而积极主动配合拆迁工作。

二是加强媒体宣传。

要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开辟专栏,不仅要宣传拆迁工作的政策,还要对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大张旗鼓地加以肯定和表扬;

三是加强规划宣传。

要将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远景规划通过举办活动的方式向外宣传出去,向群众展示城市建设的美好前景,提高群众对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参与度与支持度;

四是加强公告宣传。

拆迁公告发布要及时,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人入户走访,力争以最快速度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二,依法拆迁,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要充分尊重居民的私有财产权。

将城市公共建设与商业开发严格分开,杜绝开发商以任何借口,将个人的意愿转变为城市发展与建设的需要,从而打着为了公共利益的旗号而为个人谋利。

二要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征地拆迁全程都要做到依法和规范,确保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要加强拆迁队伍的行业管理,采取以会代训、专题讲座、实例模拟演练等形式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野蛮拆迁。

第三,兼顾各方利益,科学合理解决“钉子户”问题。

第一阶段,要继续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与其他人的补偿标准一样,不能随意放宽补偿政策,态度要明朗,语气要坚决,绝不退让。

第二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引导他们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让权威机构和专家来评估房屋价值、补偿数量等等,尊重法院的判决。

第三阶段,如果法院判决后,动迁户仍拒绝配合,就要按照新拆迁法的要求,将相关材料收集齐全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要带着感情做思想工作,真情服务和谐拆迁。

一是号召拆迁工作人员换位思考。

在工作方法上要和风细雨,从而做到亲情拆迁、和谐拆迁,确保每户群众自愿拆迁。

二是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工作人员要到拆迁户家里促膝谈心,帮助计算补偿账目,计划迁后的生活等,有效消除与动迁群众之间的隔阂。

三是对弱势群体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

针对孤老、残疾、弱智、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工作人员应实行上门服务,帮助联系周转房、组织义务搬家、代办拆迁安置手续等。

第五,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态势扩大。

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访信息沟通与排查调处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及时解决在初始阶段。

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局面,同时报告上级部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应该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第一,加强对拆迁工作的正面宣传,积极进行舆论引导。

一是加强政策法规宣传。

针对征地区域内的群众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拆迁区域内的群众能及时了解最新的拆迁政策,特别是哪些拆迁行为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而积极主动配合拆迁工作。

二是加强媒体宣传。

要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开辟专栏,不仅要宣传拆迁工作的政策,还要对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大张旗鼓地加以肯定和表扬;

三是加强规划宣传。

要将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远景规划通过举办活动的方式向外宣传出去,向群众展示城市建设的美好前景,提高群众对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参与度与支持度;

四是加强公告宣传。

拆迁公告发布要及时,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人入户走访,力争以最快速度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二,依法拆迁,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要充分尊重居民的私有财产权。

将城市公共建设与商业开发严格分开,杜绝开发商以任何借口,将个人的意愿转变为城市发展与建设的需要,从而打着为了公共利益的旗号而为个人谋利。

二要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征地拆迁全程都要做到依法和规范,确保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要加强拆迁队伍的行业管理,采取以会代训、专题讲座、实例模拟演练等形式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野蛮拆迁。

第三,兼顾各方利益,科学合理解决“钉子户”问题。

第一阶段,要继续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与其他人的补偿标准一样,不能随意放宽补偿政策,态度要明朗,语气要坚决,绝不退让。

第二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引导他们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让权威机构和专家来评估房屋价值、补偿数量等等,尊重法院的判决。

第三阶段,如果法院判决后,动迁户仍拒绝配合,就要按照新拆迁法的要求,将相关材料收集齐全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要带着感情做思想工作,真情服务和谐拆迁。

一是号召拆迁工作人员换位思考。

在工作方法上要和风细雨,从而做到亲情拆迁、和谐拆迁,确保每户群众自愿拆迁。

二是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工作人员要到拆迁户家里促膝谈心,帮助计算补偿账目,计划迁后的生活等,有效消除与动迁群众之间的隔阂。

三是对弱势群体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

针对孤老、残疾、弱智、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工作人员应实行上门服务,帮助联系周转房、组织义务搬家、代办拆迁安置手续等。

第五,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态势扩大。

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访信息沟通与排查调处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及时解决在初始阶段。

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局面,同时报告上级部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如何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法律分析:

第一,加强对拆迁工作的正面宣传,积极进行舆论引导。

一是加强政策法规宣传。

针对征地区域内的群众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拆迁区域内的群众能及时了解最新的拆迁政策,特别是哪些拆迁行为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而积极主动配合拆迁工作。

二是加强媒体宣传。

要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开辟专栏,不仅要宣传拆迁工作的政策,还要对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大张旗鼓地加以肯定和表扬;

三是加强规划宣传。

要将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远景规划通过举办活动的方式向外宣传出去,向群众展示城市建设的美好前景,提高群众对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参与度与支持度;

四是加强公告宣传。

拆迁公告发布要及时,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人入户走访,力争以最快速度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二,依法拆迁,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要充分尊重居民的私有财产权。

将城市公共建设与商业开发严格分开,杜绝开发商以任何借口,将个人的意愿转变为城市发展与建设的需要,从而打着为了公共利益的旗号而为个人谋利。

二要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征地拆迁全程都要做到依法和规范,确保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要加强拆迁队伍的行业管理,采取以会代训、专题讲座、实例模拟演练等形式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野蛮拆迁。

第三,兼顾各方利益,科学合理解决“钉子户”问题。

第一阶段,要继续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与其他人的补偿标准一样,不能随意放宽补偿政策,态度要明朗,语气要坚决,绝不退让。

第二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引导他们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让权威机构和专家来评估房屋价值、补偿数量等等,尊重法院的判决。

第三阶段,如果法院判决后,动迁户仍拒绝配合,就要按照新拆迁法的要求,将相关材料收集齐全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要带着感情做思想工作,真情服务和谐拆迁。

一是号召拆迁工作人员换位思考。

在工作方法上要和风细雨,从而做到亲情拆迁、和谐拆迁,确保每户群众自愿拆迁。

二是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工作人员要到拆迁户家里促膝谈心,帮助计算补偿账目,计划迁后的生活等,有效消除与动迁群众之间的隔阂。

三是对弱势群体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

针对孤老、残疾、弱智、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工作人员应实行上门服务,帮助联系周转房、组织义务搬家、代办拆迁安置手续等。

第五,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态势扩大。

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访信息沟通与排查调处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及时解决在初始阶段。

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局面,同时报告上级部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如何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法律分析:

第一,加强对拆迁工作的正面宣传,积极进行舆论引导。

一是加强政策法规宣传。

针对征地区域内的群众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拆迁区域内的群众能及时了解最新的拆迁政策,特别是哪些拆迁行为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而积极主动配合拆迁工作。

二是加强媒体宣传。

要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开辟专栏,不仅要宣传拆迁工作的政策,还要对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大张旗鼓地加以肯定和表扬;

三是加强规划宣传。

要将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远景规划通过举办活动的方式向外宣传出去,向群众展示城市建设的美好前景,提高群众对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参与度与支持度;

四是加强公告宣传。

拆迁公告发布要及时,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人入户走访,力争以最快速度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二,依法拆迁,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要充分尊重居民的私有财产权。

将城市公共建设与商业开发严格分开,杜绝开发商以任何借口,将个人的意愿转变为城市发展与建设的需要,从而打着为了公共利益的旗号而为个人谋利。

二要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征地拆迁全程都要做到依法和规范,确保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要加强拆迁队伍的行业管理,采取以会代训、专题讲座、实例模拟演练等形式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野蛮拆迁。

第三,兼顾各方利益,科学合理解决“钉子户”问题。

第一阶段,要继续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与其他人的补偿标准一样,不能随意放宽补偿政策,态度要明朗,语气要坚决,绝不退让。

第二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引导他们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让权威机构和专家来评估房屋价值、补偿数量等等,尊重法院的判决。

第三阶段,如果法院判决后,动迁户仍拒绝配合,就要按照新拆迁法的要求,将相关材料收集齐全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要带着感情做思想工作,真情服务和谐拆迁。

一是号召拆迁工作人员换位思考。

在工作方法上要和风细雨,从而做到亲情拆迁、和谐拆迁,确保每户群众自愿拆迁。

二是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工作人员要到拆迁户家里促膝谈心,帮助计算补偿账目,计划迁后的生活等,有效消除与动迁群众之间的隔阂。

三是对弱势群体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

针对孤老、残疾、弱智、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工作人员应实行上门服务,帮助联系周转房、组织义务搬家、代办拆迁安置手续等。

第五,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态势扩大。

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访信息沟通与排查调处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及时解决在初始阶段。

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局面,同时报告上级部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房屋征收前的必要工作

1、确认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2、审查四规划一计划:

(1)发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是否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城乡规划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3)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旧城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征收的,因审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确定征收范围和两个禁止,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征收范围,作出禁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相关通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停止办理的期限最长为一年。

4、调查登记和公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5、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6、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求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论和以公布,并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7、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1)根据征求意见研究修改补偿方案,将征求意见和修改公示予以公布;

(2)旧城改造,多数人认为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组织听证,修改方案。

8、选定评估机构: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2)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9、初步评估:

由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地产市场均价和征收所需资金总额进行评估,确定征收补偿资金预算。

10、存储补偿安置资金: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补偿资金到位由金融机构出具证明。

1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2、决定征收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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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坚持到最后,如何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内容审核:陈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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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坚持到最后,房屋征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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