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的。具体来说:
1)确权主体与职责1.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2.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2)土地确权的具体操作1.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如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2. 对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若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可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3.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根据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否变化,按照法定程序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
3)特殊情况下的土地确权1.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进行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土地确权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原则,确保土地权属的明确和合法。
土地确权工作主要由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具体分工依据土地类型而定。以下是对各部门职责的详细分析:
1)农业农村部门1. 职责范围: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村承包地(耕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这包括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
2.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扮演重要角色。
3. 工作内容:农业农村部门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测量和调查,确保土地面积的准确性和四至界限的清晰性,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自然资源部门1. 职责范围: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包括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3. 工作内容:自然资源部门会进行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等工作,确保土地的合法使用和权益保障。
3)林业和草原部门1. 职责范围:对于林地和草原的确权工作,主要由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这包括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以及草原权属的调查和登记。
2. 法律依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划分,林草部门负责森林资源和草原资源的监督管理。
3. 工作内容:林业和草原部门会组织开展林地的调查摸底、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等工作,同时负责调处林权纠纷,保护林地和草原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集体土地可以确权。
集体土地确权是指确认农村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工作。这一过程的目的是明晰产权,防止因登记制度不完善而导致的土地权属纠纷。确权工作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的确权登记发证,且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集体土地确权的步骤一般包括:
1. 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发布公告;
3. 公告到期后,报请人民政府审批;
4. 注册登记,填写相关土地登记卡、归户卡等,并进行材料归档;
5. 颁发证书,确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因此,集体土地是可以进行确权的,且确权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步骤。
土地确权是去哪个部门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确权主体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即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2.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2)确权的具体部门1. 土地确权一般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权。
2. 土地确权是指确认某一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行为,土地确权发生的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土地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城市市区的土地仍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确权的相关原则与流程1.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 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 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2.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土地确权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原则进行。在确权过程中,应确保权利主体的合法性和确权程序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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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土地确权属于哪个单位管理,集体土地可以确权吗
内容审核:郑森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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