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法律服务为抓手,在浙江、上海、深圳、安徽、陕西、山西等省参与办理过50余起案件。代理案件质效兼备,处理群体性纠纷经验丰富,擅长以打促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并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法律主观:
城市房屋拆迁有以下步骤:
1、由征收部门发布征收公告;
2、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3、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现将《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发布施行。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日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进一步加快老城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前土地批租中出现的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老城区内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市区内的工业企业拆迁,适用本规定。
居住区位等级由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提出,市人民政府批准。
老城区为一类居住区位。
第三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老城区的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规划和建设地块规划用地性质的需要,接受易地安置。
第四条 易地安置老城区的被拆迁人应一次到位;
情况特殊不能一次到位的,应先办妥还建安置房的有关手续,提出安置方案和安置期限,在报经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拆迁。
第五条 拆迁老城区居住用房对被拆迁人易地安置,从一类居住区位安置到二类居住区位的。
按每户每人平均房屋使用面积八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被拆迁人应按土建单方造价将超过原房屋使用面积部分的价款付给拆迁人;
超过相连的二个居住区位等级,即从一类居住区位安置到三类居住区位的,应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原房屋使用面积或对每户按人平均原房屋使用面积不足八平方米的补足八平方米,另按户增加一个使用面积不小于十平方米的自然间予以安置,并按户奖励人民币五千元;
超过相连的更多居住区位等级,即从一类居住区位安置到低于三类居住区位的,拆迁人除应按以上规定安置被迁人外,还应按户奖励人民币一万元。
被拆迁人被易地安置后增加的房屋,产权属原产权所有人,拆迁私房给被拆迁人增加自然间,应由被拆迁人按建筑面积土建单方造价将所增加自然间的价款付给拆迁人。
被拆迁人不愿增加自然间的,由拆迁人按户付给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条 拆迁老城区居住用房,在同一等级的居位区位内安置被拆迁人的,应由拆迁人对使用人按原房屋使用面积安置;
由于房屋建筑设计上的原因,安置使用人的房屋使用面积超过原使用面积二平方米以上六平方米以下的,应由使用人按实际成本将超过部分的价款付给拆迁人,获得使用权;
超过六平方米的,按同等级居住区位的商品住宅价付给价款。
第七条 拆迁老城区内的商业用房,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在批租地块范围内根据批准的改造地块的规划方案还建,费用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算。
对被拆迁人是以直管、自管居住用房改成商业门点的个体工商户还建住宅,并按其营业用门面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的标准予以补偿,但每户不得超过一万五千元;
还建住宅的安置补偿标准,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拆迁人在拆迁协议书规定的过渡期限届满后未安置被拆迁人,超过十三个月至十八个月的,按所拆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八元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超过十九个月的,按所拆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十六元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 拆迁市区内的工业企业用房,一律由拆迁人按原房屋使用性质、规模和建筑面积易地还建,所需费用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并由市人民政府按同一批租地块批租生地地价的70%作为国有资产投入企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以前有关老城区房屋拆迁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标准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
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现将《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发布施行。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日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进一步加快老城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前土地批租中出现的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老城区内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市区内的工业企业拆迁,适用本规定。
居住区位等级由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提出,市人民政府批准。
老城区为一类居住区位。
第三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老城区的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规划和建设地块规划用地性质的需要,接受易地安置。
第四条 易地安置老城区的被拆迁人应一次到位;
情况特殊不能一次到位的,应先办妥还建安置房的有关手续,提出安置方案和安置期限,在报经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拆迁。
第五条 拆迁老城区居住用房对被拆迁人易地安置,从一类居住区位安置到二类居住区位的。
按每户每人平均房屋使用面积八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被拆迁人应按土建单方造价将超过原房屋使用面积部分的价款付给拆迁人;
超过相连的二个居住区位等级,即从一类居住区位安置到三类居住区位的,应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原房屋使用面积或对每户按人平均原房屋使用面积不足八平方米的补足八平方米,另按户增加一个使用面积不小于十平方米的自然间予以安置,并按户奖励人民币五千元;
超过相连的更多居住区位等级,即从一类居住区位安置到低于三类居住区位的,拆迁人除应按以上规定安置被迁人外,还应按户奖励人民币一万元。
被拆迁人被易地安置后增加的房屋,产权属原产权所有人,拆迁私房给被拆迁人增加自然间,应由被拆迁人按建筑面积土建单方造价将所增加自然间的价款付给拆迁人。
被拆迁人不愿增加自然间的,由拆迁人按户付给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条 拆迁老城区居住用房,在同一等级的居位区位内安置被拆迁人的,应由拆迁人对使用人按原房屋使用面积安置;
由于房屋建筑设计上的原因,安置使用人的房屋使用面积超过原使用面积二平方米以上六平方米以下的,应由使用人按实际成本将超过部分的价款付给拆迁人,获得使用权;
超过六平方米的,按同等级居住区位的商品住宅价付给价款。
第七条 拆迁老城区内的商业用房,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在批租地块范围内根据批准的改造地块的规划方案还建,费用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算。
对被拆迁人是以直管、自管居住用房改成商业门点的个体工商户还建住宅,并按其营业用门面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的标准予以补偿,但每户不得超过一万五千元;
还建住宅的安置补偿标准,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拆迁人在拆迁协议书规定的过渡期限届满后未安置被拆迁人,超过十三个月至十八个月的,按所拆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八元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超过十九个月的,按所拆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十六元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 拆迁市区内的工业企业用房,一律由拆迁人按原房屋使用性质、规模和建筑面积易地还建,所需费用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并由市人民政府按同一批租地块批租生地地价的70%作为国有资产投入企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以前有关老城区房屋拆迁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1、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最新
2、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
4、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
5、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6、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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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武汉市房屋拆迁条例
9、武汉市城市拆迁补偿条例
10、2021武汉市房屋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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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内容审核:王天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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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