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怀远县拆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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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主任律师 党支部书记 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一、发改委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怀远县拆迁计划

法律分析:该批次建新区拟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的规定执行。共涉及2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常坟镇、万福镇集体土地按照46800元每亩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用为55.3246万元(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完成土地征收后国有土地预计出让金为万元;龙亢镇、河溜镇、古城镇、徐圩乡、褚集镇集体土地和安徽省龙亢农场国有土地按照45040元每亩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用为641.3809万元(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完成土地征收后国有土地预计出让金为万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怀远县征迁计划

法律分析:一、拟定项目名称:怀远县2021年第一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

二、拟定项目规划目标: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项目区耕地面积增加11.0670公顷(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11.0670公顷),并提高耕地质量,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达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三、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拆旧地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拆迁的零星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补偿按照《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土地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标准执行。

(二)建新地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该批次建新区拟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共涉及2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常坟镇、万福镇集体土地按照46800元每亩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用为55.3246万元(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完成土地征收后国有土地预计出让金为万元;龙亢镇、河溜镇、古城镇、徐圩乡、褚集镇集体土地和安徽省龙亢农场国有土地按照45040元每亩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用为641.3809万元(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完成土地征收后国有土地预计出让金为万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洪湖蓄洪区搬迁赔偿标准

一、洪湖蓄洪区搬迁赔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寿县行蓄洪区居民迁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安置奖励政策。县城规划区外的搬迁户,老房拆除后一次性奖励5000元。到集中安置区选房的,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不超面积的,按成本价(以招标价减去县以上补助资金测算)结合楼层系数由乡镇与安置户进行结算。超出面积的,按政府指导价(县政府按各乡镇实际情况测算确定)结合楼层系数由乡镇与安置户进行结算。每户增购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到本县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拆除老房后,凭相关证件,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每户补助9.32万元。到县外购买住房或其他地方居住、拆除老房后,凭相关证件,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每户补助8.32万元。

(二)土地复垦政策。整自然村庄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由乡镇组织实施,如期完成并通过上级验收的,按照复垦面积,给予乡镇15000元/亩复垦经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规划设计勘测验收等费用由县财政据实拨付。

四、洪湖蓄洪区搬迁赔偿标准

法律主观:国家蓄洪区拆迁补偿的标准:(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客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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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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