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养殖场拆迁、房地产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法律主观:
(一)一般 土地纠纷案件 必须依照《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 土地所有权 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分析:
可以协商处理或者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但现实中,承包土地流转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定形式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土地。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头约定该如何认定的问题。
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双方当事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其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关系依法不成立或应认定口头约定无效。
法律分析:
土地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
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
它有以下特征,主体的多样性,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
使用权的争议则是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
也有发生在国家或集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一、土地纠纷怎么解决最好1、土地纠纷解决方法如下:
(1)协商。
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2)调解。
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3)仲裁。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辖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根据纠纷内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法。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土地纠纷仲裁庭1、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
2、双方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
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法律分析:
可以协商处理或者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但现实中,承包土地流转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定形式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土地。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头约定该如何认定的问题。
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双方当事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其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关系依法不成立或应认定口头约定无效。
法律分析:
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程序是:
1、协商。
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2、调解。
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3、仲裁。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辖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根据纠纷内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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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房屋煽动闹事,房屋土地纠纷 -法律知识
内容审核:铁慧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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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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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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