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关注哪些网站,如何通过当地政府官方网站获取拆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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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曼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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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擅长处理大型集体维权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曾办理过多起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案件,具备极强的法律纠纷解决能力。

房屋拆迁关注哪些网站,如何通过当地政府官方网站获取拆迁信息

一、如何通过当地政府官方网站获取拆迁信息

要通过当地政府官方网站获取拆迁信息,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明确查询目的和内容

在查询前,应明确自己想要了解的具体拆迁信息内容,如拆迁范围、拆迁时间、补偿标准等,以便在查询时更加精准地找到相关信息。

二、访问当地政府官方网站

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或相关政府部门的官方链接,进入当地政府官方网站。一般来说,政府网站都会有明确的导航栏和搜索功能,方便用户快速找到所需信息。

三、查找拆迁信息专栏

在政府官方网站上,通常会有专门的拆迁信息专栏或相关公告栏目。可以通过浏览这些专栏,找到与拆迁相关的信息。同时,也可以利用网站的搜索功能,输入关键词如“拆迁公告”、“拆迁补偿”等进行搜索。

四、阅读并理解拆迁信息

在找到相关拆迁信息后,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其中的内容。如有疑问或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通过网站提供的联系方式或在线咨询功能,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包括拆迁信息。因此,如果无法在网站上找到所需信息,也可以向当地政府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其公开相关信息。

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因此也可以通过关注当地政府的公告来了解拆迁信息。

总之,通过当地政府官方网站获取拆迁信息是一种便捷、高效的方式。在查询过程中,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避免泄露个人信息。

二、拆迁时政府需公开哪些信息?

在征地拆迁活动当中,政府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几项:

一、征地批文,具体包括:

1、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性文件。

2、地方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

二、征地告知书,包括:

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一书四方案,包括:

1、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包括: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2、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四、征地公告,包括:

征地获批后实施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如果被拆迁人在征收时未能见到上述公告内容,均有权向政府依法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征地机关向其公开征地相关信息。

一、农民拆迁权利有哪些?

被征地拆迁农民的权利:

(一)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二)预征知情权: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三)参与报批权:

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四)批复结果知情权:

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五)土地补偿知情权:

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六)补偿方案听证权: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二、土地一级开发流程有哪些

1、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征得区县和乡镇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一级开发申请。

2、市国土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土地开发项目预审。

3、通过土地预审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委托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范围、土地面积、控规条件、地上物状况、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等。

4、编制了开发实施方案的项目上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审会,通过会审,对建设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方案中土地、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资质、交通及环保等条件提出原则意见。

5、通过联审会的项目确定土地开发主体。

6、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向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意见,向市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核准手续,涉及交通、园林、文物、环保和市政专业部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7、如果开发项目涉及新增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征收、农转用手续或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

8、在取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后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到相关委办局办理征地、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

9、组织验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三、拆迁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此外,除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也即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二种方式——申请公开。

简而言之,政府在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应该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政府没有主动进行公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申请信息公开。

被拆迁人应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但是,如果被拆迁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针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题主您好~根据政府官网上要求,向政府提出正式申请。

对于申请人向行政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通常采用书面的形式申请,如果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在收到申请后,一般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我们在公开渠道里搜索不到想要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文件时,也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政府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表,正常情况下,政府也会以书面的形式答复我们。

申请信息公开,需要提交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拟申请的信息的描述;对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获取信息的途径等内容。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集体土地征收申请信息公开:

应当向制作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

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

对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的文件,应当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

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首先要了解房屋拆迁项目的情况,是否有征地批文、是否有立项、是否有环评、是否有规划等相关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通过复议得来答复,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直接进行行政诉讼,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的违法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怎么查询当地的拆迁信息

法律分析:

一、怎么查询当地的拆迁信息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要制订征收补偿方案,而征收补偿方案要载明征收补偿的范围。

一般情况下一两年内将被拆迁的房子,能够在各区的房地产交易所(中心)查到。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房屋拆迁的程序是怎样的?

1、颁发拆迁许可证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2、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拆迁补偿协商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

分为两种情况:

(1)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5、拆迁实施阶段

分以下几种情况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按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各自的义务,拆迁人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将房屋内的物品搬走,将房屋腾空。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后,有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同时,一方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三、房子拆迁补偿是按面积算还是人头

房子拆迁补偿是按面积算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不是按人头计算的,而按面积计算的,并且房屋的面积一般按房产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政府拆迁需要公开哪些信息

在征地拆迁活动当中,政府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几项:

一、征地批文,具体包括:

1、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性文件。

2、地方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

二、征地告知书,包括:

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一书四方案,包括:

1、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包括: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2、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四、征地公告,包括:

征地获批后实施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如果被拆迁人在征收时未能见到上述公告内容,均有权向政府依法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征地机关向其公开征地相关信息。

一、农民拆迁权利有哪些?

被征地拆迁农民的权利:

(一)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二)预征知情权: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三)参与报批权:

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四)批复结果知情权:

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五)土地补偿知情权:

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六)补偿方案听证权: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二、土地一级开发流程有哪些

1、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征得区县和乡镇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一级开发申请。

2、市国土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土地开发项目预审。

3、通过土地预审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委托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范围、土地面积、控规条件、地上物状况、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等。

4、编制了开发实施方案的项目上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审会,通过会审,对建设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方案中土地、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资质、交通及环保等条件提出原则意见。

5、通过联审会的项目确定土地开发主体。

6、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向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意见,向市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核准手续,涉及交通、园林、文物、环保和市政专业部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7、如果开发项目涉及新增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征收、农转用手续或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

8、在取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后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到相关委办局办理征地、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

9、组织验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六、政府公开拆迁信息方式

法律分析:

一、征地批文,具体包括:

1、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性文件。

2、地方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

二、征地告知书,包括:

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一书四方案,包括:

1、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包括: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2、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四、征地公告,包括:

征地获批后实施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如果被拆迁人在征收时未能见到上述公告内容,均有权向政府依法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征地机关向其公开征地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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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关注哪些网站,政府拆迁需要公开哪些信息

内容审核:袁曼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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