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土地跟谁签合同,村支书未通过村民大会把集体土地承包给自己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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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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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顾问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张海涛,1972年生,济南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法律顾问,在征地拆迁领域研究造诣颇深。志在为广大征地拆迁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争取合理补偿。

村集体土地跟谁签合同,村支书未通过村民大会把集体土地承包给自己合同有效吗,村上集体土地承包个人合同怎么签

一、村支书未通过村民大会把集体土地承包给自己合同有效吗

村支书未通过村民大会把集体土地承包给自己的合同是无效的。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依据明确承包程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集体土地的承包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其中通常包括村民大会的讨论和决定。

2. 村支书行为的性质

- 村支书作为村干部,未经村民大会讨论和决定,擅自将集体土地承包给自己,这种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承包程序的规定,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3. 合同效力的判断

- 由于村支书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土地承包,因此其与自己签订的承包合同缺乏合法性基础。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所以,这份承包合同是无效的。

村支书未通过村民大会把集体土地承包给自己的合同是无效的。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损害了村民的集体利益。如果村民发现此类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或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签土地承包合同后一年 村民又忽然起诉说合同未经村集体三分之二同意改怎么解决村

村民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年后被起诉合同未经村集体三分之二同意,可按以下步骤应对:

1)确认合同效力与审查程序

1. 合同效力依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若合同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则无需此程序。

2. 审查签约程序:若村民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合同生效无需三分之二同意;若为外部单位或个人,则需确认签约时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包括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记录、乡(镇)政府批准文件等。

2)收集证据与准备应诉

1. 收集合同文件:整理土地承包合同文本、补充协议、付款凭证、往来函件等,证明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2. 收集程序证据:若合同涉及外部承包,需收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乡(镇)政府批准文件等,证明签约程序合法。

3. 准备答辩材料:撰写答辩状,明确反驳对方主张,附上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证明合同效力或程序合法性。

3)参与庭审与主张权利

1. 出庭应诉:按法院传票时间、地点参加庭审,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2. 举证质证:出示证据,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目的;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发表质证意见。

3. 法庭辩论:针对争议焦点辩论,阐述观点理由,反驳对方观点。

4. 等待判决与执行: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若胜诉且对方不履行判决义务,可申请强制执行。

三、征收补偿协议应该和哪个主体签订

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需根据土地性质来确定,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1. 签订主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有权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如自然资源局)具体实施。因此,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2. 特殊情形:若房屋存在共有产权或租赁关系,需根据产权登记或租赁合同约定,由所有共有人或承租人(作为利益相关方)参与协议签订或确认补偿权益。

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1. 签订主体: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实施征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土地征收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常由村民委员会代表)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均需参与协议签订。

2. 协议内容:协议需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条件、金额、支付时间等关键条款,确保双方权益。例如,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户。

3)法律保障与纠纷解决

1. 合法性审查:签订协议前,被征收人应核实签约主体资质(如政府授权文件、征收决定公告),并审查协议内容是否符合省级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

2. 纠纷解决途径:若对协议有异议,可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权。例如,被征收人可拒绝签订不合理的补偿协议,并依法要求重新协商或提起诉讼。

四、集体组织成员与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案例

集体组织成员与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案例,通常涉及合同主体不适格、违反法定程序、改变土地用途或恶意串通等情形。以下是一些具体案例及分析:

1)合同主体不适格

1. 发包方主体不适格:若发包方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如外村人未经授权以某村名义发包土地,则合同无效。

2. 承包方主体不适格:承包方若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同样无效。

2)违反法定程序

1. 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承包方案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履行此程序签订的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例如,发包方负责人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私自低价长期承包给关系人,损害集体成员利益,合同无效。

2. 未通过招标、拍卖等法定方式:对于“四荒”地等特定土地承包,未依法进行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即签订合同,亦可能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认定无效。

3)改变土地用途

承包方擅自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如耕地上建商品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

发包方与承包方恶意勾结,通过虚假合同损害集体或其他成员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该合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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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签土地承包合同后一年 村民又忽然起诉说合同未经村集体三分之二同意改怎么解决村,征收补偿协议应该和哪个主体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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