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违法拆迁,多年居住的房子被拆迁方说是“违建”,拆除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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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违法拆迁,多年居住的房子被拆迁方说是“违建”,拆除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一、多年居住的房子被拆迁方说是“违建”,拆除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拆除违建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立案

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决定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这是拆除违建程序的开始。

二、调查程序

在立案后,执法部门会进行调查。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对案件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等,以收集相关证据。

三、决定程序

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四、告知与听证

如果执法部门拟给予处罚,会将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的具体内容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向执法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听证。如果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执法部门会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五、处罚决定与送达

在听证结束后,行政执法主体会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这个决定会送达给行政相对人。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服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催告与强拆决定

如果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执法部门会依法予以催告,并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行政相对人可以在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拆除公告与执行

在强制拆除决定生效后,执法部门会发布拆除公告,要求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如果行政相对人逾期未拆除,执法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这是拆除违建程序的最后一步。

需要注意的是,整个拆除违建的程序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二、强拆房屋违反什么法律

一、多年居住的房子被拆迁方说是“违建”,拆除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这是一切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程序要求,即要作出违建处置的行政决定,就必须先赴现场进行入户调查、取证。

如果相关部门连门都没进过,人也没来过,也没拍照也没摄像也没询问也没测量就直接下“决定”,那么这个决定一定是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的违法行政行为。

实践中,有些违建处置决定纯粹就是征收方为实现其“逼签”目的而随意制作、下发的,在这一必经环节上往往存在问题。

二、《行政处罚法》也给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否则根据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或听取意见,行政处罚是违法的。

而且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三,作出“责令”类行政决定,对违建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置决定

针对这类文书不服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进而阻却行政强拆的进逼。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在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作出后的6个月救济期限内,行政机关依法是不得直接对房屋实施强拆的。

只有在6个月到期后,其才能推动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强制执行的程序。

四,书面催告

催告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强制执行决定的前置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其中成立的部分,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五,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也是书面形式,需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

房子是不是违建需要被拆迁方提供足够的依据,光靠口头说明是不行的,村民需要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在房屋被拆之前,拆迁方还需要和被拆迁人交流的,不能随意拆迁。

三、2023多年居住的房子被拆迁方说是“违建”,拆除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一,调查取证

我们参考《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做说明。

其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这是一切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程序要求,即要作出违建处置的行政决定,就必须先赴现场进行入户调查、取证。

如果相关部门连门都没进过,人也没来过,也没拍照也没摄像也没询问也没测量就直接下“决定”,那么这个决定一定是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的违法行政行为。

实践中,有些违建处置决定纯粹就是征收方为实现其“逼签”目的而随意制作、下发的,在这一必经环节上往往存在问题。

二、听取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法》也给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否则根据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或听取意见,行政处罚是违法的。

而且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三,作出“责令”类行政决定,对违建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置决定

针对这类文书不服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进而阻却行政强拆的进逼。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在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作出后的6个月救济期限内,行政机关依法是不得直接对房屋实施强拆的。

只有在6个月到期后,其才能推动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强制执行的程序。

四,书面催告

催告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强制执行决定的前置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其中成立的部分,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五,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也是书面形式,需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

四、强行拆除违建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

如果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强拆的,就合法,强拆程序不合法的,就是违法。

其法定程序为:

1、查明事实阶段。

2、处理和处罚阶段。

3、补办手续阶段。

4、签定安置补偿协议阶段。

5、行政裁决阶段。

6、强制执行阶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五、多年居住的房子被拆迁方说是“违建”,拆除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一、多年居住的房子被拆迁方说是“违建”,拆除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这是一切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程序要求,即要作出违建处置的行政决定,就必须先赴现场进行入户调查、取证。

如果相关部门连门都没进过,人也没来过,也没拍照也没摄像也没询问也没测量就直接下“决定”,那么这个决定一定是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的违法行政行为。

实践中,有些违建处置决定纯粹就是征收方为实现其“逼签”目的而随意制作、下发的,在这一必经环节上往往存在问题。

二、《行政处罚法》也给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否则根据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或听取意见,行政处罚是违法的。

而且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三,作出“责令”类行政决定,对违建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置决定

针对这类文书不服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进而阻却行政强拆的进逼。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在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作出后的6个月救济期限内,行政机关依法是不得直接对房屋实施强拆的。

只有在6个月到期后,其才能推动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强制执行的程序。

四,书面催告

催告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强制执行决定的前置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其中成立的部分,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五,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也是书面形式,需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

房子是不是违建需要被拆迁方提供足够的依据,光靠口头说明是不行的,村民需要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在房屋被拆之前,拆迁方还需要和被拆迁人交流的,不能随意拆迁。

六、多年居住的房子被拆迁方说是违建,拆除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拆房屋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是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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