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未评估,拆迁没有评估没有补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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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未评估,拆迁没有评估没有补偿处理

一、拆迁没有评估没有补偿处理

根据提供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知识,针对“拆迁没有评估没有补偿处理”的问题,以下是详细解答:

在拆迁过程中,若未进行评估且未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一、明确评估的重要性与法定要求

评估是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基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因此,未经评估即进行拆迁是违法的。

二、采取维权措施

协商沟通:被拆迁人应首先与拆迁人进行协商沟通,要求对方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协商过程中,可以引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条款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申请裁决:如果协商无果,被拆迁人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在申请裁决时,应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如房屋权属证明、拆迁通知等。

提起诉讼: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被拆迁人可以就补偿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应充分准备证据材料,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代理。

三、注意事项

保留证据: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房屋照片、评估报告、拆迁通知等。这些证据材料在协商、裁决和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遵循法律程序:在维权过程中,被拆迁人应遵循法律程序进行操作。不要采取过激行为或暴力抗拆等非法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若遇到拆迁没有评估没有补偿的情况,被拆迁人应积极采取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在维权过程中,应明确评估的重要性与法定要求,采取协商沟通、申请裁决和提起诉讼等合法手段来解决问题。同时,要注意保留证据并遵循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二、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评估不合理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或予以公告。

房屋拆迁评估的方式有: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不给评估结果就做拆迁补偿决定合法吗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评估结果对于被拆迁人能拿到多少补偿金至关重要。

正因如此,法律上也赋予了被拆迁人对于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核的权力。

但是现实中,许多拆迁方出于种种目的,想出各种办法阻挠被拆迁人行使这一权利,或者干脆就不将房屋评估结果送达当事人。

被拆迁人连房屋评估结果出来了都不知道,更遑论提出异议了。

那么,遇到这种状况该怎么办呢?下面让我们用一个案例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案情介绍

2012年3月20日,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发布了《雨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及《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艾先生家的房屋便位于该征收范围之内。

在经过了选择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实地考察等程序之后,本该收到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的艾先生一家却直接收到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原来,2012年12月12日的时候,评估机构便做出了艾先生家房屋的评估报告。

按照程序,拆迁方本应当及时将该评估结果送达艾先生。

可是出于种种原因,2013年1月16日,雨山区人民政府却在未送达房屋评估结果的情况下直接做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艾先生一家认为雨山区人民政府在做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其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案例说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由上述条文可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指出了被拆迁人对于评估结果有提出异议、申请复核的权利。

试问,如果被拆迁人连评估结果的内容、甚至连评估结果已经做出都不知道,那又该如何保障其申请复核的权利呢?因此拆迁方不向被拆迁人送达评估结果就做补偿决定,当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此也有更为细致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第十七条第一款: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由上述条文可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首先明确指出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最终的分户评估报告还需向被拆迁人转交。

同时,对于评估结果不满,被拆迁人还有权提起复核评估申请。

回到我们开头的案例,艾先生一家没有收到拆迁方送达的评估结果,拆迁方此种行为不仅违反法律对于房屋征收评估程序的规定,也严重侵犯了艾先生一家的知情权和异议权。

判决结果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评估机构对艾先生一家的房屋作出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原告并公告,致使原告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据此,判决撤销雨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通过严格的程序审查,在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这一细节上,彰显了司法对被拆迁人获得公平补偿权的全方位保护。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评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

四、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法律分析:

如果认为拆迁补偿不满意,要提高拆迁补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没有谈拢补偿之前,一定不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旦签字,后面就无法再进行维权。

其次、收集好证据和材料。

再次,跟拆迁方协商谈判。

最后,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建议主动采取措施,走法律程序维权争取。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拆迁评估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评估不合理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或予以公告。

房屋拆迁评估的方式有: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拆迁评估不合理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家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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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未评估,拆迁评估不合理怎么办

内容审核:李佳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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