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非常丰富的征收拆迁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企业搬迁等重大、疑难案件,深谙各地政策和法规,擅长处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案。推行征收拆迁“非诉”处置策略,深受被征收人信任。
质押物获取的拆迁补偿款归质权人所有。
分析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拆迁补偿款作为质押物因拆迁而产生的孳息,质权人有权获取。但需注意,若质押合同中对此有特别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二、虽然质押物在质押期间的所有权仍归质押人所有,但质权人对质押物享有担保物权。当质押物因拆迁等原因产生补偿款时,该补偿款应视为质押物的替代物或变形物,质权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综上所述,除非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否则质押物获取的拆迁补偿款应归质权人所有。这是基于质权人对质押物享有的担保物权以及法律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孳息的原则所得出的结论。
法律分析:
以房屋产权作抵获取贷款是常见的企业融资手段,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可能发生设抵押房屋被拆迁的情形,此时,抵押权人就会被迫加入到拆迁法律关系中来,如果处理不当,将会面临抵押物灭失,危害债权实现的风险。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
据此,在原抵押财产因拆迁而灭失后,债权人为了担保其主债权,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适合的担保物。
只要新担保物的价值足以保障主债权,债权人不妨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尤应注意的是,若被拆迁人是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获得房屋拆迁补偿的情况,由于被拆迁房产是两个不同的物,所以在原房产上设定的抵押权效力并不能及于拆迁后补偿的房产。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如被抵押的房屋被政府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需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产,也可以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时,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由于抵押物被拆迁,所有抵押权也将归于消灭。
但法律承认抵押权的效力及与其变价,所以,只要债权人及时对拆迁补偿金采取保全措施,仍然可以得到相应的担保。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以房屋产权作抵获取贷款是常见的企业融资手段,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可能发生设抵押房屋被拆迁的情形,此时,抵押权人就会被迫加入到拆迁法律关系中来,如果处理不当,将会面临抵押物灭失,危害债权实现的风险。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
据此,在原抵押财产因拆迁而灭失后,债权人为了担保其主债权,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适合的担保物。
只要新担保物的价值足以保障主债权,债权人不妨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尤应注意的是,若被拆迁人是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获得房屋拆迁补偿的情况,由于被拆迁房产是两个不同的物,所以在原房产上设定的抵押权效力并不能及于拆迁后补偿的房产。
在房屋拆迁后,抵押权并不因此而消灭,而是转移到房屋拆迁后的补偿金或者调换的产权房上。
而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在设有抵押的房屋拆迁时也要参与到其中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
由于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即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可以依据不同的补偿方式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第一、如果房屋拆迁采用的是货币补偿的方式,则应当与银行协商先偿还债务,使原有抵押权消灭。
也可以与银行协商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将补偿款放在特定的机构或个人那里,作为抵押财产。
第二、如果屋拆迁采用的是产权调换的方式,则将会出现下列两种情况:
1、和银行可以以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作为抵押物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新的抵押合同必须依法成立并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2、如果和银行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则由拆迁人参照产权纠纷的房屋达不成协议时的处理程序进行,即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作勘察记录,并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还可以以自己合法取得的其他房产或财物与银行重新达成抵押协议,以代替被拆迁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
这种措施和第一种措施中偿还债务、消灭抵押权都使得拆迁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消灭,所有权恢复到了完全的状态,此时,可以依法自由选择补偿方式。
一、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消灭吗
抵押权不完全灭失,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物灭失会引起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其一,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灭失;
其二,因抵押物灭失而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这时抵押权人仍可就该赔偿金而优先受偿。
二、抵押权人怎么实现抵押权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设定抵押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债权人)就可以与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协议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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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房屋权益质押,抵押物被拆迁有什么法律规定
内容审核:黄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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