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吗,强制拆迁中要进行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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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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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吗,强制拆迁中要进行证据保全?

一、强制拆迁中要进行证据保全?

法律分析:要的。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二、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强制拆迁中要进行证据保全。

进行强制拆迁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送达决定书后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行政机关未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交被拆迁人签字确认的,被拆迁人可以针对物品受损情况要求赔偿。

行动建议:

行政机关在强拆中需要进行证据保全,被拆迁人自己也需要做好证据保全,在实践强拆过程中,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确认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违法,一旦法院确认违法后,我们可以向有安置补偿责任的行政机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赔偿,在申请行政赔偿过程中,提交的证据越充分,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就越大。

强制拆迁中要进行证据保全吗

强制拆迁中要进行证据保全。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强制拆迁程序如何进行

强制拆迁程序如何进行:

一、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二、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三、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四、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

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五、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

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六、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应如何办理

公证机关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

1、公证人员应当认真接待申请人,制作谈话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1)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2)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3)证据保全的方式;(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可以提交包含上述内容的书面材料。

2、公证处应当指派2名以上公证人员参与整个证据保全活动,公证人员中至少有1名公证员。

3、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状况;收集、提取有关证据;应当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勘测、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4、对房屋进行勘测的,应当制作勘测记录,记明勘测时间、地点、测验人、记录人、被保全房屋的产权人、坐落、四至、房屋性质、结构、层次、面积、新旧程度、层面及地面质地、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能够用图示标明的房屋长度、宽度应当图示;记录应当由勘测人、公证员签名或者盖章;拆迁活动当事人在场的,应请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该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对房屋拍照和摄像的,应当全面反映、记录房屋的全貌。

房屋结构、门窗、厨房以及附属设施等,要有单独的图片显示。

6、公证机关对保全事项认为需要勘测的,应当聘请专业技术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中有该项能力的人员进行勘测。

专业技术部门及其勘测人应当提出书面勘测结论,在勘测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其他部门勘测人勘测的,应由勘测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勘测人身份。

7、公证员对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活动结束后,应出具公证书。

公证词应当记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及时间,公证员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及证据情况的内容,采取保全的时间、地点、方法,保全证据所制作的笔录、拍摄的照片、录像带的名称、数量及保存地点。

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强制拆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

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四、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三、强制拆迁中要进行证据保全吗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九条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四、被保全的房产能否拆迁

被保全的房产可以拆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此规定对查封效力是否具有追及效力采纳了肯定说,即法院查封财产的效力及于该标的物的替代物或者赔偿金。

应当注意的是,条文规定的“赔偿款”,一般包括依法取得或依合同约定取得两种情形。

房产拆迁补偿款通常是房屋所有者将拥有的房产所有权转让给征用单位,并同意由征用单位拆除,而征用单位相应支付的补偿或赔偿款项。

故法院查封房产效力及于该查封房产的拆迁补偿款,未经查封法院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领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强制拆迁中是否进行证据保全;

强制拆迁中要进行证据保全。

进行强制拆迁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送达决定书后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行政机关未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交被拆迁人签字确认的,被拆迁人可以针对物品受损情况要求赔偿。

行动建议:

行政机关在强拆中需要进行证据保全,被拆迁人自己也需要做好证据保全,在实践强拆过程中,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确认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违法,一旦法院确认违法后,我们可以向有安置补偿责任的行政机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赔偿,在申请行政赔偿过程中,提交的证据越充分,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就越大。

强制拆迁中要进行证据保全吗

强制拆迁中要进行证据保全。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强制拆迁程序如何进行

强制拆迁程序如何进行:

一、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二、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三、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四、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

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五、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

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六、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应如何办理

公证机关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

1、公证人员应当认真接待申请人,制作谈话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1)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2)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3)证据保全的方式;(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可以提交包含上述内容的书面材料。

2、公证处应当指派2名以上公证人员参与整个证据保全活动,公证人员中至少有1名公证员。

3、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状况;收集、提取有关证据;应当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勘测、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4、对房屋进行勘测的,应当制作勘测记录,记明勘测时间、地点、测验人、记录人、被保全房屋的产权人、坐落、四至、房屋性质、结构、层次、面积、新旧程度、层面及地面质地、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能够用图示标明的房屋长度、宽度应当图示;记录应当由勘测人、公证员签名或者盖章;拆迁活动当事人在场的,应请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该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对房屋拍照和摄像的,应当全面反映、记录房屋的全貌。

房屋结构、门窗、厨房以及附属设施等,要有单独的图片显示。

6、公证机关对保全事项认为需要勘测的,应当聘请专业技术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中有该项能力的人员进行勘测。

专业技术部门及其勘测人应当提出书面勘测结论,在勘测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其他部门勘测人勘测的,应由勘测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勘测人身份。

7、公证员对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活动结束后,应出具公证书。

公证词应当记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及时间,公证员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及证据情况的内容,采取保全的时间、地点、方法,保全证据所制作的笔录、拍摄的照片、录像带的名称、数量及保存地点。

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强制拆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

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四、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六、强制拆迁中进行证据保全吗

法律分析:

1、公证机关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如果拒不到场的,公证员应当在笔录中加以记明,并由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2、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给2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被拆迁人如果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法律依据: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第二条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门的;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

以及其他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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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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