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从事行政诉讼业务。办理过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集体土地、养殖厂、企业、违建认定强拆补偿、集体诉讼等方面的征拆案件。注重办案质量,办案经验丰富。
集体建设用地供应程序
集体建设用地供应程序是一个涉及多个环节、需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过程。以下是对该程序的详细解答:
1)申请与受理1.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需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用地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2. 受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与审批1. 审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会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用地进行实地勘查,核实用地位置、面积、现状等情况,并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
2. 审批:经审查符合用地条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编制供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供地方案应包括用地位置、面积、用途、供应方式、供应年限等内容。
3)公告与登记1. 公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在当地媒体或政府网站上发布供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供地方案的主要内容、申请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名称、用地位置、面积等。
2. 登记: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与用地单位或个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集体建设用地供应程序是一个严谨、规范的过程,需要用地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确保用地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对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
1)闲置土地的认定闲置土地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1.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2)闲置土地的处理对于经依法调查认定的闲置土地,相关部门会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予以处置。主要的处置方式包括:
1. 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对于因特殊情况导致未能按时动工的土地,可以与相关部门协商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2. 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以适应新的开发需求。
3. 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在土地闲置期间,政府可以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后再进行开发。
4. 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长期闲置且无法进行有效利用的土地,政府可以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5. 置换土地:对于因规划修改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可以为土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理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
对土地闲置应当如何处理?
对土地闲置的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根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1. 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2. 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3. 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4. 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5. 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6. 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1.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闲置费。
3.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请注意,具体的处理方式可能会根据土地的性质、位置、闲置原因等因素有所不同。在处理闲置土地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处理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如何认定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遵循以下规定:
1)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1.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或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如果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则视为闲置土地。
2.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通过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2)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1. 对于闲置一年以上但未满两年的土地,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若闲置时间达到两年,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 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导致动工开发迟延的,则不属于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的认定主要基于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是否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以及是否存在特殊情况导致动工开发迟延等因素。对于已认定的闲置土地,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自然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日常费用的核算,以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管理等方面。以下是具体的阐述:
1)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需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并确保专款专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费用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以避免相互混用。
2)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管理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划拨土地使用权又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对于临时用地的管理,自然资源部也有明确的规定。临时用地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且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需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还需根据土地权属,与相关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3)土地储备的其他相关规定除了上述的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和土地使用权取得与管理外,自然资源部还可能对土地储备的其他环节,如土地收购、土地整理、土地供应等,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自然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完整体系。
自然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是一个涵盖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土地使用权取得与管理,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在内的综合性法规体系,旨在规范土地储备和土地市场的运行,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关于民法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析:
1)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一规定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合法性和流转方式。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及标准要求,具备必要的开发建设条件,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等。同时,流转期限应在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内。
3. 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一规定确保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民主决策和合法性。
2)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操作1. 流转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用地供应、动工期限、使用期限、规划用途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这一要求有助于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
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可以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一规定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了可参照的标准和依据。
3.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需注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民法典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2.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这一规定保障了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和自主经营权。
3.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程序,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这些规定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合法性和流转方式,规定了流转的具体操作和注意事项,以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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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如何认定闲置土地 对土地闲置应当如何处理,自然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内容审核: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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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公摊面积,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无证房面积核算方式,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安置人口名单一般在征收补偿方案里公布,公布之后有异议期。很多人错过了这个期限,等到签协议才发现少算人,再改就难了。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