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有房屋拆迁,在拆迁的过程中为什么会有暴力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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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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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法律功底扎实,执业态度严谨,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纠纷案件及部分房产纠纷案件九百余件,包括公房、私房、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企业公司厂房拆迁、承租房屋拆迁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张律师认为律师应当像一位斗士一样使用法律的武器,应当知道如何调和委托人的利益同真理和正义间的关系。

为什么会有房屋拆迁,在拆迁的过程中为什么会有暴力拆迁?

一、在拆迁的过程中为什么会有暴力拆迁?

暴力拆迁在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原因涉及多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

尽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拆迁程序、补偿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法律法规可能没有得到严格执行。这可能导致被拆迁方感到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引发冲突和暴力事件。

二、补偿问题引发的矛盾

补偿方式相对单一或补偿安置标准不够完善,可能无法满足被拆迁方的期望。当被拆迁方认为补偿不公或不合理时,他们可能会采取抵抗或抗议的行动,这有时会导致暴力拆迁的发生。

三、沟通和协商不足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政府和被拆迁方之间的沟通和协商不足,双方可能无法就拆迁和补偿问题达成共识。这种沟通障碍可能加剧双方的紧张关系,甚至引发暴力冲突。

四、传统观念和社会心态的影响

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人可能对“对簿公堂”或公开抗议持敬而远之的态度。这种心态可能导致被拆迁方在面临不公时选择忍受而非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进而在情绪积压到一定程度时以暴力形式爆发。

综上所述,暴力拆迁的出现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完善补偿机制、加强双方沟通与协商以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二、拆迁中切记不要有这些行为

法律分析:

1.相关赔付不合理,国家规定的款项出现私吞现象,或者开发商不能给予合理的条件,导致居民拆迁后可能失去居所;2.现行规范拆迁行为的立法不到位,拆迁群众缺少及时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3.个别开发商有恃无恐,为完成拆迁而不惜对所谓的钉子户停水、断电,甚至威胁、恐吓,强行拆除居民房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暴力拆迁的原因是什么?

暴力拆迁产生原因:

1.相关赔付不合理,国家规定的款项出现私吞现象,或者开发商不能给予合理的条件,导致居民拆迁后可能失去居所。

2.现行规范拆迁行为的立法不到位,拆迁群众缺少及时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

3.个别开发商有恃无恐,为完成拆迁而不惜对所谓的“钉子户”停水、断电,甚至威胁、恐吓,强行拆除居民房屋。

一、拆迁不同意怎么办

需要明确的的,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工作,是根据城市的整体建设和规划设计来进行的,不可能因个人不同意拆迁而更改城市总体建设规划。

对于居民不想拆迁的情况,政府是有可能进行强制执行的,但居民可以向拆迁部门提出相关意见和,并表达相关诉求,以求获得最大化的补偿。

二、房屋拆迁有哪几种补偿方式

拆迁补偿方式的选择有三种,具体是:

(1)货币补偿:

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

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

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2)产权置换:

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

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

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3)房屋拆迁补偿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拆迁

法律分析:

可以强拆的情况包括:

在本市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拆迁是以补偿决定为依据的。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

被征收人必须给予货币补偿、产权交换住房和周转住房。

如果没有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易房屋和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就不能进行强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暴力拆迁产生原因是什么

法律分析:

1.相关赔付不合理,国家规定的款项出现私吞现象,或者开发商不能给予合理的条件,导致居民拆迁后可能失去居所;2.现行规范拆迁行为的立法不到位,拆迁群众缺少及时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3.个别开发商有恃无恐,为完成拆迁而不惜对所谓的钉子户停水、断电,甚至威胁、恐吓,强行拆除居民房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政府是否可以强制拆迁

一、消极应对

许多被拆迁人至今都还持有着“民不与官斗,贫不与富争”的错误思想,认为行政机关即代表着绝对的权威与公正,其所作所为代表着正义,不容置疑。

而现代的中国早已步入了法制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是现代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中作出的行政行为究竟是否合法,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法院来做出最终认定。

对于被拆迁人而言,我们只需要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作出初步判断即可,若可能存在侵权的违法行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及时进行维权。

对行政机关权利的放任极有可能导致被拆迁人的合法受损,逆来顺受吃亏的必然是被拆迁人。

二、死扣政策

在一个地区实施征收拆迁项目,都必须经过一系列的审批及相应的补偿政策制定等程序。

这些程序虽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查、核验,但并不代表着其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地方。

所以,被拆迁人在和拆迁方对补偿问题谈判时,可适当抛开拆迁方提供的拆迁补偿政策,结合自家实际情况及周边地区的补偿价格来反驳其补偿的不合理性,有理有据地主动争取提高补偿。

三、自作聪明,胡乱应对

被拆迁人在面对拆迁方沟通、谈判时,完全可以提出拆迁中所存在的不合理因素,从而作为提高补偿的依据。

但并不代表着不切实际的漫天要价、态度强硬地沟通谈判就会取得满意的补偿。

以不理智的方式应对拆迁,认为坚持到最后成为钉子户才能取得更高的补偿,坐等行政机关“跪地求饶”?这些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签约期限到期后对于未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钉子户,行政机关可通过合法程序实施强拆。

但对于自己胡乱应对不仅没有维权效果,还很有可能造成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时效超期,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法律并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超期了便失去了维权的重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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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为什么会有房屋拆迁,暴力拆迁产生原因是什么

内容审核: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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