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行政系列案件。从业以来参与办理行政系列案件126多件,多次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奖牌等。
老赖唯一住房被拆迁后,其居住问题需结合具体情况处理。一般来说,如果老赖的房子被拆迁,他们可能会选择以下几种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租房居住:老赖可以选择在市场上租赁房屋来解决居住问题。这可能需要他们自己承担租金,或者通过相关机构协助寻找合适的房源。
寻求政府或社会救助:如果老赖无法承担租房费用,他们可以向当地政府或相关机构申请救助。政府或相关机构可能会提供一定的住房补贴或安排临时住所。
借助亲友支持:老赖还可以考虑暂时居住在亲友家中,以减轻经济压力并寻找更长期的解决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老赖的房子被拆迁,但他们仍需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包括偿还债务等。因此,解决居住问题的同时,老赖也应积极面对和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另外,如果老赖的房子是被法院强制执行拆迁的,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如果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且符合特定条件,法院将不予支持执行其唯一住房。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总的来说,老赖在唯一住房被拆迁后,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居住问题,并积极面对自身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执行老赖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
如果房产遇到拆迁,法院可以向相关单位下发协助执行申请书,要求冻结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相应的执行款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老赖拆迁房是否可以执行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拆迁安置房如果不是生活必须的房屋,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2、如果是生活必须房屋,只可以查封不能变卖。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综上所述,按照规定如果有欠款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但是如果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只可以查封不可以买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老赖拆迁安置房可以执行。
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1、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
2、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执行老赖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
如果房产遇到拆迁,法院可以向相关单位下发协助执行申请书,要求冻结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相应的执行款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老赖只有一套房是否能执行,需视情况而定:
(1)如果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是不可以进行强制执行;
(2)如果被执行人有收入能够租赁住房的情况下,现居住的房屋就不是必须的住房,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能被法院强制执行,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定。
如果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老赖唯一住房: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如被执行人是70岁老人,其成年子女有房屋,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可以被执行;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为了逃避债务,被执行人故意将房屋转移,只留一套房屋,这种情况可以执行唯一住房;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法院在什么条件下可对欠债者唯一住房进行执行第一种情况,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么名下虽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儿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
第二种情况,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产的,本来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但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这不属于保护的对象,因为你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
第三种情况,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
比如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临时的周转房。
同时,该规定还提供了一个选择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
这实际上是建立了一个激励配合执行的机制。
第四种情况,如果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
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
以上情形,都表明法院执行“唯一住房”在强力打击老赖的同时仍然维护了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基本权利,不至于其无家可归。
构建法治社会,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就应有良好的制度设计,以降低债权人成本,增加不讲诚信者负担。
附条件可执行“唯一住房”新规定的施行及强力执行,能最大限度压缩老赖生存空间,倒逼其自觉履行义务。
进而增加维权者信心,维护生效裁判文书尊严,增进公众对规则的信仰和对法律的敬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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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城市房屋拆迁住哪里合适,老赖家里动迁了怎么处理
内容审核:吕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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