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北京、河北、四川、重庆、湖北、安徽、黑龙江、广西、浙江等省办理过30多起案件。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同时多次参与《金牌律师来了》等节目录制。有近两年的征地拆迁实务经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农村自留田可以确权。
自留地虽然有别于宅基地、承包地,但同样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它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旨在让农户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关于自留地的确权过程,虽然它不可以私自建房,但如果需要在自留地上建房,需要经过以下步骤进行申请: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村民委员会将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相关情况会在本村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并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送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查,同时,会议记录及讨论决定也会报乡(镇)国土资源所备案。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会报县(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批。若涉及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或林地,以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的情况,需经相关部门同意,并办理审批手续。
审批结果将依法张榜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通过上述流程,可以看出农村自留地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进行确权的。请注意,由于各地具体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在确权前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主观:
农村自留地有别于 宅基地 、承包地,但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自留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是让农户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自留地不可以私自建房,建房经过以下步骤进行申请:
(一)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
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送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查,并将会议记录及讨论决定报乡(镇)国土资源所备案。
(三)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或林地,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的,应经相关部门同意,办理审批手续。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主观:
如果由于土地存在争议、纠纷等问题导致土地未能确权登记,待争议解决之后,将可以进行确权登记。
但如果是存在以下三类情况,将不予确权,土地将会被收回:
1、未经许可开荒的土地 目前农村的开荒土地主要分为经过许可开荒和未经许可开荒,主要是以开荒土地时是否获得农村集体组织或者当地政府部门的许可为依据,经过许可开荒的土地将与承包地一样确权登记给开荒者。
而未经许可开荒的而土地,则不予确权,原则上交予开荒者继续使用,待农村集体组织有其他规划,则会收回其使用权。
2、违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作为 宅基地 建房 农民朋友修建房屋,必须获得 宅基地使用权 证书,如果确权此项证书则属于违规违法建房,如果是滥用耕地、基本农田,则不予确权登记,还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重新分配。
3、废弃、闲置宅基地 此类宅基地也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法律客观:
土地登记规则(修正)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 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 抵押权 、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自留地的使用权确权应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村委会签署意见签字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根据上报资料现场勘测,审查合格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县国土资源局接件后进行资料审核,到现场进行勘测;
审核合格报县政府进行审批,公示无异议确权发证。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主观:
农村自留地有别于 宅基地 、承包地,但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自留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是让农户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自留地不可以私自建房,建房经过以下步骤进行申请:
(一)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
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送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查,并将会议记录及讨论决定报乡(镇)国土资源所备案。
(三)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或林地,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的,应经相关部门同意,办理审批手续。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
《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1、农村自留田建房拆迁补偿标准
2、农村自留田建房拆迁怎么补偿
3、农村自留田建房拆迁有补偿吗
4、自留田拆迁多少钱
5、农村自留田可以审批盖房吗
6、农村自留田的征用补偿政策
7、自留田盖了房子怎么办
8、农村自留田国家征收标准
9、农村自留地建房会被拆吗
10、农村拆迁自留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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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自留田建房拆迁,农村自留地如何确权
内容审核:贾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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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