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功底扎实,擅长办理政企纠纷、企业拆迁、关停腾退、自然资源及规划纠纷,对行政诉讼拥有一定的执业经验。执业之初即开始接触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办案过程中更是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擅长以诉讼与非诉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与个人客户提供专业的行政法律服务,把“以个案推进法制进步”作为执业理念。
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农村污水治理,避免因污水直接排放而引起的农村水体、土壤和农产品污染,确保农村水源安全和农民身心健康,是改善人居环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工作。笔者在审计中发现,部分地区的农村污水治理中尚存在一些问题,需加以重视和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规划设计存在缺陷
农村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未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机衔接,存在脱节、不协调的现象。部分项目调研勘察不详实、可研深度不够,导致项目建设完成后因用地、排污口设置不符合规定而迁置甚至因整村拆迁而拆除,造成损失浪费;部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布局、规模不合理,导致污水收集率低、运行效率低,甚至造成设备闲置的问题;部分项目未结合当地河流自净能力、一味要求出水水质到达一级A标准,导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成本增加。
(二)污水处理设施缺乏有效监管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涉及管理部门众多,从投资建设到设施运营再到后期维护管理,涉及住建、水利、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各部门单位之间存在协调机制不健全的现象。同时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也缺乏监管,设施的运营维护主要由乡镇派人兼职管理,技术力量薄弱,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部分设施长时间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向水体,存在环境污染隐患;出水水质监测频率低,部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长年未监测,无法判断设施运行正常运行,增大不合格水排向水体的风险。
(三)农村环保意识淡薄
我国在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大幅度提高的同时,由于农民缺乏保护环境的意识,对环境的危害认识不足,在利益的驱动下,人们更看重发展经济,忽略了环境带来的危害。因此,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和是导致农村污染的主要原因,且相关部门也缺乏一定的社会责任意识,没有起到带头作用。
二、对策及建议
(一)合理确定规划布局
按照统筹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统筹改水改厕的原则,科学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与乡村建设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衔接,合理确定各乡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布局、规模、标准。
(二)强化部门监管,创新运营管护模式
建议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分工严格履行监管职责,逐步建立起部门间信息互通机制。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尽快对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制度化约束管理,完善考核机制和惩戒措施,确保污水处理安全高效。探索市场化的专业运营模式,由专门从事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环保型企业充当第三方,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专业运营,以政府补贴为辅助,建立运营费用的长效保障机制。
(三)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增强居民环保意识
积极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六五环境日、法制宣传进社区等活动,开展保护生态、爱护环境、节约资源等宣传教育知识普及活动,增强全面环保意识,营造人人参与生态环保的良好风气。
(四)加强再生水的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再生水是指废水或雨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能够被重新利用的水。再生水的合理回收利用既能减少水环境污染,实现水生态的良性循环,又可以缓解水资源紧缺的矛盾,是贯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目前,城区基本建成了再生水的循环回收利用系统,但农村再生水的利用因资金、设施等方面的制约,虽然建设了污水处理系统,但尚未建立再生水循环回收系统,再生水的利用率较低,应加强对再生水的研究与应用。
三、结语
有效解决农村污水问题对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重视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有效性及合理性,改善农村生活环境,科学治理水污染,使生活污水处理后能够循环利用,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法律分析:
由于市政污水管网在建设的过程中,具有施工周期长、占用地面积大等特点,因此由于种种原因,影响着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目前我国许多城市中基础设施发展落后,与社会发展脱节。
其主要反映在污水管网在建设时,理论上其建设规模以及设备的采用都是以污水管网建设的情况进行确定的,然而实际情况正好相反,使得许多路段管道出现了排水堵塞的问题,进而影响到污水集中收集的工作。
与此之外,在局部工业区还存在着污水体系不完善,污水管网不配套的问题,从而导致了局部区域污染得不到良好排放的局面。
但是想要通过对工程进行改造来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会要求投入更多的资金,并对邻近的市政设施带来破坏,同时还会对环境以及人们的生活带来影响。
由于种种原因,污水管网的改造难度较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
乡镇因为缺乏规划,建设散乱,居民生活习惯等原因,污水管网的敷设有其特殊性,在进行管网设计、施工和后期运行时,衍生了许多问题。
总结后主要有以下几点:
(1)管网建设缺少统一的规划,后期建设区域污水无法接入已建管网;
(2)污水支管和入户管网建设不完全,污水收集率较低;
(3)管网施工时,施工单位随意更改图纸,竣工图和施工图不符,导致后期管理维护困难;
(4)施工时管道基础处理、管道接口、管材质量等问题,致使管道运行时发生问题;
(5)截流井或污水提升泵站中的设备,因前期施工采购、后期管理维护等原因,在管网运行两三年之后就出现无法使用的情况;
(6)乡镇部分道路下的管网因靠近居民房屋或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的,尽量采用非开挖的施工方式,减少后期施工时产生的矛盾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乡镇因为缺乏规划,建设散乱,居民生活习惯等原因,污水管网的敷设有其特殊性,在进行管网设计、施工和后期运行时,衍生了许多问题。
总结后主要有以下几点:
(1)管网建设缺少统一的规划,后期建设区域污水无法接入已建管网;
(2)污水支管和入户管网建设不完全,污水收集率较低;
(3)管网施工时,施工单位随意更改图纸,竣工图和施工图不符,导致后期管理维护困难;
(4)施工时管道基础处理、管道接口、管材质量等问题,致使管道运行时发生问题;
(5)截流井或污水提升泵站中的设备,因前期施工采购、后期管理维护等原因,在管网运行两三年之后就出现无法使用的情况;
(6)乡镇部分道路下的管网因靠近居民房屋或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的,尽量采用非开挖的施工方式,减少后期施工时产生的矛盾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法律分析:
由于市政污水管网在建设的过程中,具有施工周期长、占用地面积大等特点,因此由于种种原因,影响着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目前我国许多城市中基础设施发展落后,与社会发展脱节。
其主要反映在污水管网在建设时,理论上其建设规模以及设备的采用都是以污水管网建设的情况进行确定的,然而实际情况正好相反,使得许多路段管道出现了排水堵塞的问题,进而影响到污水集中收集的工作。
与此之外,在局部工业区还存在着污水体系不完善,污水管网不配套的问题,从而导致了局部区域污染得不到良好排放的局面。
但是想要通过对工程进行改造来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会要求投入更多的资金,并对邻近的市政设施带来破坏,同时还会对环境以及人们的生活带来影响。
由于种种原因,污水管网的改造难度较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
乡镇因为缺乏规划,建设散乱,居民生活习惯等原因,污水管网的敷设有其特殊性,在进行管网设计、施工和后期运行时,衍生了许多问题。
总结后主要有以下几点:
(1)管网建设缺少统一的规划,后期建设区域污水无法接入已建管网;
(2)污水支管和入户管网建设不完全,污水收集率较低;
(3)管网施工时,施工单位随意更改图纸,竣工图和施工图不符,导致后期管理维护困难;
(4)施工时管道基础处理、管道接口、管材质量等问题,致使管道运行时发生问题;
(5)截流井或污水提升泵站中的设备,因前期施工采购、后期管理维护等原因,在管网运行两三年之后就出现无法使用的情况;
(6)乡镇部分道路下的管网因靠近居民房屋或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的,尽量采用非开挖的施工方式,减少后期施工时产生的矛盾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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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对农村污水改造有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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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污水管网拆迁环保,城市污水管网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内容审核:吴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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