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集体土地确权流程,农村土地承包权二次确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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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承包权二次确权流程

农村土地承包权二次确权流程主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具体来说,其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1. 权属调查:

- 权属调查是确权流程的首要步骤,包括发包方调查、承包方调查和承包地块调查三个方面。发包方调查主要收集发包方的名称、负责人姓名和地址等信息;承包方调查则涉及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地址及家庭成员情况,以及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信息;承包地块调查需明确地块的名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界址、土地用途等详细情况。

2. 纠纷调处:

- 在权属调查过程中,若发现土地权属争议,需及时进行调处。对于以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承包地,应依法确定土地流转后的承包经营权归属,并据此进行确权登记。若双方无书面协议,需先就土地流转意向达成一致,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3. 审核公示:

- 完成权属调查和纠纷调处后,需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工作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内容涵盖调查程序、调查结果和公示材料等方面。审核无误后,应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相关权利人可提出异议,调查人员需配合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4. 完善合同:

- 根据权属调查和审核公示的结果,需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补充完善或补签。对于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签订合同的,应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补充;未签订合同的,则需补签承包合同,并确保合同起止时间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一致。

5. 建立数据库和登记业务系统:

- 在完成上述步骤后,需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和登记业务系统,将确权登记信息录入系统,以便后续管理和查询。

6. 建立登记簿与颁发权证:

- 最后,根据确权登记结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并颁发权证给承包方。权证是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整个二次确权流程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确保确权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督和指导,确保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村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登记确权登记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管理办法旨在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以下从初始确权登记、变更确权登记、其他承包方式确权登记三方面详细介绍:

一、初始确权登记

1. 准备阶段: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与核实小组,广泛宣传动员,使农民充分了解并积极参与。同时,对参与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收集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相关资料,并备齐测量仪器、计算机等设备。

2. 权属调查:核实发包方信息,逐户调查承包方家庭成员信息,并实地调查地块信息,使用测量仪器确定边界和面积,绘制示意图。

3. 审核公示:根据调查结果制作公示表和登记簿,进行两次公示,处理异议后修正完善,确保无误。

4. 登记颁证:公示无异议后,由发包方提交申请,经乡(镇)初审后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5. 归档管理:分类整理确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资料,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移交县级档案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保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二、变更确权登记

1. 变更情形: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让、互换等流转时,需进行变更确权登记。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操作流程:新的权利人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其他承包方式的确权登记

1.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承包农村“四荒”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办理登记,颁发经营权证。

2. 特殊规定: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意义与依据

1. 意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重要基础工作,它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为农民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2.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具体管理

1. 登记机构与职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2. 确权登记流程:

-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同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3. 确权登记的要求:

-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需要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 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与流转

1. 确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是依法明确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

2. 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这有助于促进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加快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化,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经营奠定坚实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通过确权登记,可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提供法律基础。

四、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

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主要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登记以及发证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中央一号文件土地确权规定的详细解读: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

2)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等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3)土地变更登记与注销

1.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或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2.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3. 依据相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或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且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旨在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范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以及完善土地变更登记与注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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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登记确权登记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

内容审核:张作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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