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农村承包地地头田埂的使用权归属问题,需结合土地性质及承包合同来确定。
1)土地性质与所有权1. 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包括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因此,农村承包地及其地头田埂,原则上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 国家所有:若地头田埂位于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上,则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这种情况较为少见,且不影响承包地使用权归属的讨论。
2)承包地使用权归属1. 承包方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方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意味着,承包地(包括地头田埂)的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归承包方所有。
2. 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会明确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若合同中明确包含了地头田埂的使用权,则承包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
3)特殊情况处理1. 田埂作为公共设施:若地头田埂被用作公共通道、灌溉渠道等公共设施,其使用权可能受到一定限制。此时,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承包合同约定,合理确定各方使用权。
2. 争议解决:若对地头田埂的使用权存在争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建围墙,应由自然资源部门处理。以下从法律依据、部门职责、处理流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此条款明确自然资源部门对非法占地行为的查处职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但需注意,该条款针对的是规划区内建设行为,且乡镇政府需在自然资源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非法占地行为的主体查处权仍归自然资源部门。
二、部门职责划分
1. 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土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地行为,包括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建围墙的情形。其职责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直接确立。
2. 农业农村部门:主要管理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及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不涉及非法占地行为的查处。
3. 乡镇政府:在城乡规划法框架下,对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有责令停建、限期改正的权力,但需以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性质的认定为基础,不直接处理非法占地问题。
三、处理流程
1. 立案调查: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巡查、举报等途径发现非法占地行为后,需立案调查并收集证据。
2. 责令退还: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通知书》,要求限期拆除围墙并退还土地。
3. 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退还义务的,自然资源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罚款。
农村集体土地边界争议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具体处理方式依据争议双方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1)争议双方性质与处理机关1. 若争议发生在单位之间,包括村集体与其他单位之间,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例如,两个村集体因土地边界问题产生争议,他们应向县级或更高级别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政府进行调解和裁决。
2. 若争议发生在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包括村民与村集体之间,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村民对村集体的土地划分有异议,他们可以选择向乡级人民政府或更高级别的人民政府反映情况并寻求解决方案。
2)处理流程与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首先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会依法进行调查、调解和裁决。若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争议解决前的注意事项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以避免加剧矛盾和问题复杂化。双方应保持克制,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方案。
农村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归属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明确如下:
1)农村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村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作为农村土地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归属于农民集体。
2)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形式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农民集体的所属不同,可以划分为三种形式:
1. 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基本形式,属于全村农民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机关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法定代表。
2. 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一般由乡(镇)办企、事业单位使用,也可以由乡农民集体或个人使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即乡(镇)人民政府代行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3. 行政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
这种情形一般是指由过去的生产队沿袭下来的村民小组。这些村内的农村经济组织是否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特征,需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是各个农村经济组织之间是否仍然明确保持着过去生产队时期的土地权属界线;二是这些农村经济组织对自己认定的界线内的土地有无法律规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3)农民集体土地的经营与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通过社员入社形成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对于属于村内的农民分别所有的土地(实际上是以生产队为基础延续存在的),由村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属于乡(镇)的,则由这一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形式及经营、管理方式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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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建围墙 由农业农村部门还是自然资源部门处理,农村集体土地边界争议应当由哪个部门处置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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